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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21:51:51瀏覽355|回應0|推薦0 | |
Q9. 既然沒有著作權登記制度,在法院訴訟,拿什麼來証明自己是權利人? 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侵害者也有©標誌,或者寫「本書的著作權由○○○享有」,並且把版權頁的出版日期提前,比真正創作者書籍的出版日還早,這時法院怎麼認定? 這個時候,真正的創作者,應請出版社証明在某時書籍已經在市面上銷售,並提出銷售書店收貨的憑証,看看侵害者能否提出更早的銷售憑証。如果侵害者提不出更早的銷售憑証,版權頁上的日期推定,就被推翻了,不發生法律推定的效力。 十幾年前,筆者承辦一個案子,甲是A移民公司的負責人,有一篇廣告文宣被B移民公司的乙抄襲了,甲告乙侵害著作權。乙主張自己的文宣比甲更早,甲才是侵害人。由於這廣告文宣都是發給客戶,沒有正式的書店銷售憑証。甲找客戶當証人証明在某一時間已經收到文宣,乙卻找熟人當証人,証明比甲散布的時間點更早。雙方的証人越來越多,時間點越來越早。後來筆者提議法院暫停雙方閱卷,由雙方各自找証據,由過去發表過的文章來証明自己的向來的寫作風格和一貫用語,並就文章提出自己的參考資料和創作的心歷路程。這個方法被法院接受了。後來法院斟酌雙方所寫的資料,証明甲才是實際的創作者。所以著作是由誰真正創作,實際上是可以証明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22~2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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