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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21:07:09瀏覽4538|回應0|推薦0 | |
Q6. 什麼是所有權?所有權與著作權有什麼關係? A: 「所有權」的概念來自民法。依據民法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所有權」是民法物權編創設的物權。依據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權」是所有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 舉例來說,如果甲寫了一本書,委託出版社乙出版,乙印了一千本在市場販賣。此時甲是著作權人,乙就這一千本書有「所有權」,是「所有人」。如果乙將這一千本書中的一本賣給丙,此時丙也是這一本書的所有人,而擁有「所有權」,丙根據民法第765條規定,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這裏所說的「法令限制」,包含「著作權法」的限制。例如丙的「使用」,如果是「閱讀」,或借給朋友「閱讀」,當然無妨。如果丙的「使用」,是到街上去唸說書給聽眾聽,由聽眾自由給錢,就會侵害到甲的「公開口述權」,或到電台去把這本書內容唸給聽眾聽,而收取電台的出席費,丙就侵害甲「公開播送權」。同樣的,丙的「使用」,如果是把書的內容上載到自己的部落格,免費供觀眾閱覽,這時候丙也會侵害甲的「重製權」和「公開傳輸權」。因此,如果所有權的對象是著作的重製物,那麼所有權是要受著作人的著作權的限制的。因此,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越多,所有人的權利,就越限縮。 不過著作權法為了調整所有權和著作權的關係,有時候雖然著作權人有著作權,但是所有人的所有權,會比著作權優先。舉例來說。著作權法第57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如果甲是畫家,乙買甲十張原畫的所有權,甲雖然仍然有著作財產權中的公開展示權,但是法律允許乙可以開畫展,而且在會場印製導覽說明,把那些畫印在說明書中,供現場觀眾索閱,這種情形甲不能對乙主張重製權和公開展示權被侵害。 再如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因此,如果甲寫一本小說,把該小說交給乙出版社出版,丙從市面上買得一本甲寫的小說,丙有該小說的所有權,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丙仍然可以把該小說放到自己所開設的出租店出租給客人,無須得到甲或乙的同意。這都是比較特別的例子。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5~17,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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