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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20:55:36瀏覽2021|回應0|推薦0 | |
Q4. 什麼是製版權?製版權與或出版權,有什麼關係? A: 「製版權」是民國53年著作權法修正時新增加的權利。目前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四章。 依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什麼是製版權?舉例來說,如果甲就某一已經公共財產的古書(如四書),重新整理排版印刷,版面與他人不同,這版面如果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製版權,就這個版面,甲擁有十年的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專有權利。超過十年,別人就可以使用甲這個版面。 「製版權」雖然規定在著作權法中,但是「製版權」不是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它與著作權是不同的。製版權與著作權至少有下列幾點不同: (一)「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有一定的保護期間,這保護期間,一般是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在作者死亡後超過50年,原則上作者的著作,就會變成「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著作權是在作者終身死後50年以內,由作者及其繼承人享有的。但是製版權是以已經成為「公共財產」的著作為對象,而加以整理排印的。在現行著作權法中,還沒有成為公共財產的著作,出版人加以編輯整理,出版人是用「出版權」或「編輯權」加以保護的,而不是用「製版權」加以保護的。 (二)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兩種權利,而且著作財產權又有11種權利:重製權(第22條)、公開口述權(第23條)、公開播送權(第24條)、公開上映權(第25條)、公開演出權(第26條)、公開傳輸權(第26條之1)、公開展示權(第27條)、改作權(第28條)、編輯權(第28條)、散布權(第28條之1)、出租權(第29條),而製版權中,並沒有人格方面權利的保護,只有財產上的專有權利,而且這專有權利,僅限於「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可說比著作權的權利範圍小多了。 (三)著作權中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然而製版權的保護期間只有10年。 (四)著作權是因著作完成,就自動擁有權利,無須在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但是製版權一定要在主管機關登記才能擁有製版權。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12~1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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