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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0 20:49:52瀏覽6486|回應0|推薦0 | |
Q3. 什麼是出版權?著作權與出版權有什麼關係?
A: 現行著作權法沒有「出版權」這個用語。「出版權」一語,在民法、非訟事件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都有規定。但「出版權」的概念,主要是源自民法債篇各論的第九節「出版」專節。 民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第515條之1規定:「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第51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由上述這些規定看起來,「出版」是著作財產權人將其著作交付出版人,由出版人對著作財產權人的著作,予以印刷或其他方式的重製,並且加以銷售。雙方所訂立的契約,叫做「出版契約」。著作財產權人是「出版權授與人」,被授權人叫做「出版人」。這種出版的方式,可能是書籍印刷,可能是CD的灌錄,可能是電子書的重製,並且在通路上發售。這通路有可能是市場上有形的書店、唱片行或網路發售。 因此,出版權取得,是由著作財產權授權而來,出版權是由著作財產權所衍生出來的概念。出版權的範圍,絕對不會大於著作權。 舉例來說,甲寫一本書,甲將這本書專屬授權給A出版公司在台灣地區出版,版稅是定價的百分之十,期間是五年。這時甲就是「出版權授權人」,也是「著作財產權人」,乙在這五年內是「出版人」,擁有「出版權」。在這五年內,甲在台灣地區的書籍出版印刷及書籍發行權利,就由乙來行使。在五年屆滿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約,乙的出版權就消滅了。然而,就如同前述第一題所述,甲是著作財產權人,甲擁有11種著作財產權,甲只將其中的出版重製及出版發行權授權給乙,甲還有其他權利,例如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改作、出租權等。如果甲這本書是小說,乙只被授權出紙本書的權利,那麼這本書作成有聲CD書,甲還可以再授權丙來做。如果有人想把甲的小說搬到舞台表演或到電台去播出,甲還可以自己去授權。另如果有人想把它翻譯成其他語文或改成漫畫,這些權利,原則上都還是由甲保留。除非甲有另外授權乙去經紀,否則甲都可以找人授權。 因此,著作權是比出版權範圍更大的權利,而且著作權是出版權上游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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