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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10:48:00瀏覽228|回應0|推薦3 | |
使用AI創作 蕭雄淋:應揭露使用程度和範圍
律師蕭雄淋表示,如果文學獎容許以AI創作,應要求參賽者揭露使用AI的程度和範圍。最後得獎的原因,應是以參賽者參與操作程度和修改程度的原創性程度作為標準……
文:蕭雄淋、邱祖胤(採訪)/攝影:吳家昇
「這是白領階級的工業革命!」律師蕭雄淋這麼形容這波AI狂潮的來到。
蕭雄淋是國內著作權法的權威,許多人想到著作權的問題就會先想到他,蕭雄淋有關著作權法的著作共38種,被視為出版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必讀參考書籍。
蕭雄淋本身也從事創作,對古典詩詞尤其鍾愛,他寫過800多首古典詩詞,著有《絲柏客詩詞集》;十多年前他曾罹癌,在加拿大與病魔搏鬥期間,完成散文集《法庭之外,不一樣的蕭雄淋:攻防外的那些時光》,展現他豐沛的人文素養及關懷視野。
蕭雄淋也是擁有百萬點閱人次的人氣網路作家,曾經得到台南縣文化局的部落格文學獎。
這次為了AI與創作相關議題,中央社文化+雙週報採訪小組特別針對著作權相關問題,前往採訪蕭雄淋律師。今年剛滿70歲的蕭雄淋,侃侃而談之間展露的是儒雅的風範與完備的法律學識,更多時候展現的是他關心時事與法律政治現狀的澎湃熱情與人文關懷。
面對AI時代的來臨,蕭雄淋很務實的說:「未來不會使用AI的人,就像這20、30年來的人不會用PE2、Word、Photoshop等軟體一樣,會因為缺乏競爭力而被討汰,可以預見因為AI的普及,出版者兼創作者的時代很快來臨。」
蕭雄淋提醒,就好像現在的律師,如果不會使用電腦、網路搜尋法律相關的訊息,根本就不能跟同行競爭,「未來我只要把我自己這30年來所有的狀子都輸入電腦,之後只要下幾個指令,就可以把我需要的聲請狀生產出來。」
蕭雄淋至今仍創作不輟,不只詩詞、散文,平常也常投稿報章雜誌,發表對時事的觀察及觀點,但蕭雄淋本身並不贊成文學獎容許以AI創作,「因為AI是量產應用或工商界所需要的,而文學獎是鼓勵人類高度文學創作所設置的。」
蕭雄淋說,如果文學獎容許以AI創作,應要求參賽者揭露使用AI的程度和範圍。而最後得獎的原因,應是操作AI的參賽者參與操作程度和修改程度的原創性程度,作為得獎標準,而不是以作品最終呈現的成果,作為得獎的標準。
由於採訪口述再經由記者改寫,往往不夠精準,甚至可能對受訪者的原意產生曲解,採訪之前,蕭律師很貼心的針對記者所提出的問題,經過深思熟慮之後,親自撰文回覆,在此特別感謝蕭雄淋律師的知無不言與專業分析。
期盼有志於創作及關心AI的讀者,能夠透過這篇文字,充分了解自身權益與法律的規範,進而放手創作,迎接AI大未來。
Q1:AI技術日益發達,但過程中使用大量資料庫,若未知會或取得原創者的同意,是否已屬侵權?
A:生成式AI(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是透過不斷學習訓練而生成創作的人工智慧。生成式AI在學習訓練的過程中,需要不斷餵養輸入資料,此資料有極大比例可能是他人有著作權的著作,如果未取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可能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依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06.16.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釋:「近期常見之生成式AI模型(如:生成文字之ChatGPT、生成圖像之Midjourney及生成影片之Pictory),通常係由模型開發者先蒐集提供大量資料予模型訓練學習,訓練完成後經一般用戶輸入指令關鍵字,由該模型自主運算生成文字、圖像或影片內容,合先說明。
「在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階段,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下稱原始著作),會涉及『重製』原始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生成式AI使用他人著作學習及訓練,原則上是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用人想要主張免責,在美國是主張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的合理使用(fair use),在日本是主張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之4的「非以享受該著作所表達的思想或感情為目的」的重製,原則上不構成侵害。
在我國則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註1
Q2、目前國內外有相關因AI衍生糾紛的案例嗎?
A:目前國內尚未發現有因著作被放入生成式AI而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案例,而我國著作權法自1988年以後,取消著作權登記制度,所以也未發生有人用生成式AI產生作品而申請著作權登記的案例。
在美國有若干著作權人或著作權團體因其著作被他人放入生成式AI而提起訴訟的案例,但是都還在訴訟中,還沒有法院正式作成判決。而美國2022年著作權局曾經拒絕核准以生成式AI創作的「接近天堂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圖畫著作的著作權註冊登記,理由是用AI創作,並非「人類創作」,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而2023年中國大陸北京互聯網法院曾經有一件承認利用生成式AI產生圖片,而承認其有著作權保護的案例。
Q3.以台大文學獎為例,徵文辦法容許以AI創作,參賽者及主辦方是否有什麼應該注意的?
A:我其實不贊成文學獎容許以AI創作。因為AI是量產應用或工商界所需要的,而文學獎是鼓勵人類高度文學創作所設置的。如果文學獎容許以AI創作,應要求參賽者揭露使用AI的程度和範圍。而最後得獎的原因,應是操作AI的參賽者參與操作程度和修改程度的原創性程度,作為得獎標準,而不是以作品最終呈現的成果,作為得獎的標準。
換句話說,操作AI後的創作成果,應判斷操作過程及最後的修改,是否達到人類創作著作的原創性,來判斷創作的高度。
Q4.AI「代筆」創作,著作人還能聲稱這是自己的作品嗎?
A:利用生成式AI而創作作品,在美國如果向著作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註冊,申請人有義務揭露使用AI操作的過程。在中國大陸承認由生成式AI產生作品所以認定有著作權,理由是:
「原告對於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於畫面佈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後,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涉案圖片並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
因此,單純使用AI,未經人類智力的操作和設計,這種代筆,的確不能聲稱是自己的作品。必須以AI為工具,並且經過人類的智力操作與設計,達到一定原創性的程度,才能稱為被保護的著作。
Q5.創作者若因AI「無心」侵權而惹上官司,會有什麼後果?
A:利用AI產生作品,而加以發表,如果發表的作品,與他人作品有實質近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而且權利人的作品早在市面上公開流通,一樣可能會有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問題。因為此時AI只是視為修改軟體的進化版。
Q3.透過AI寫文章、出書,要怎樣做才能避免侵權?
A:使用訓練越久、學習資料越多,越成熟的生成式AI而產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的可能式越少。同樣的,對生成式AI操作越複雜,下指令越多、越繁複,最後產出的作品自己修改越多,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性也越少。
Q6.原創者若發現自己作品被侵權,而對方卻推AI,應對何方提起告訴?
A:應先向利用AI產出作品的人主張權利,如果進一步發現有其他侵害人,再向其他人主張權利。
Q7.面對愈來愈多的AI創作,原創者有什麼方法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
A: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06.16.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原始著作之著作權人「可以依著作權法向司法機關舉證維權,例如在美國已有圖庫公司Getty Images向開發生成圖像AI模型Stable Diffusion之Stability AI公司提起侵權訴訟,其證據之一是AI生成內容含有該圖庫公司之浮水印。」
因此,自己的作品有作暗記,是主張被侵害的好方法。另外,面對AI時代的來臨,權利人團體應隨時注意國際立法趨勢,研究有利於權利人的法案。也可以考慮研究立法,針對自己作品被當作AI訓練的素材,可以對利用人取得一定的補償金制度。
註1: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效果與認定基準)
1.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4.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原載:2024年7月15日 中央社 文化+文學路上,AI來報到 法律篇》使用AI創作參加比賽 蕭雄淋:應揭露使用程度和範圍,網址:https://www.cna.com.tw/culture/article/20240714w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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