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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著作權權威學者蕭雄淋律師 採訪/整理:張凱娜(IPPA副會長)
2023/08/01 19:37:31瀏覽583|回應0|推薦6

IPPA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

2023年7月29日訪談

訪著作權權威學者蕭雄淋律師

採訪/整理:張凱娜(本會副會長)

35年前,以「著作權的侵害與救濟」一論文取得中興大學法學碩士的蕭雄淋律師,幾乎是台灣最早直攻著作權的學者。並且也因他的「先知先覺」,在往後多次的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中,他屢次受邀參加提供意見。蕭律師雖已執業多年,但他個人仍繼續在各校作育英才,且國內重要的著作權議題,也少不了他研究團隊的參與。

問:蕭律師,您幾乎是國內最早研究著作權的學者,我們好多人幾乎也都是看您的「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長大的。很想知道您當年為什麼會走進著作權的研究領域?

從小喜歡閱讀,到因緣際會修研究所的「著作權專題研究」,從此展開了翻譯相關著作權公約及撰寫專書之路。

答:我走向著作權法領域,這有多項因素。首先,我從小喜歡看書,對文字有莫名其妙的喜愛。小學時看了很多名人傳記,當時的東方出版社的傳記書,我看了二十幾本。

在初中時,我喜歡看武俠小說。當時武俠小說大都是小冊子,一冊一、兩萬字,約二十冊為一部完整小說。我翻看初中時的日記,記載當時約看了兩千多本武俠小說,相當於一、兩百部武俠小說。當時看臥龍生的「金劍雕翎」共97本才讀完。

到了高中時,喜歡看文史哲學的書,當時的志文出版社的新潮文庫,看了幾十本,還有協志工業叢書、商務印書館的人人文庫,正言出版社的高水準讀物,都是我喜歡的讀物。到了大學更常到位於植物園的中央圖書館去讀課外讀物,也看了很多武俠小說。

唸到研究所,畢業要寫一篇論文,可能受到喜歡讀課外雜書的影響,使我選擇一個與書有關的法律來研究。當時剛好楊崇森老師有開「智慧財產權專題研究」這門課,主講著作權法,我就以「著作權之侵害與救濟」為題來寫論文。

由於當時當學生比較有空閒,我又打工,而且領了兩年的獎助學金,於是到台北地區所有的圖書館,包含中央圖書館及其台灣分館、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台大、政大、中興、東吳、輔大等所有有關著作權法的書籍,包含日治時期所留下的中英日文著作權書籍及論文,全部影印一份,並一本一本裝訂起來,大約七十幾本。這些就是我當時及後來寫著作權論文及書籍的基本資料。

1979年研究所畢業後,我曾在一家雜誌社擔任主編,趁職務之便,我翻譯了伯恩公約、世界著作權公約、羅馬公約及日本著作權法,在雜誌連載。並寫了不少著作權文章。所以研究所畢業後兩年,即1981年,我把所寫的著作權法文章蒐集一下,出版了「著作權法之理論與實務」一書。

由於當時常寫著作權法文章,有一點小知名度,當時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委託我起草著作權法修正建議,1985年立法院的著作權法修正,很大部分的修正條文,是來自當時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的草案。包含創作主義、法定賠償、兩罰規定、判決書的公佈等。

由於1985年的著作權法修正,我在立法院做了不少遊說工作,在媒體有點知名度,我在民生報連載著作權問答,並在中廣電台講四個月的著作權法。我請求當時中興大學法律系系主任甘添貴老師幫我新開了一個「著作權法」的選修課,於是我又多了著作權的教學身份。

由於這選修課,第一年就有七十幾個同學修,我為了準備講課內容,1985年於是寫了「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一書,並且把幾年來所發表的著作權法論文蒐集,完成「著作權法研究(一)」一書。這兩本書,許多人都曾閱讀。2010年我去北京參加「中國著作權法一○○年」的國際研討會,當時就有一位北京某大學法學院院長看到我興奮地說,當年他(她)們唸博士班的時候,學校把這兩本書印成內部參考資料,一本賣人民幣3元,一本賣5元,可說博士班人手一冊。那個時候,我才知道,原來我的這兩本書在中國大陸已經被翻印出版。

1987年開始,當時美方要與台灣談判翻譯權開放問題。這對出版界和文化界衝擊很大。美方將「台美著作權保護協議草案」送達我方。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對這項談判完全沒有經驗。遠流出版社負責人王榮文找了一些出版界人士,以出版公會名義委託我做這項草案的對案研究。我蒐集了三大著作權法公約、各國著作權法及美國與日、韓的談判經驗作成對案,當時內政部採納了八成,我因此寫了「中美著作權談判」專輯一書。其後,台美著作權談判電影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及MTV的公開上映問題,我陸續在報章雜誌寫文章,其後收編出版了「錄影帶與著作權」一書。

後來,我在自立晚報寫「著作權法漫談」專欄,每一、兩年就出版一本著作權書籍,直至現在共出版三十餘本著作權法專書,走向著作權法專業律師領域。

問:你一走進著作權領域至今也超過了45年,想問您做著作權的研究,以及執業多年的專業律師感想。

專業律師的好處是毋須每天研究不同法律,且可同時做一個全面的學者專家

答:我在1991年的2月28日正式執行律師業務,剛開始各種案子都會來,我因為寫了很多的著作權法的書籍,剛開始就想要做一個專業律師,所以推掉很多非著作權的業務。漸漸地,民國81年,著作權法全面修正,我因在立法院作著作權法立法遊說工作,知名度大增,漸漸有幾十家很穩定的法律顧問客戶。其後我完全都只做著作權法業務。記得從民國84年至民國90年,我在著作權法訴訟案件,甚至有95%的勝訴率。

專業律師有個好處,那就是毋須每天研究不同的法律,可以只針對著作權法作全面的研究,而且包含國外的法律和學說。做專業律師,也可以同時做一個全面的學者專家。單純做一個學者,容易只看到理論的問題,看不到實務的問題。單純做一個實務的律師,無法從事制度面的改革,有它的侷限性。

做一個著作權專業律師,不會有高收入,但是客戶「談笑有鴻儒,往來無白丁」,可以做一個有尊嚴而無需應酬的律師。我生活單純,無太大的物質慾望,也不太會應酬,所以很適合做一個既是學者,又是律師的專業事務所。記得曾經有一天晚上,我同時接到七個客戶尾牙的邀請,但我全部都回絕了。

我最滿意的是,我剛好有機會既在學校教書,又可同時從事參與立法與律師實務工作;我最不滿意的則是,這一、二十年來,司法不像過去民國八十幾年時,判決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而且我也不滿意著作權法立法和判決的司法遲緩。

2009年間,當時智慧局局長王美花組一個著作權法修正諮詢委員會,每次開會兩個半小時,前後開會七十餘次,完成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2017年送立法院審議,但到現在還躺在立法院。

又,我曾處理過「全球華人藝術網」負責人林株楠利用文建會名義,欺騙了台灣幾百位藝術家,簽了終身著作財產權均移轉給林株楠,而且藝術原作僅能由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代理的賣身契。這種案子在中國大陸,林株楠早就被抓起來坐牢了,但是事隔六、七年,目前台北地檢署僅對林株楠及全球華人藝術網的業務員多人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遙遙無期。而藝術家劉國松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及林株楠提起著作財產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訴訟,第一、二審均認定該同意書無效,最高法院均以奇怪的理由發回更審兩次。光這個案子,台灣全體藝術界,對司法十分失望。

問:我們知道您平日除了教職、執業律師外,另外一個很重要的重心是:您的事務所長久都持續接受政府或有關當事人委託的一些研究案。很想知道,在您研究那麼多的議題中,您個人最滿意,或是印象最深的是什麼?

合理使用的研究是自己最自豪的事,因為將許多國家的規定都翻譯了,且提出了我國應有的立法修正

答:到目前為止,我個人,或我主持北辰著作權事務所曾接受政府九個委託案。我印象最深的是2009年經濟部智慧局委託的「國際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立法趨勢之研究」,在該研究中,主要有幾個議題,包含一般的合理使用制度、遠距教學、圖書館、弱勢團體等。

為了這個研究,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將當時日本、德國、南韓、英國、澳洲、法國有關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的規定全部翻譯成中文。我們從公約、各國立法例及學說,探討一般合理使用制度、遠距教學、圖書館及弱勢團體制度及我國應有立法修正。

這個研究,翻譯各國合理使用條文不算,我們寫了27萬字。我們的建議修正條文,包含遠距教學、圖書館、教科書的法定授權、一般合理使用條款,幾乎在近年著作權法的零星小修正中,成為法律。這是比較自豪的地方。

問:三十多年前當台灣連年一直難以擺脫美國301報復名單的緊急時刻,你屢次受邀參與「中美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談判。很想請您回顧台灣是怎樣度過那段艱難的時期,抑或過程中有什麼難忘的故事?

與美方爭論錄音著作應屬「著作鄰接權」一議題,雙方不歡而散;實則,當時美方對台灣的要求係屬違背羅馬公約

答:1990年,我去華盛頓參加三天的台美著作權談判,我主談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有關「著作鄰接權」及「著作財產權限制」部分,是否符合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規定。

當時,內政部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有「著作鄰接權」專章,這專章是我建議的,我認為在大陸法系國家,著作鄰接權制度是常態,但美方不同意。美方認為台灣與美方在1989年草簽的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第2條第1項已經將錄音以著作權保護。而草案第二稿將錄音以著作鄰接權保護,不符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而且台灣過去錄音都以著作權保護,不應修改為以著作鄰接權保護。

我說日本在1970年以前的錄音,也以著作權保護,1970年以後以著作鄰接權保護。同樣的,南韓1987年的著作權法,錄音也以著作權保護,1987年改為以著作鄰接權保護,而羅馬公約(著作鄰接權公約)對錄音都是以著作鄰接權保護。既然國際公約是如此,而且美方與日本、南韓談判,同意他們的修法,何以對台灣例外?美方一口咬定,1989年的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的第2條第1項已經承諾錄音以著作權保護,現在反悔為時已晚。

我說,我方願意承諾對美方的錄音以著作權保護,但是對其他國家及我國人民,錄音將以著作鄰接權保護。美方認為,這是違反伯恩公約的內國國民待遇原則。我說伯恩公約的內國國民待遇原則,有四項例外規定,並非沒有例外。美國對伯恩公約國家的國民無須註冊登記即得訴訟,但是對自己國民,卻要註冊登記才能訴訟,也一樣違反伯恩公約的內國國民待遇原則。雙方不歡而散。

後來聽說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白樂崎寫信給台灣四個包含內政部、經濟部、外交部等相關的部長級官員,這四位官員在當時的來來飯店開了一次會,決定對著作鄰接權部分撤退。我相信這四位部長級官員不清楚著作鄰接權制度對大陸法系國家著作權法立法的重要性。我國目前著作權法在保護表演、錄音、廣播三部分,立法扭曲和缺失,與各大陸法系國家大相逕庭,有上述歷史原因。

原網址:https://ippa.org.tw/%E8%A8%AA%E8%91%97%E4%BD%9C%E6%AC%8A%E6%AC%8A%E5%A8%81%E5%AD%B8%E8%80%85%E8%95%AD%E9%9B%84%E6%B7%8B%E5%BE%8B%E5%B8%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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