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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18:15:12瀏覽529|回應0|推薦4 | |
總統競選廣告文宣,被主張著作權侵害,很是常見。公元2000年總統大選,陳水扁陣營和連戰陣營,都有不同廣告文宣,被主張侵害著作權,兩陣營也都問過我。 最近民進黨與國民黨文宣廣告,有一項爭執,國民黨認為民進黨侵害其廣告文宣之著作權。 國民黨的廣告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8XRSi0uv_8 民進黨的廣告是: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DYFWYxKSzo 民進黨的廣告約20秒,使用到4秒國民黨的廣告,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在作政治性的嘲諷。有關政治性、時事性的嘲諷,如果利用到被嘲諷者的著作,被嘲諷者不可能同意。所以在外國往往把這種嘲諷性創作(parody),當作是一種合理使用(fair use)。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14 S.Ct. 1164 )一案中,認為「戲謔仿作(Parody)」是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的行為。歐盟著作權指令第5條第3項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通說也承認嘲諷性創作是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合理使用(104年4月14日電子郵件1040414號、109年5月1日電子郵件1090501d號函),另法院也承認嘲諷性創作,是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判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 前一陣子,報載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在爆料林智堅涉嫌論文抄襲等相關議題時,用了《新頭殼》張姓攝影記者拍攝的林智堅照片做梗圖,放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張姓記者認為王鴻薇在未經他的同意下使用照片,已涉犯《著作權法》提告,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4年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114 S.Ct. 1164 )一案中的結論,認為「戲謔仿作(Parody)」是合理使用的行為,因此認為王鴻薇的梗圖,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處分不起訴。 民進黨這支廣告,不涉及營利,具有時事的嘲諷性意味,而且除了那四秒外,另16秒都是自己的創作,對原來的國民黨4秒廣告,具有「轉化性利用」關係,在同一法理下,民進黨廣告,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有關嘲諷性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國民黨想要主張著作權侵害,恐怕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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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