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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堅辯護人2023年1月11日開庭答辯要旨
2023/01/11 16:46:44瀏覽6867|回應2|推薦2

有關余正煌自訴前新竹市長林智堅違反著作權法,2023111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第7法庭開庭,辯護人的答辯(一)及(二)狀共兩萬餘字,簡單說明意旨如下: 

一、本件自訴人所以提起自訴,而不提告訴,且在自訴前開召開記者會,係在利用網路、媒體、立委,炒作新聞,對法院作高度施壓,以影響審判,恫嚇被告。自訴程序之提起,必須以案件為「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為要件,由目前自訴人之舉証,及被告之答辯,顯然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應以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二、本件自訴人之碩士論文共89頁,其中附錄22頁係複製貼上被告與民調單位共同創作的民調問卷,而內文中有27頁的表格係改作自上開民調,而其他文字亦係就上開民調加以發展而成。易言之,整本自訴人的碩士論文,係改作自被告與民調單位共有著作權的民調語文著作,係上開民調同質內容之異種變現呈現,捨該民調報告,自訴人之論文即無所附麗而失去存在基礎。而上開改作,未得被告與民調單位共同同意,依法係侵害被告與民調單位的著作權。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著作,無著作權。因此,自訴人該碩士論文,係侵害他人改作權的著作,亦是無著作權的著作,自訴人依法無權對被告主張權利,提出自訴。 

三、台大學倫會的審定報告,並非本案的鑑定報告,依法無證據能力。況學倫會的認定程序係採匿名審查,且不審查文件的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採公開審理程序,且係採嚴格證據主義不同。況學倫關於抄襲之標準係保護思想和創意,而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僅保護表達,且有合理使用制度,兩者係兩套完全不同程序,台大學倫會的認定,在本案完全不能適用。本案的審理,應另由自訴人舉證,重新依著作權法抄襲標準認定有無抄襲,被告不同意本案調取台大學倫報告,徒增認定標準的混亂。 

四、被告在答辯狀已充份舉證,被告與自訴人著作重複之處,如果不是係經公証201621日被告較早完成的初稿,即為自訴人該段落來自201615日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訴人參考的論文草稿。即使雷同的論文摘要,亦不例外。台大學倫會認定雙方論文重複率達40%,係因雙方論文有幾十頁重複的民調資料。如果就自訴人自訴狀舉証的抄襲對照表,扣除台大公版的論文計劃、陳明通教授客製化給自訴人參考的文字,以及被告201621日在前的論文計劃文字,雙方幾乎沒有什麼文字重複。即使有非常少數的類似文字,亦係因類似主題和民調而產生的著作權法上的「思想與表達合致」的文字,無著作權侵害可言。自訴人指訴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犯行,自無依據。其他更詳細辯護理由,敬請 鈞院詳閱刑事答辯(一)及(二)狀所載。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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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雄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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