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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文或政府研究案的引用與抄襲的區辨
2022/09/14 16:47:44瀏覽2140|回應1|推薦7
     最近地方大選,至少十幾位候選人被檢舉學位論文或承包政府的研究計劃案抄襲。候選人很多都提到他們的創作是「合理使用」。最常引用的條文是著作權法第50條及第52條的規定。
     有關候選人引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這一條的要件,我在本部落格的前一篇文章,已經談過(註1)。至於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條規定,我在「論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要件與內涵」這篇論文(註2),也詳細談到著作權法第52條的要件。但是因為後者這篇論文,全文近萬字,可能有些讀者不耐讀完,我把它簡化,以區辨抄襲和合理引用的不同。
     論文或研究計劃的抄襲是重製的一種態樣。抄襲他人著作,以作為學位論文或研究計劃案的成果,如果不符合理使用規定,經著作財產權人追究,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應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另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在著作權法實務案例上,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最常為利用人所主張。這引用的要件有下列六個,必須全部符合,才能主張引用。
一、 須目的正當
     目的正當,即「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上開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是例示性質。一般上來說,無論是碩士論文,或承包政府的研究計劃,即使承包者是民間公司,承包的金額非常龐大,達到新台幣數千萬元,應該都符合為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
二、 被引用的對象須限於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凡已經被合法掛在網站,或已經公開出版的作品,就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像有些候選人論文所引用的作品,是公務員或政府內部還沒有公開的研究報告,這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的要件。
三、自己著作與被引用著作有可區辨性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所謂『引用』,係援引他人著作用於自己著作之中。所引用他人創作之部分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必須可加以區辨,否則屬於『剽竊』、『抄襲』,而非『引用』。」所以凡是把別人的創作,當作自己的創作來使用,讀者看不出那一段是被引用的,那一段是作者自己的創作,這種情形,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引用。因此,如果沒有註明出處,自己的創作中有一段是別人的文字,外人看不出來,那就是抄襲了。而所謂註明出處,必須逐一註明,不能只在參考資料中註明,而在本文中沒有註明。只在參考書目中註明,沒有在本文中逐一註明,還算是把別人著作當作自己的著作使用,也是抄襲。這種情形,在這次的論文和政府研究報告抄襲案中,發生最多。
     甚至有一種情形,是有一、兩頁,或好幾頁,把別人的創作全部複製、貼上,連同別人的引註也一併複製、貼上,而沒有採用轉引的方式,使人誤以為這是自己獨立的引註,這種情形,也是沒有「可區辨性」,算是抄襲。
四、須以自己創作為主,被引用之著作為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6 年民公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謂:「所謂引用者,係指利用他人著作而完成自己著作之合理利用行為,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兩者有主從關係,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之他人著作為輔。」別人的創作,只是在印証自己的見解,或作為自己創作的參証註釋用。換句話說,自己的創作,一定要顯然比別人創作(被引用的著作)篇幅大。如果多數是被引用的著作(別人的創作),只有少數是自己的創作,這不符引用的規定。所以政府的研究計劃,多數是別人的資料,僅少數是自己的文字,甚至連結論的詳細文字,也抄自他人,這絕不符引用的規定。
五、須在合理範圍
     所謂「合理範圍」,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作判斷。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上述合理範圍,尚包含「必要性」概念在內。
     在實務上,有時候報紙用了他人一張照片,即使註明出處,也不符合理使用規定。如果一個研究案或論文六十頁,使用同一個作者之著作內容即達二十頁,絕不符合理範圍。如果連詳細的結論也抄襲,更沒有使用的「必要性」。
六、須註明出處
     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引用,須明示其出處。其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註明出處,必須逐一註明,不能僅在參考書目上註明,而在本文上不註明,前已說明。這部分,法院已經有判決過了。此外,沒有註明出處,也可能不符合上述的「可區辨性」。有不少候選人說,他只是疏忽沒有註明出處而已,其實是把別人的創作,當作自己的創作使用。這是學術上最忌諱的,也是最容易被認定是抄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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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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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引
2022/09/14 22:00
求名逐利本平常
不必太驚惶
漏夜趕科場
古已有
如今未忘



論文研究
嘔心瀝血
幾度斷枯腸
引用細端詳
六要件
成全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