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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18:38:49瀏覽28229|回應3|推薦5 | |
余正煌自訴林智堅這個案子,由於部份媒體的偏頗,造成輿論的失衡,早就失去了真相,甚至我個人都被波及,部分媒體對我個人也做政治操作。因此,不得不趁農曆春節長假,寫一篇文章來澄清一下。 我是著作權專業律師,不是特定政黨的律師。我當了三十多年的律師,辦過很多著作權案件,我的當事人藍綠都有。 讓我舉幾個例子。 三十年前,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來台演講,中國時報系和聯合報系刊登了口譯家王麗莎所翻譯柴契爾夫人的講稿全文,王麗莎告兩大報系的發行人、總編輯、主任等違反著作權法,這件案子我幫兩大報系的發行人、總編輯等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當時中國時報不是綠媒吧? 為了前立委吳育昇的誹聞主角孫仲瑜的照片,蘋果日報告聯合晚報侵害著作權。同時為了邱毅的假髪照片事件,聯合報反告蘋果日報侵害著作權。這兩個是新聞界最經典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案件,我都代理聯合報系,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全部獲得勝訴判決。聯合報系不是綠媒吧? 民國七十年,歷史小說家高陽與其妻離婚,離婚協議書經過法院公證,上面寫著:高陽一生過去、現在、未來的作品的著作權,全部歸其女兒所有。高陽其後在聯合報寫許多歷史小說,並且將該小說著作財產權賣斷給聯經公司。高陽於民國81年過逝,其女兒要求聯合報系的聯經公司禁止出版,並賠償其損害。聯經公司找我對高陽的女兒提起確認其著作財產權不存在訴訟,並確認聯經公司著作財產權存在。這件官司打了三審,每審都是聯經公司勝訴。聯經公司不是綠營的出版社吧? 民國八十幾年,蓋洛普民調公司曾經主張核四的民調被擁核的台電公司曲解,因此告台電高層侵害著作人格權,這件我為台電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和核能溝通中心主管辯護,官司打到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台電高層全部獲得勝訴判決。國民黨執政下的台電,不是綠營的機關吧? 過去,我也擔任過中國時報系、自立報系、中視、中廣的法律顧問,也曾為民視新聞部經理及製作人被告侵害著作權辯護,我也到過自由時報對其員工做過很多場演講,我也為TVBS發過律師函。這些我以著作權專業服務過的媒體,藍綠都有。 在國民黨執政時代,聲樂家謝艾潔曾告當時的文建會對委託其製作的錄音著作確定著作財產權歸謝艾潔所有並請求損害賠償,文建會委託我反訴謝艾潔確認其對受委託製作的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不存在,並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這個案子三審文建會都獲得勝訴判決。在民進黨執政的時代,我也受文化部委託,為受全球華人藝術網欺騙的幾百位藝術家提供法律諮詢。 專科醫師救治病人,都是盡心盡力,不會看他是藍是綠。專業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也只看道理,不看政黨顏色,而且盡心盡力。今天批評我的媒體,未來也可能是我的當事人,或者是我的對造。如果有媒體在著作權法上受到冤屈來找我,難道不希望我不看藍綠,而盡心盡力? 我為林智堅辯護,是一位好朋友為林智堅不平,拜託我研究一下林智堅的案子,我看了全部卷宗,覺得他有冤屈,所以接了這個余正煌自訴林智堅,為林智堅辯護的案子。 然而接了這個案子,感到面對的,不是法庭的審判,而是部分媒體撲天蓋地的審判。不僅針對林智堅個人,也針對林智堅的律師,很像當年美國律師丹諾(Clarence Seward Darrow)為死刑犯辯護,民眾要求連律師也一併絞死。 部分媒體定位這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官司。認為林智堅是大鯨魚,余正煌是小蝦米。不過,我認為余正煌比較像是大鯨魚,林智堅比較像是小蝦米。至少,林智堅絕對不是大鯨魚,余正煌絕對不是小蝦米。 余正煌的律師早就在黃國昌的節中說,在林智堅案蕟生的時候,國民黨就在找余正煌,而余正煌找律師,也是透過國民黨青壯派滿志剛,余正煌的律師,有的是時代力量的重要人物。 另標榜反媒體壟斷,極力擁護媒體公正的黃國昌,都在1月13日主持的POP RADIO《POP大國民》節目(註1)中拉偏架,針對爭議的兩造,任由一造律師去攻擊另一造當事人及律師,而且還在場助勢。 今天的黃國昌律師和當年追求媒體公正的黃國昌教授,何以差異如此之大? 廣播電視法第22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媒體不是法院,第四權不能干預司法權,這項規定的立法精神,貫穿著所有媒體。黃國昌身為追求媒體公正、社會正義的律師,不知這個規定? 黃國昌律師說,會邀林智堅方的人士上節目,是要再違反廣電法一次嗎?是認為他的節目,是太上法庭,所有兩造律師都有義務上他的節目嗎? 有些綠營人士不希望林智堅再有聲音,以免影響氣勢。甚至有綠營的民代,不斷在背後放冷箭。林智堅的官司,很像作家柏楊寫的「異域」小說中的反共滇緬孤軍,林智堅就像孤軍奮戰的鄧克保將軍。 如果余正煌是小蝦米,小蝦米會去請三個律師代理自訴,而且告了三十個批評他的網友,使所有批評他的人全部噤聲,以造成輿論一面倒的審判?小蝦米能夠在自訴前就開記者會?能夠驅使國民黨立委游毓蘭為了他個案質詢司法院秘書長?如果林智堅是大鯨魚的話,告300個批評他的網友和媒體都不止了。但是小蝦米林智堅,又有什麼財力和人力告人?連應付媒體的人才,都捉膝見肘。 這段期間,有幾個教授偷偷打電話或用書面給我意見,這些教授對事情的分析能力,都遠超過我。也有不認識的年輕朋友會私下作一些爆料,告訴我余正煌所增加的註,哪裏有問題。但是除了像翁達瑞教授等極少數外,他們都不敢公然發表意見,這是小蝦米鄧克保的悲哀,也是大鯨魚余正煌在媒體操作和大量告網友,清除輿論反對聲音的成功。 你能告訴我有哪個小蝦米,有能力請律師告30個網友的?有哪個小蝦米,背後有立委和民代及大量媒體公然支持? 在黃國昌的節目中,余正煌的律師吳俊達,說我又接了告高虹安的案子,在那個案子,我主張與目前為林智堅辯護的見解相反。 高虹安的著作權案,只有侵害資策會著作權一案。 我何時接資策會告高虹安的案子?我自己怎麼不知道?資策會告高虹安的案子,何時有未經授權改作他人著作的案情,我怎麼不知道?這不是在信口開河、在戲弄媒體嗎? 至於我過去八年前,寫過有關未經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的見解,那純粹是學理上的學說。現在所以主張否定說,那是因為它是目前最高法院的通說。在法院,我必須尊重最高法院通說見解,這點我已經在我的文章中說明過,身為律師,我必須遵守律師倫理,必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註2)。 即使我寫文章批評交通規則不合理,我開車一樣要遵守現行的交通法規;我寫文章批評健保制度不合理,我仍然會繳健保費,拿健保卡看病。這就是法哲學的「嚴格地遵守,自由地批判」。 在黃國昌主持的節目中,余正煌的律師吳俊達說,在法庭上法官問林智堅說「你怎麼寫的」,他就說「我在台北在新竹寫的在研究室寫的」,然後沒有具體的說明,只是差沒有說我用筆寫的。這基本上是在誤導媒體說,林智堅是在答非所問。 有許多媒體為此大作文章,認為林智堅就是不無術,才這樣回答。這基本上是余正煌的律師在作媒體操作。 我已經把筆錄全文貼在部落格,筆錄不是這樣記載。如果林智堅答非所問,現場幾十個記者早就起哄了,不待余正煌的律師爆料,隔天就是頭條。而且法官也會再問第二次,事實上現場沒有人覺得林智堅回答有誤,法官也沒有重複問。反而法官真的要處理自訴案的犯罪地問題。如果林智堅回答,是論文都在新竹寫的,這個案子就會移轉管轄移地到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余正煌的律師充滿政治性格,這是林智堅律師團所欠缺的。有些話無中生有,他們敢信口說,但是我們不敢。 我不希望政治介入這個案子,當然包含不希望綠營介入這個案子,我希望這個案子成為單純的法律案子。不過,我更不希望余正煌背後明明是大鯨魚,卻裝成小蝦米。 在余正煌的律師媒體操作下,這個案子真正的重點被忽略了。 余正煌自訴林智堅這個案子的關鍵是:余正煌既然提出自訴,前提是必須證明: 1、自己的論文有著作權,本身不是未經授權而重製或改作他人的著作。 2、抄襲對照表余正煌的部分,完全是自己原創,沒有別人的著作在內。 3、抄襲對照表余正煌的部分,創作在林智堅之前,而不只是發表在林智堅之前。 這三點余正煌必須全部都做到,否則無權提出自訴。然而,余正煌沒有一點做到。這是林智堅律師要求余正煌不要躲在律師團背後的原因。 因為余正煌拿別人的東西當作自己的創作來告人,這是犯誣告罪的,他的律師無法替他背誣告罪的責任,他必須自己來法庭說清楚。 余正煌必須先出來說清楚,這33處抄襲對照表,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別人的?哪些是在林智堅創作在前,哪些是林智堅創作在後?否則這抄襲對照表,完全是廢紙,沒有證明的意義。 余正煌的論文共89頁,其中22頁完全複製貼上林智堅與民調單位共有著作權的民調問卷,另27頁的民調資料表格改作自整組的林智堅與民調單位完成的民調資料。其他的文字,重心都是在對一組一組的民調作分析,捨民調外,整本論文就失去存在基礎。這一點,我在林智堅的答辯狀寫得很詳細(註3)。 而這民調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是有著作權,余正煌沒有得到林智堅與民調單位雙重同意。而且余正煌在論文的謝誌早就說明,這是未公開的民調。基本上未公開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2條,是無法主張引用的,如果沒有得完整的授權而利用,又不能主張引用,余正煌不是構成重製權的侵害,就是構成改作權的侵害。余正煌的律師說,借用民調資料寫論文,這是借醬油瀂豬腳,我卻認為這是借米在炒飯。沒有米,飯哪裏來? 33處的抄襲對照表,如果同一個作者重複處集中在一處,不過3、4頁,其中誰抄誰,或者文字都來自陳明通教授,還待釐清。但是余正煌使用到別人有著作權的民調資料,卻用了半本,而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 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改作他人著作所完成的衍生著作(第二次著作),該衍生著作無著作權,這是目前最高法院的多數通說。 既然自己的著作沒有著作權,怎麼能告人呢?89頁的論文,明面上就有49頁用到別人的東西,這點不先說清楚自己權利的來源,怎麼能提起自訴?余正煌在台大國發所唸了五年半的書,寫不出論文,臨時換一個他所不懂的選舉題目,在幾個月內就完成一篇原創的論文,你相信嗎? 你能相信在醫學上,有B醫師在病歷室拿A醫師辛苦自己看病蒐集的病例來寫論文,因為B醫師較早發表,而後回頭告較晚發表的A醫師論文抄襲的例子嗎?如果有的話,一定會被唾棄。 這同樣適用在自然科學上,C做的實驗,被D拿去先寫論文,D回頭告C,這在學術界實在聞所未聞。 余正煌的律師說,余正煌在2月1日前,有先把草稿拿掉註解給陳明通教授,陳教授再把這草稿給了林智堅。這件事被陳教授嚴正否認了。 天下有學生給老師審閱論文,先留一手把註解拿掉的例子嗎?這會顛覆學術界的認知。竟然有人主張,說如果不是余正煌先寫,怎麼能找得到註解? 在一段文字,自己找書或找文章加註解,有什麼困難?有網路在,會寫論文的人,先在網路搜尋相關議題的論文,然後去圖書館找,在原本的論文上增加註解,非常容易。任何一段著作權的文字,我都可以再找出五個以上的註解出來。更何況,余正煌並沒有說,這些註解,在雙方重複之處,到底是哪些?有幾個?是三個,還是五個?能否舉出來? 看看這些註解,是否難找,或者根本是註解與原文意思有出入,或日期有矛盾? 更何況余正煌沒有向媒體說清楚的是,2016年1月5日的草稿,是陳明通教授給余正煌參考的,余正煌把它拿去當自己的論文使用。而余正煌2016年1月28日碩士論文研究計畫的草稿,陳明通教授在台大學倫會撤銷林智堅學位前,都沒有看過。而這1月28日的草稿,余正煌基本上不敢對媒體公佈,因為比起同年1月5日陳明通給的草稿,幾乎沒有多少進度。而林智堅同年2月1 日經公證的論文計劃草稿,比同年1月28日余正煌的草稿,多太多東西了。 我指導及口試過的博、碩士班學生,不下十五位。有些指導老師非常認真,不僅幫學生弄架構,而且一個字一個字修改、增加文字。有些指導老師根本放牛吃草,這是指導老師的風格問題。只要是掛名的指導教授深度指導,都應受到憲法第11條人民講學自由的保障,學校不能干預,以免講學定於一尊,影響學術的自由。 陳明通教授既然是林智堅的指導老師,陳教授在與林智堅充份討論後,為林智堅所寫文字,增修文字,以便進一步發揮,這是天經地義的。 然而陳明通教授不是余正煌的指導教授,余正煌使用了陳明通給余正煌參考的論文架構、部分文字,卻未註明出處,基本上就有學倫的問題。再者,如果不提自訴,余正煌使用民調資料,沒有人會主張權利,但是既然提了自訴,就會有權利的爭議問題要解決。 更何況,在去年底,林智堅已委託律師聲明余正煌使用民調資料未經合法授權,即使解釋當時是林智堅有默示授權,林智堅現在也以律師函聲明終止這項授權。余正煌目前在外界流通論文,都是非法狀態,需要另外談授權。 如果余正煌提起自訴的目的,是為了保學位,恐怕結果會剛好相反。 後記: ⓪後記:頃閱報知悉林智堅向教育部提起的中華大學訴願案被駁回。由於該訴願案並不是我承辦的,我對該案詳情也不完全了解,但必須做以下的說明及澄清。 我所承辦的余正煌對林智堅的自訴案是有關發生在2016年至2017年時期台大國發所的論文爭議,論文內容與選舉民調有關,爭議是在余正煌論文有沒有著作權?余正煌與林智堅論文究竟是誰抄誰,或都來自第三人?但中華大學的訴願案是有關發生在2008年的事,論文內容與選舉民調無關,與余正煌更是毫無關係,而與竹科研究案計劃案有關。 因而,兩個案子的案情完全無關,不應互相混淆,在法律上也不應互相影響,尚請社會大眾諒察(2023、2、2晚上)。 註1: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M81Is1HJLU 註2:參見「在法庭,我是律師,不是教授---談未經授權改作的衍生著作是否擁有著作權?」(https://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78070101) 註3: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183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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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