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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蔥師表」的相關著作權問題
2024/06/28 15:06:01瀏覽748|回應0|推薦7

最近有人寄給我目前網路十分流行的「蔥師表」(註1),並問我有關「蔥師表」的相關著作權問題。 

「蔥師表」,是為了立法院最近修正「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增訂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等有關國會職權改革或擴張的法律,若干網友為了諷刺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背叛太陽花運動時的「反黑箱」及時代力量時的「委員會中心主義」等若干理念所為的集體創作。其內容如下: 

「道德的長城、政治的完人、自由的燈塔、民主的防波堤、正義的北極星、釋迦牟尼的現世護法、耶穌基督的最後門徒、喉嚨撕裂者、停車場的主人、大法官的法官、違章的伸冤人、小黨的關燈人、文哲大欸的信徒、時代的歌頌者、宇宙的真理者、咆哮界的傳奇、公理的馬奇諾防線、智慧的巴特農神殿、世界的偉人、法律與道德的不敗天秤、立院的不敗戰神、國會的奧米加咆哮獸、沒有義務投票的鬥士、擅長舉手的人民奴僕、汐止的國土守衛者、台大的英才、康乃爾的菁英、邱毅的複製人、中共的同路人、花蓮王的吉娃娃、酬庸的門神、色違的邱毅、政黨的殲滅者、養雞場的守護神、柯建銘的一生之敵、昌海一生哮、阿北的法務部長、民眾黨的瑰寶、耳膜的喪鐘、國會的揚聲器、行走的大喇叭、沉睡的主席台、正義的法槌、擺拍的男神、排隊秩序的執行者、行走的六法全書、睏哈星人的超新星、建商的乖女婿、關鍵時刻不舉的男人、傅聯會的主席、法律與道德的不敗天秤、偽君子的代名詞。」共52句。 

有人問我: 

(一)  52句的「蔥師表」有沒有「語文著作」的著作權?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二)  根據這「蔥師表」,網路發表各種版本的歌唱及誦經版,據說目前全部有一百多種二創作品,這些二創作品,極大部分是用AI完成的。這用AI完成的唱誦版本,是否擁有著作權? 

(三)  青鳥行動現場,能否播放這些各版本的「蔥師表」? 

(四)  這「蔥師表」line給組群,或在facebook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 

一、 52句的「蔥師表」有沒有語文著作的著作權?如果有的話,著作權是誰的? 

首先,這52句的「蔥師表」,每句大約5個字到10個字,總共397字。整體的「蔥師表」應該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語文著作」,理論上這「語文著作」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次,這52句的「蔥師表」,各句間似乎沒有一定的次序關係。句與句間,沒有形成一定的前後關聯關係。換句話說,這集合起來的蔥師表,沒有特別展現一定的選擇和編排的創意關係。所以這中間沒有形成「編輯著作」問題,總其成的人,沒有「編輯著作」的著作權。 

再者,依周偉航的臉書,顯示這52句中,第一句「道德的長城」是李正皓創作的,也經李正皓及周偉航確認。周偉航提到,其後有七句是來自周偉航,不過他沒有主張著作財產權,頂多主張部分著作人格權,至於其他的是另外名嘴、政治人物、網友追加的集體創作(註2)。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在法理上,「短句」也沒有著作權,因為欠缺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所需要的最低創作性標準。 

如果只想一句(如李正皓),不能擁有著作權,同時當然也不是共同著作人之一,周偉航想了七句,當然是著作人之一。目前在這首「蔥師表」中,比較明顯可能形成作者的,只有周偉航,不過他似乎不想主張著作財產權,充其量只想主張著作人格權。這種聲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52句中,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想了三、四句以上,比較可能有著作權,但是必須確實舉證證明。周偉航對他那七句,都有舉證證明為何那樣說。不過風行了這麼久,除了周偉航比較明確外,好像沒有人特別出來主張著作權。 

二、 就蔥師表,用生成式AI來完成音樂創作,就該音樂創作能否主張著作權?

有關用生成式AI來完成著作,是否會產生新的著作權?各國學說雖然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實務上大抵有比較一致的意見,那就是由「人類創作」出來的作品,才能受著作權的保護。單純由人對生成式AI下簡單的指令所產生的作品,不能受著作權保護。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1031日電子郵件1111031號函:「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目前這網路上一百多種有關「蔥師表」包含英文版、日文版、韓文版及其他版本,大體是用生成式AI來完成。

用生成式AI完成的「蔥師表」的衍生著作,除非人下的指令複雜,且其後作高度的修改,否則實務上難以成立著作權。目前用AI來完成的創作而實務上承認其有著作權,僅有中國大陸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個案例。在該案例中,原告輸入一定提示詞,包含24個正向提示詞及120個反向提示詞,再經4次修改參數與提示詞後生成系爭圖片。 

目前「蔥師表」的用AI產生的二次創作,恐怕不足以達到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創性的程度。 

三、「蔥師表」在青鳥活動中以串流播出,是否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蔥師表」在青鳥活動中,是以原網站的串流,在現場加以播出,因為是一種非營利的活動,而且串流不涉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是合法的。 

四、「蔥師表」line給組群,或在facebook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 

如果是以原網站的「蔥師表」line給組群,或在facebook連結,因為只提供鏈結,使用者點鏈結到原網站。提供鏈結者,並沒有重製行為,只是幫助公開傳輸的行為,而原網站本來就有公開傳輸的權利,所以光只有將「蔥師表」line給組群,或在facebook連結,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1https://www.threads.net/@northicewolf/post/C7Wy5f6PEUC 

     https://www.threads.net/@thl_judyeah/post/C7UcvvKvLQ3 

2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6964533121707&id=100044245083202&paipv=0&eav=Afb3DsbRn-fvK1OkDNEHZdS95W8eIS3XkI6_mIpXsPnQhQeRRQE-QgCwrPpc3QxbTf0&_rdr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3707476780746&id=100044245083202&set=a.272173504267484 

3https://blow.streetvoice.com/74383/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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