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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著作權法–視聽書的著作權問題
2021/11/12 19:52:04瀏覽1901|回應0|推薦3

一、什麼是視聽書?視聽書在著作權法上屬於什麼著作?

回答:
(一)視聽書是指用連續之影像加以表現而具有傳達思想性質的創作。常見的視聽書格式有錄影帶、VCD、DVD、網路數位檔(例如MP4格式)。凡以連續影像呈現作品內容,而且有類似書籍作用的,都稱為視聽書。在youtube供人觀覽的教學節目,也是屬於視聽書的範圍。

這視聽書是不管有無聲音呈現,只要以視聽著作呈現,而且有教育、閱讀性質的,都包含在內。視聽書有的以實體媒介形式呈現,有的直接以數位形式放置網路伺服器空間供人閱聽或下載。

如果單純只是聲音,而沒有連續影像,這只是「有聲書」,而不是「視聽書」。典型的視聽書,如視聽語言教材、名人演講DVD、「邏輯思維」的評書節目、空中電視教學、兒童視聽故事等。目前許多在Youtube的教學節目,甚至個人在Youtube、facebook、部落格以視聽影像講述佛學、歷史、詩詞,甚至評論時事等,都是屬於視聽書。

有的人講述時事,或講述歷史,只呈現連續影像的文字字幕及聲音,而沒有講者的畫面,也沒有其他景物畫面,這種單純把文字用連續影像及聲音並陳的創作,也算視聽書。但是如果是在戲院上映的單純娛樂的電影,在這裏不把它列作視聽書。因為它沒有書籍的閱讀性格。

(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著作有下列10 種例示種類:1、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6、圖形著作;7、視聽著作;8、錄音著作;9、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視聽書是其中的「視聽著作」。如果是電子書平台,以真人的聲音讀出電子書,並且以連續影像呈現文字,文字影像和聲音同時呈現,這就是視聽書。如果兒童學習教材,以video game呈現,因為這種video game 具有視聽著作的性格,也具有教育學習意義,所以這也是視聽書的範圍。但是單純娛樂的電玩,沒有教學和閱讀意義,不算是視聽書。


二、為什麼我們有必要了解視聽書的著作權?它的重要性在哪裏?

回答:
這是一個傳播媒體或傳播工具翻陳出新的時代。傳統的出版,編輯、通路、印刷、資金,都掌握在出版公司或媒體企業手上,作者必須依賴出版公司或媒體企業,才能使作品問世,呈現在讀者面前。

現在由於免費的公共傳播工具發達,如Youtube、部落格社群(如網路城邦、痞客邦等)、facebook、line等個人免費的傳播工具發達,人人可以當作家、同時當出版者、當節目製作者、節目主持人、當節目的講者。人人從寫稿、編輯、出版、製作、發行、收費行銷,個人可以完全一手包辦,而且成本甚廉。

以前閱讀文字者是多數,現在閱讀文字者是少數。未來的「書籍」趨勢,往往是以文字與連續畫面、聲音相結合,而以視聽書呈現。因此,無論是作家或出版者,都有必要了解視聽書的著作權問題。因為了解視聽書的著作權問題,才能一方面不會侵害別人的權利,一方面可以自己主張權利。

視聽書的著作權法律,是製作和傳播視聽書的遊戲規則。在籃球比賽有規則,棒球比賽也有規則,不懂規則的人,往往會被判違規「出局」而不自知。同樣的,不懂視聽書的著作權規則,也可能在製作視聽書的過程中,不小心被出局。


三、作者在著作權法上有什麼權利?製作視聽書,出版者需要取得什麼權利?取得權利時,應注意什麼?

回答:
(一)作者於創作後,在著作權法上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的著作人格權有3種:1、公開發表權;2、姓名表示權;3、禁止醜化權(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有11種:1、重製權;2、公開口述權;3、公開播送權;4、公開上映權;5、公開演出權;6、公開傳輸權;7、公開展示權;8、編輯權;9、改作權;10、散布權;11、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另外有輸入權,規定於第87條第1項第4款)。

(二)A公司如果計劃製作視聽書,只是單純將甲創作的紙本書或電子書,找講者乙讀出來,或講解出來,並且配上字幕,作成實體視聽書,如DVD或其他視聽載具上販賣,則A公司要取得甲將紙本書或電子書(文字著作)改作成視聽書並加以散布的授權,也要取得乙的語言著作(聲音)重製成視聽書(視聽著作),作成重製物並加以散布的授權。

以上是A公司製作有實體視聽書的情況。如果A公司製作的視聽書,是放在網路或手機供人下載或線上收看,A公司要取得甲將紙本書或電子書(文字著作)改作成視聽書並就改作物加以重製並公開傳輸的授權,也要取得乙的語言著作(聲音)重製成視聽書(視聽著作)並加以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A公司取得權利時,應注意:
1、如果取得的是實體視聽書的授權,其期間如果屆滿,庫存如何處理?
2、如果取得的是實體視聽書的授權,有約定媒體形式(如DVD),不得以其他媒體形式出版發行。因此如果授權期間長的話,應注意媒體形式是否未來可能過時不流行。此在取得的是網路形式的視聽書,也一樣要考慮取得的視聽書授權形式,是否很快退流行的問題。
3、取得的是網路公開傳輸形式的視聽書,應考慮此視聽書如果賣到圖書館或公家單位,在授權期間屆滿後,圖書館能否再連通原公司網路而供閱聽大眾借閱的問題。
4、如果取得文字著作的授權,有地域限制的話(如限於台灣地區),作成的視聽書如果包含網路的下載或網路閱聽的形式,出版公司應注意在網路要鎖地區,不能在全世界公開傳輸。


四、如果A公司取得紙本文字著作作者甲的授權,請播音員乙把它讀出來,或講解出來,並作成實體視聽書。如果B公司盜版該視聽書,B公司侵害誰的權利?侵害的是什麼權利?誰能主張權利?

回答:
(一)A公司經過甲、乙兩人的授權後,A公司就視聽書本身擁有視聽著作的著作權。此時,如果第三人B公司盜版A公司的視聽書,B公司同時侵害甲文字著作的改作權及散布權,也侵害乙的語言著作的重製權及散布權,更侵害了A公司視聽著作的重製權及散布權。當然,如果乙的權利被A公司買斷(即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因職務著作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是A公司),則乙的權利,只能由A公司來主張。

(二)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如果上述A公司取得甲、乙兩人的授權,是屬於「專屬授權」的話,則上述甲、乙對B公司所能主張的權利,只能由A公司來主張。這種主張包含訴訟在內。反之,如果甲及乙對A公司的授權是屬於「非專屬授權」(如果契約沒有特別標明是「專屬授權」,解釋上屬於「非專屬授權」),則甲、乙及A公司,都可以對B公司主張侵害,提起民刑事訴訟。


五、如果C公司合法向A公司購買一個實體視聽書(如DVD等),在公共場所播放或在廣播電台或youtube播放,C公司侵害誰的權利?侵害何權利?誰能主張?

回答:
(一)如果C公司購買了A公司的兒童視聽書,在公共場所播放,除非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也沒有對現場表演者支付報酬,且是非經常性的行為,否則C公司應侵害甲及乙的語文著作(包含文字著作及語言著作)的公開口述權。因為視聽著作沒有公開口述權,所以A公司對C公司不能主張公開口述權,只能主張公開上映權的侵害。

(二)上述情形,如果C公司的行為,是在電台播放,則C公司侵害是甲、乙的語文著作(包含文字著作及語言著作)及A公司的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權。

(三)上述情形,如果C公司的行為,是上載網站播放,則C公司侵害是甲、乙的語文著作(包含文字著作及語言著作)及A公司的視聽著作的重製(上載時在伺服器多一個備份)及公開傳輸權(在網路供人閱聽)。

當然,如果上述甲或乙的權利被A公司買斷(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屬於職務著作而著作財產權歸於A公司),或甲或乙的權利專屬授權給A公司的話,則甲或乙的權利,完全由A公司來行使。


六、如果出版公司與作者的合約,只有取得出版或數位出版的權利,出版公司是否當然得製作視聽書?

回答:
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在著作權法理論上,如果授權契約沒有約定的,都推定未授權。所以如果出版公司與文字作者的合約,僅約定授權出版公司「出版」或「數位出版」,而沒有其他約定,則出版公司不得為視聽書出版。當然,如果授權合約雖僅約定出版或數位出版,沒有視聽書出版的約定,但是合約另有視聽書的版稅結算條款,則仍然可以將出版或數位出版解釋為包含視聽書在內。


七、小說出租店購買實體視聽書,是否得在出租店出租?

回答:
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第1項)。」「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第2項)。」第60條第1項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出租店合法購買紙本書(語文著作),不經著作財產權人(作者或出版公司)同意,得出租該小說。出租店未得同意而出租實體有聲電子書(錄音著作),將侵害出版公司實體有聲電子書(錄音著作)的出租權。但是出租店未得同意而將合法購買的視聽書出租給第三人,依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規定,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八、圖書館購買實體視聽書,是否得將實體視聽書出借給需要的讀者?

回答:
如上所述,我國著作權法創作者的著作財產權有12種:1、重製權;2、公開口述權;3、公開播送權;4、上開上映權;5、公開演出權;6、公開傳輸權;7、公開展示權;8、編輯權;9、改作權;10、散布權;11、出租權(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12、輸入權(第87條第1項第4款)。上述著作財產權不包含「出借權」在內。所以圖書館購買正版實體視聽書,得將實體視聽書出借給需要的讀者,無須再取得視聽書的相關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九、盲人圖書館是否得將他人的書籍,不經作者授權,作成視聽書?

回答:
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1項)。」「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第2項)。」「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第3項)。」盲人圖書館、盲人學校、盲人協會或其他盲人團體,得不經紙本書或電子書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將原來的文字著作作成視聽書供盲人使用,而且如果上述盲人單位已經將他人語文著作製作成視聽書,此視聽書尚可在相關盲人單位流用。


十、如果A公司出版甲作者的書籍,A公司能否像「邏輯思維」節目一樣,請人專門講述該書內容?此種情形,是否需要取得甲作者的同意或授權?如果是由另一個B公司來講述該書內容,則是否可能侵害作者的權利?

回答:
A公司出版甲作者的書籍,A公司基本上只取得甲重製為書籍及散布該書籍的權利,而不包含將該書改作或公開口述、公開傳輸的權利。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A公司請人專門講述該書內容,如果僅講述該書的觀念、理論、思想,而不涉及該書的語言的表現形式,那麼A公司的講述,尚無著作權法的侵害問題。

然而,A公司請專人講述該書內容,如果是長時間介紹,對書籍的表現形式,難免有所援用,例如該書為小說,講述小說詳細情節,就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一般出版合約大抵都允許在一定範圍內,作者授權出版公司為介紹、宣傳該書的目的範圍內,得在少量利用書籍內容。所以如果A公司介紹或講述該書內容是部分、少量,應是在作者授權的範圍,或甚至是著作權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範圍。

然而如果A公司是全書有系統地講述或介紹,甚至營利收費製作該節目,就不再是原來合約的授權範圍或合理使用範圍,而應取得作者的授權,否則可能侵害作者的改作權(作品的濃縮理論上也是改作的形態)或公開口述權(實體視聽書)、公開傳輸權(網路視聽書)。尤其是如果不是由A出版公司製作節目,而是由B出版公司製作節目,B出版公司更沒有主張合約授權(包含默示授權)或合理使用的空間。


十一、在youtube、facebook或其他公共媒體上,未經授權而以影音方式介紹他人書籍,應注意哪些著作權法事項?

回答: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著作的表現形式,而非理論與觀念。因此,講者以影音方式介紹他人書籍,儘量介紹該書的理論和觀念,儘量不涉該書的表現形式。如果涉及該書的語文表達,則應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的「引用」原則。那就是在提到該書時,應引該書,並附加自己的評論。自己的評論應超過該書的內容。不要把引用該書的內容,使聽眾誤以為是自己的評論。整體內容自己的評論應顯然多於該書內容,使讀者感受到介紹該書以評論為主,以被引用的內容為輔。


十二、製作視聽書,有什麼途徑可以免費使用他人的作品放在自己的視聽書上?

回答:
在著作權法上,有些他人的素材是可以免費利用的,舉例如下:

(一)標的部分:依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視聽書用到下列素材是沒有問題的:

    1、國內外任何的憲法、法令、判決書、行政命令,或者這些內容經由國家機關翻譯出來的翻譯物。
    2、單純傳達事實的文字新聞報導,不含圖片。
    3、學校的月考、期中考、期末考、聯考、研究所考試或高普特考試的試題。但是這限於本國的考試,外國的托福、智力測驗或心理測驗的試題,是要取得授權的。

(二)保護期間部分:依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用到下列作品,原則上無須授權:

    1、一般創作,作者死亡已經滿50年了。例如甲作者於1970年3月1日死亡,那麼他的創作在2020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間屆滿。要注意的是,計算保護期間,一定要算到死亡滿50年的當年12月31日。如果作者是兩個人以上共同創作,則該作品全部在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滿50年,保護期間才屆滿。
    2、如果作者的作品沒有具名或使用非周所周知的筆名,以該作品公開發表後50年為公共財產,但是如果可以証明作者死亡後已經滿50年,,也成為公共財產。如果筆名是眾所周知的,如魯迅、柏楊等,保護期間還是屬於終身加50年。
    3、創作者是法人,保護期間也只是從公開發表後50年,如果創作已滿50年都沒有公開發表的話,則從創作後50年屆滿,為公共財產。   
    4、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作品,不適用終身加50年的規定,僅保護從公開發表後50年。如果創作後50年沒有公開發表,也是公共財產。


十三、美國總統或英國首相的就職演說,或國情報告,可以未經授權作成視聽書當作語文教材嗎?

回答:
依著作權法第62條規定,政治上的公開演說,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所以美國總統或英國首相的就職演說,或國情報告,可以直接作成視聽教學教材,或把它翻成中文,中英對照,並加以講解,作成視聽書。但是要註明出處。不過該注意的,就是如果僅就某一個政治人物的一篇政治演說來編視聽書,或數個政治人物各採用一篇政治演說,來製作視聽書,是允許的。但是不允許一個視聽書裏面有數篇政治演說,全部都是同一個政治人物的演說。另外,政治人物的演說不能主張著作權,是針對該政治人物而言,而不是針對拍攝者而言,拍攝錄製者,仍是有視聽著作的著作權的。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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