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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韓國瑜與黃光芹「跟著月亮走」一書的著作權爭議
2019/04/25 18:57:08瀏覽3162|回應1|推薦5

時報出版公司於201912日出版「跟著月亮走:韓國瑜的夜襲精神與奮進人生」一書,書封面註明:口述:韓國瑜,採訪撰述:黃光芹(註1)。而在博客來網站行銷時註明的作者,也是韓國瑜和黃光芹二人。這本書最近發生了著作權爭議。

 

爭議起因是黃光芹先前在廣播節目專訪高雄市長韓國瑜後,屢遭韓粉網路霸凌,甚至有網友轟她幫韓國瑜出版《跟著月亮走》一書,只是為了「沾光」。對此,黃光芹怒轟,韓國瑜一家人始終沒有幫她辯駁,於是爆料出書「真相」,表示「已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韓國瑜」(註2)。

 

根據黃光芹的說法,此書源自於她老東家、老同事的邀約,韓國瑜、李佳芬、李明哲、韓冰各同意受訪2小時左右。除口述內容外,「其他是黃光芹採訪其他人及個人新聞的累積。按照法律規定,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均應屬於作者黃光芹所有。

 

此書出版後至今依然暢銷,粗估已賣超過3萬本。而此書才一出版,韓國瑜之妻李佳芬就詢及版權誰屬?當時黃光芹說,她二話不說,立刻將版税收入讓給韓國瑜。經詢問出版社,李佳芬已取走第一筆結算150萬元。她認為,比較可議的是,李佳芬後來也剝奪了時報出版」的海外版權。「近日更在未徵得黃光芹同意下,取走了我的原創電子檔。為免未來發生侵權行為,我已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韓國瑜」(同註2)。 

針對黃光芹的說法,李佳芬反駁說,150萬元版稅扣除稅金及撰稿費用20萬元,韓國瑜實際僅收到70餘萬元,並非黃口中的150萬元。而且黃光芹主動表達放棄版權,僅需撰稿工本費20萬元。寫書當時雙方都很愉快,於是就在沒有簽約的情況下讓黃先寫,後來李也有詢問友人,確認這種狀況下版權是屬於口述者所有(註3

這本書的著作權爭議,在於雙方沒有書面協議,對當初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

首先,如果雙方都沒有著作權約定,有關口述與採訪者的著作權,究應如何歸屬?

一般來說,有關口述者與書寫者的關係,大致可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口述者口述的內容,書寫者忠實地記錄下來,不摻雜書寫者個人的思想或感情的內容在內。例如李遠哲在台大演講,某甲是演講記錄,甲將李遠哲的演講忠實記錄下來,這紀錄下來的演講詞,著作權完全屬於李遠哲所有,而不是某甲所有。因為甲對李遠哲的演講,沒有參與思想感情的創作,所以甲針對演講沒有著作權。同理,座談會記錄者忠實記錄座談會發言者的內容,此座談會記錄著作權屬於座談會發言者的共同著作,記錄者沒有著作權。學生在課堂上課所做筆記,也大都屬於這一類。

第二類是口述者口述的內容,書寫者並不是忠實的記錄,而是有摻雜書寫者個人的思想、感情,在文字的表達順序及文筆的運用技巧上,書寫者花相當的功夫去整理、敘述,斟酌,有書寫者個人文章的風格,這時候整理出來的文字稿件,可能是「共同著作」,也可能是「衍生著作」。

所謂「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所謂「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是指就原著作改作而成之創作。 共同著作和衍生著作在法律上效果不同。例如甲乙就A著作為共同著作人,則A著作的利用需甲乙共同同意。然而如果甲有A著作,乙就甲的A著作創作B衍生著作,乙有B衍生著作的著作權,甲有A原著作的著作權。甲利用A著作不須乙的同意,但乙在B著作的授權和利用上,則須甲的同意。一般上報紙的採訪稿及明星、政治人物的傳記,多屬於口述者與文字整理者的共同著作的關係。例如乙採訪名人甲,甲的口述本身目的不在使口述本身有意義,而是在豐富採訪稿的內容。甲對採訪稿的著作內容有參與創作的意思。反之,如果甲作公開演講,講述自己平生奮鬥成功的歷程,為時二小時,甲的演講本身是獨立的著作。記者乙為現場聽眾之一,當場根據甲的演講內容寫一篇二千字的採訪稿,稿件有乙自己獨特的文筆和敘述風格,乙的這篇採訪稿是就甲的演講「改寫」所成立的「衍生著作」。因為甲的演講本身有獨立的意義,演講的目的不是針對乙的採訪,對乙的採訪稿也沒有參與創作的意思,所以乙的採訪稿,並不是甲乙的「共同著作」。

第三類是口述者的口述,書寫者只是針對口述的觀念寫下自己的感想,書寫者的文字內容,只有口述者的觀念和理論,而沒有口述者的表現形式。因為觀念和理論本身,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所以書寫者的文字稿著作權完全歸書寫者所有。例如美國得諾貝爾獎的經濟學大師甲來台灣演講,記者乙針對甲的演講寫一篇新聞分析或評論稿。這新聞分析或評論稿著作權完全歸記者所有,除非記者與報社簽約,約定著作權歸報社所有。

有關口述與書寫者或整理者的著作權問題,因書寫者創作程度不同而異其歸屬。口述與整理者的著作權歸屬,如果屬於第二類,在利用前最好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以書面約定清楚,以免未來發生糾紛(註4)。

有關「跟著月亮走」一書,根據黃光芹的敘述,是韓國瑜、李佳芬、李明哲、韓冰各同意受訪2小時左右。除口述內容外,「其他是黃光芹採訪其他人及個人新聞的累積。這顯然不是上述第一類型態。只可能是第二類或第三類型態。這要看書籍內具體內容而定。

其中有幾段是韓國瑜完整的口述內容,應解釋為是黃光芹完整著作的被引用內容,還是韓國瑜等人亦有參與創作形成共同著作的意思,雙方可能會有攻防。

站在黃光芹的立場,她會主張韓國瑜只是掛名作者,全書是黃光芹所創作,被採訪者,只是同意被採訪的內容依著作權法第52條而被「引用」,完整的著作權屬於黃光芹所有。而站在韓國瑜的立場,則將可以因雙方共同掛名主張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第1項)。」「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因而推定雙方著作權共有。

站在黃光芹立場,可以主張,無論是著作權歸黃光芹所有,或著作權是黃光芹與韓國瑜雙方共有,則有關海外版權,依著作權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即海外版權的行使,須要全體共有人共同同意方可。

站在在韓國瑜立場,可以主張,該書係著作權法第12條的「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約定黃光芹只拿20萬元稿費,其餘版稅屬於韓國瑜所有。另主張依著作權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列分享之。」黃光芹既然拋棄應有部分的著作權,則韓國瑜擁有完整的著作權。

而黃光芹可以主張,她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只是除了稿酬20萬外,有關台灣部分其他版稅同意由韓國瑜取得而已。她只是放棄拿二十萬元以外的版稅收入,改由韓國瑜收取,而不是放棄著作權。更何況如果是黃光芹完整擁有此書的著作權,著作財產權放棄,著作財產權應歸社會公有,而不是歸韓國瑜所有。再者,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如果沒有明示表示放棄著作財產權,很難說是不拿版稅,改由韓國瑜收取,就當然認定著作財產權歸韓國瑜。

這本書的著作權爭議,各說各話,雙方最好是協議解決比較好。由目前媒體所顯示的証據來看,雙方都沒有完全必勝的把握。 

1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09837

 

2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69274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4-24/237683

 

3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70299

 

4http://blog.udn.com/2010hsiao/20892590 \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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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2612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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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小心
2019/05/01 06:34
.現在黃想爭的是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法第十一及十二條,

透過事前約定,
受雇、受聘人的著作人格權是可以轉移給雇用和出資者的。

出版社出資請寫手為知名人士撰寫傳記,以該知名人士自己為著作人。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 故請自行搜尋:
【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還能約定由雇用人當著作人嗎?】
另,該文表示期待:
允許以雙方成為共同著作人,或以雙方以外之人為著作人,
但均尚未獲得共識,修正成為法律明文。
***********106.08.23.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