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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19:19:41瀏覽181|回應0|推薦0 | |
第三章 台灣著作權登記制度之沿革及內容
第一節 台灣著作權法及著作權登記制度簡史
台灣早期,自 1624 年迄 1661 年,共 38 年,為荷蘭、西班牙統治台灣時期。此一時期,台灣印刷事業不發達,書籍大部分均係在外地印完而後輸入台灣,斯時無著作權觀念,根本無著作權登記制度。
1661 年,鄭成功自荷蘭人手中收復台灣。當時鄭成功忙於軍事反攻,其繼承者亦忙於穩定政局,對出版事業亦不重視。既無著作權法典,當然亦無著作權登記制度。
1683 年(清康熙 22 年),大清帝國派兵消滅明鄭王朝,開始清朝在台灣的統治,清朝之律令法制亦開始在台灣施行。清朝時期,台灣之出版事業雖已較前興盛,但因從 1683 年至 1895 年大清帝國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為止,大清帝國並無成文著作權法,亦無資料顯示當時台灣有著作權登記制度(註1)。
事實上第一部在台灣施行之成文著作權法為日治時代於 1899 年(明治 32 年)頒布施行之著作權法。斯時,台灣開始有著作權登記制度。
民國 34 年(1945 年)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台灣適用國民政府在民國 17 年制定的著作權法,該著作權法在民國 33 年、38 年、53 年、74 年、79 年陸續做修正。依上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有註冊制度。而民國 17 年的著作權法,以 1910 年(宣統 2 年)大清帝國著作權律為藍本,經民國 4 年北洋軍閥之著作權法而修正。
民國 81 年著作權法做全面修正,著作權註冊制度改為著作權登記制度。民國 87 年著作權法修正,著作權登記制度全面廢止,只留存製版權登記制度。
民國 99 年制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依該法第 23 條規定有以著作權為標的之質權設定的規定,此規定採登記對抗制度。
由於台灣於 1945 年以後所適用的著作權註冊制度,可說大同小異。而日本 1899 年的著作權法雖有著作權登記制度,但是係採創作主義,著作權登記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而 1945 年以後在台灣實施之國民政府於民國 17年所制定之著作權法,則採註冊主義,著作非經註冊,不得享有著作權。直至民國 74 年之著作權法改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註冊並非權利之發生要件,但是對外國人著作之著作權仍採註冊主義,著作應經註冊方有著作權。
因此,本章乃於下節開始介紹日本 1899 年著作權法的著作權登記制度、大清著作權律、民國 17 年、33 年、53 年、74 年的著作權註冊制度、民國 81 年的著作權登記制度,以及文創法以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設定的登記制度等。
註1 大清帝國於 1910 年(宣統 2 年)方有第一部成文著作權法 — 著作權律。該法並未在台灣施行。
(原載:蕭雄淋、幸秋妙著: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2023年7月初版一刷,五南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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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