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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 第二章 著作權國際公約之規範 第一節 前言
2023/10/26 18:12:19瀏覽361|回應0|推薦4
第二章  著作權國際公約之規範 

第一節  前言

世界上首部明文承認著作權利的法律,是英國國會於 1710 年 4月 5 日通過的「安妮女王法」(Statute of Anne),該法賦予作者對其圖書之複製(印刷)享有掌控的權利,不過作者須先將其圖書印刷出版,以及向書商公會(Stationers’ Company)辦理登記(registration)並寄存(deposit)樣書後,始能取得法律之保護(註1)。在歐洲大陸,法國大革命後在法國也開始立法保護作者之權利,1793 年的「謝尼葉法」(Chénier Act)賦予作者遏止對其著作之盜版的權利。在德語地區,普魯士於 1837 年制定首部著作權法,但直到 1871 年普魯士統一德國後才產生首部全國通用的著作權法(註2)。19 世紀期間,歐陸各國也陸續制定各自的保護著作權之法律。

儘管英國與歐陸各國均各自發展出保護著作權之法制,但由於原則上,各國著作權法均以保護本國人之著作為主,對外國人著作之保護較有限,並且常設有額外之條件,本國人之著作在他國往往無法受到足夠的保護,不少國家開始與他國磋商及簽署保護著作權之雙邊條約(Bilateral Copyright Treaties)(註3)。以互惠原則(reciprocity)為基石的雙邊條約,固然一定程度處理了簽約國之間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仍然無法解決一些難題,包括:因各個雙邊條約內容均有差異而給作者和出版商帶來的許多麻煩,雙邊條約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造成著作權之保護陷入不確定中(註4)。於是乃有磋商和簽訂著作權國際公約之呼聲與行動,以期在某程度上達成國際上著作權保護之統一。

註1 參見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tute_of_Anne#Text(最後瀏覽日:2021/9/28)。

註2 參見 Paul Goldstein,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Principles, Law, and Practice, 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1, p. 9。

註3 參見 Goldstein, ibid., p. 16。

註4 參見國際版權與鄰接權 — 伯爾尼公約及公約以外的新發展(第二版),Sam Ricketson、Jane C. Ginsburg 著,郭壽康、劉波林、萬勇、高凌瀚、余俊合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 年 7 月,上卷,1.41-1.42。

(原載:蕭雄淋、幸秋妙著:著作權登記制度之研究,2023年7月初版一刷,五南出版公司)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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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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