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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19:46:18瀏覽1535|回應1|推薦8 | |
今天參加了一個出版界的會議,有幾句話實在想說。 我在2016年寫了「文化部有必要正視出版界的問題」一文,迄今已經五年了。 我從1976年開始研究著作權法,迄今已經45年了。這期間看到許多與著作權法有關的行業的興衰凋零,不勝唏噓,現在真是「白髮宮女話當年」。 1970年代,戲院電影,是榮景時期,許多人要看電影,都要到戲院。然而自從有錄影機出現,錄影帶盜版盛行,當時錄影帶出租店,光台灣就有八千餘家。直到1985年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加大盜版刑度,而且確定著作權人有出租權,於是錄影帶出租店,由八千餘家,剩下兩千家。許多錄影帶出租店必須依靠B拷和出租A片才能生存。於是著作權瞹眛不明的MTV大行其道。 那個時候,MTV林立,短短的台北市師大路,就開了六家之多。直至台美著作權談判,導致1990年著作權法修法,MTV必須另外去拿公開上映的授權,於是MTV就轉為第四台和KTV。後來政府大力取締第四台,第四台就轉為合法的有線電視業者,而KTV則繼續經營,但必須對著作權團體付費。 如今KTV又受到來自串流音樂的電話亭伴唱機的衝擊,而有線電視也受到非法電視盒及OTT產業如NETFLIX的衝擊。 同樣的,過去盛極一時的唱片產業,由黑膠唱片,轉成錄音帶,由錄音帶轉成CD,再由CD轉成網路數位檔。唱片業的主要收入,不再是賣傳統的有形產品,而是販賣無形的音檔權利,把權利交給集管團體,以及經營藝人的演唱。 傳統的電影公司,主要收入,也不再是在戲院播放,而是在電視台或MOD,或與類似NETFLIX合作,收取權利金。 這些與創作有關的影音產業的興衰,給出版界怎麼樣的啟示? 台灣的出版業,會不會像過去的戲院、錄影帶出租店、MTV、唱片公司一樣,因為科技和傳播工具的層出不窮,而「老兵不死,只會凋零」? 過去的錄影帶業,有的人轉型有線電視成功,如邱復生、練台生。也有人成功轉型到KTV業。 過去的廣播業和電視業,幾乎都同時在做網路播送。 唱片業是這三十年來,最團結、最具有遊說力的權利人團體。早在1992年,唱版業就透過美國的國際唱片組織,使台灣的著作權法,把唱片當作錄音著作保護,而不是像日本、德國、南韓、中國大陸一樣,用著作鄰接權保護,使台灣對唱片的保護高於國際公約標準,高於日、德、南韓和中國大陸。如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在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議,唱片業就對一百多位立委每人發一信,爭取更多的權利。 反觀,國內出版界,除了1987年到1992年曾經為了爭取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和不溯及既往,以集體力量合作遊說外,這三十年來比起唱片業,可說是一個最弱勢、孤軍作戰的行業。 唱片是就音樂和表演加以製作產生產品,而出版是就文字和圖片加以製作產生產品。然而在著作權法上,唱片本身是於音樂與表演著作外,擁有獨立於音樂和表演的錄音著作的權利。然而就文字和圖版產生的書籍,其權利卻必須依附於作家的權利上,不能產業獨立的出版權利。在中國大陸和日本的著作權法,出版權是一種獨立的著作鄰接權項目。然而台灣著作權法卻不是。 在中國大陸,版式設計是一種獨立於作者的權利。如果甲作者授權A公司出版書籍,為期五年。結果契約期滿,甲另找B公司依原版面出版。此時,依中國大陸著作權法規定,甲和B公司侵害A公司的版式設計權。然而在台灣著作權法,製版權限於公共財產之著作才能產生,沒有版式設計權。 在台灣,唱片業幾乎掌控了錄音和音樂的集體管理團體。然而出版界卻沒有任何有關文字的集管團體。出版界也不會去爭取個人用營業影印機複製,應付權利補償金的制度。 台灣的出版界,不知外國的出版公司如何轉型,也沒有企圖要了解外國出版界是在作如何的轉變?就像殷實的農夫一樣,「日出而作、日沒而息」。不知著作權法要修什麼?沒有像其他國家有出版權和版式設計權,好像也不覺得缺少什麼。 唱片公司靠與歌星和作曲家、作詞家的接近,他們把這些人捧紅了,同時也經紀他們的權利。唱片公司可以透過契約,分享作曲家在集管團體收取的權利。然而國內出版公司,似乎沒有企圖要作出轉變,連意圖把作者的文字書作成有聲書在podcast上線,並順賣廣告,也興趣缺缺。以前圓神經營林清玄的有聲書,不是非常成功嗎? 更有甚者,出版公司可以製作像「邏輯思維」一樣的節目,每本書都也可以找作者或專家用深入淺出的語言製作視聽書,在網路作線上播放。 當出版公司幫作家製作有聲書或視聽書,就可以收取權利金,一方面出版公司也擁有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權利。這就是對書權利的加值。目前網路的新聞,如果沒有圖片就沒有人看了。作者的書,把它用課程來講解,一方面會增加加值的廣告收入,一方面也會使紙本書增加收入。出版公司的功能,不是在發現創作者、經營創作者,把創作者的價值發揮到最大嗎? 出版公司每出一本小說,就要在小說中去找可能的漫畫或動漫,甚至改作成電視劇。出版公司的責任,就是參與作者的寫作企劃,把文字變圖片,變動漫、變遊戲,變課程。好的出版公司,應是和電影公司、電視編劇以及OTT產業,保持一定的關係。 這是一個獨立媒體時代,每一個作者,都可能自己擁有媒體、擁有出版社、擁有電台、擁有電視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出版公司,如果沒有靠群體的力量和智慧,看看外國出版公司成功轉型的案例,有可能會像傳統戲院、錄影帶出租店或A拷商,不斷凋零。 三十年前台灣的出版界的總產值是新台幣六百億元,現在只剩一百多億元,這不是值得思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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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