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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19:17:43瀏覽1359|回應1|推薦3 | |
從1976年開始研究著作權法,迄今已經46年了。這期間看到許多與著作權法有關的行業的興衰凋零,不勝唏噓,現在真是「白髮宮女話當年」。 1970年代,戲院電影,是榮景時期,許多人要看電影,都要到戲院。然而自從有錄影機出現,錄影帶盜版盛行,當時錄影帶出租店,光台灣就有八千餘家。直到1985年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加大盜版刑度,而且確定著作權人有出租權,於是錄影帶出租店,由八千餘家,剩下兩千家。許多錄影帶出租店必須依靠B拷和出租A片才能生存。於是著作權瞹眛不明的MTV大行其道。 那個時候,MTV林立,短短的台北市師大路,就開了六家之多。直至台美著作權談判,導致1990年著作權法修法,MTV必須另外去拿公開上映的授權,於是MTV就轉為第四台和KTV。後來政府大力取締第四台,第四台就轉為合法的有線電視業者,而KTV則繼續經營,但必須對著作權團體付費。 如今KTV又受到來自串流音樂的電話亭伴唱機的衝擊,而有線電視也受到非法電視盒及OTT產業如NETFLIX的衝擊。 同樣的,過去盛極一時的唱片產業,由黑膠唱片,轉成錄音帶,由錄音帶轉成CD,再由CD轉成網路數位檔。唱片業的主要收入,不再是賣傳統的有形產品,而是販賣無形的音檔權利,把權利交給集管團體及授權OTT產業,如KKBOX等,他們也經營藝人的演唱。 傳統的電影公司,主要收入,也不再是在戲院播放,而是在電視台或MOD,或與類似NETFLIX合作,收取權利金,他們並且與電玩產業合作,製作電玩。 這些與創作有關的影音產業的興衰,給出版界怎麼樣的啟示? 台灣的出版業,會不會像過去的戲院、錄影帶出租店、MTV、唱片公司一樣,因為科技和傳播工具的層出不窮,而「老兵不死,只會凋零」? 過去的錄影帶業,有的人轉型有線電視成功,如邱復生、練台生。也有人成功轉型到KTV業。 過去的廣播業和電視業,幾乎都同時在做網路播送。 唱片業是這三十年來,最團結、最具有遊說力的權利人團體。 早在1992年,唱版業就透過美國的國際唱片組織,使台灣的著作權法,把唱片當作錄音著作保護,而不是像日本、德國、南韓、中國大陸一樣,用「著作鄰接權」保護,使台灣對唱片的保護高於國際公約標準,高於日本、德國、南韓和中國大陸。如今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在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議,唱片業就對一百多位立委每人發一信,爭取更多的權利。 反觀,國內出版界,除了1987年到1992年曾經為了爭取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和不溯及既往,以集體力量合作遊說外,這三十年來比起唱片業,可說是一個最弱勢、每個出版者孤軍作戰的行業。 唱片是就音樂和表演加以製作產生產品,而出版是就文字和圖片加以製作產生產品。然而在著作權法上,唱片本身是於音樂與表演著作外,擁有獨立於音樂和表演的「錄音著作」的權利。然而就文字和圖版產生的書籍,其權利卻必須依附於作家的權利上,不能產業獨立的出版權利。在中國大陸和日本的著作權法,出版權是一種獨立的「著作鄰接權」項目。然而台灣著作權法卻不是。 在中國大陸,「版式設計」是一種獨立於作者的權利。如果甲作者授權A公司出版書籍,為期五年。結果契約期滿,甲另找B公司依原版面出版。此時,依中國大陸著作權法規定,甲和B公司侵害A公司的版式設計權。然而在台灣著作權法,製版權限於公共財產之著作才能產生,沒有版式設計權。 在台灣,唱片業幾乎掌控了錄音和音樂的集體管理團體。然而出版界卻沒有任何有關文字的集管團體。出版界也不會去爭取個人用營業影印機複製,應付權利補償金的制度。 台灣的出版界,不知外國的出版公司如何轉型,也沒有企圖要了解外國出版界是在作如何的轉變?就像殷實的農夫一樣,「日出而作、日沒而息」。不知著作權法要修什麼?沒有像其他國家有出版權和版式設計權,好像也不覺得缺少什麼。 唱片公司靠與歌星和作曲家、作詞家的接近,他們把這些人捧紅了,同時也經紀他們的音樂和表演的權利。唱片公司可以透過契約,分享作曲家在集管團體收取的權利。然而國內出版公司,似乎沒有企圖要作出轉變,連意圖把作者的文字書作成有聲書在podcast上線,並順賣廣告,也興趣缺缺。以前圓神經營林清玄的有聲書,不是非常成功嗎?目前有一些唱片公司製作MTV在youtube播放,可以與youtube分潤廣告費,每年也有幾百萬收入。 更有甚者,出版公司可以製作像「邏輯思維」一樣的節目,每本書都也可以找作者或專家用深入淺出的語言製作視聽書,在網路作線上播放。 當出版公司幫作家製作有聲書或視聽書,就可以收取權利金,一方面出版公司也擁有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權利。這就是對書權利的加值。目前網路的新聞,如果沒有圖片就沒有人看了。作者的書,把它用課程來講解,一方面會增加加值的廣告收入,一方面也會使紙本書增加收入。出版公司的功能,不是在發現創作者、經營創作者,把創作者的價值發揮到最大嗎? 出版公司每出一本小說,就要在小說中去找可能的漫畫或動漫,甚至改作成電視劇。出版公司的責任,就是參與作者的寫作企劃,把文字變圖片,變動漫、變遊戲,變課程。好的出版公司,應是和電影公司、電視編劇以及OTT產業,保持一定的關係。這一定的關係,透過與作者的契約,相互分享利潤、創造成果。 這是一個獨立媒體時代,每一個作者,都可能自己擁有媒體、擁有出版社、擁有電台、擁有電視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出版公司,如果沒有靠群體的力量和智慧,看看外國出版公司成功轉型的案例,有可能會像傳統戲院、錄影帶出租店或A拷商,不斷凋零。 這三十年來,我看到很多行業興起、衰弱,然後轉業、新興。這三十年來,我服務的著作權行業,無論是出版、雜誌、補習班、報業、廣告業、廣憣、電視、有線電視、畫廊、藝術家、唱片業、軟體業、OTT產業、電玩業、文化經紀業,我看他們起起落落。 三十年前,我事務所總營業額,在出版界收入占了四成,現在只占兩成。這種衰退,也顯示出版業整體行業的衰退。 台灣的唱片業和電影業,都是非常重視自己的權利,他們的集管團體和重製權團體,就是他們的智庫。然而我發現出版界沒有自己的智庫。出版的智庫可以作政府的法令遊說,可以觀察外國的出版界活動狀況,可以研究出版的轉型方法和出路,可以作為其他行業的策略聯盟的連繫平台,可以作為出版業與政府的代言單位。 出版是文化的火車頭,應該可以更活躍、更具有創意。出版是內容產業的源頭,應該與漫畫、電玩、影視、聲音、演藝更密切的結合。唱片業可以經紀藝人,包含出訪和演藝,出版何以不能經紀作家,包含寫作、演講、採訪、編劇、說書…。 三十年前,出版界團結對抗台美翻譯權談判。可是如今各種小說在網路都找得到,甚至世界性的大平台,都可以找得到盜版的電子書,電影界和唱片界都在思考網路盜版的解決方法,然而出版界呢? 在我服務的各種智慧財產行業中,出版界是在個別上知識水準最高的族群,然而在整體群戰上,也是最沒有聲音的族群,這很值得深思。(以上是2022年6月2日我在世貿中心台北國際書展「出版力論壇」的講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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