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著作權法漫談(8):談著作權登記的效力問題
2014/04/06 18:12:29瀏覽15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七月五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報載,台北市陳姓商人設計生產的人造花飾,已向內政部登記著作權。他發現花姓商人仿冒他的產品,在市面上流通,因而向台北士林分檢署控告花姓商人違反著作權法,但檢察官羅雪梅偵查後予以不起訴處分。本案不起訴處分理由為:「()按著作權之取得,係採創作主義,目前內政部對著作權登記並未作實質審查,與商標、專利採註冊主義不同,告訴人雖以其『美麗花卉圖()』『美麗花卉圖()』獲准內政部之登記,惟該著作權之有無,尚不得以之為認定之唯一標準。( )著作須具有原創性方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係屬日常生活可常見之形式,或大自然間可直接獲得之觀念,要難謂有原創性,告訴人申請登記著作權之花卉乃重疊花瓣,係一般日常生活習見之花卉形式,在物質缺乏之過去,即有鄉間小孩以花朵相串相聯戴在頭上或腳上、胸前,即在今日,花卉自然之形狀仍是一般女仕裝飾構想之主要來源,告訴人所稱之製品雖具有美觀、實用之價值,惟難謂具原創性,不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台北士林分檢署檢察官八十二年偵字第二六○四、三六五七號不起訴處分書」。

在過去法院或檢察署一般習慣是告訴人一旦在內政部登記著作權,司法機關就逕行作為判決的憑據。因此產生不少相當離譜的案例。最明顯的是有些人專門調查市面上有什麼產品,就趕快仿畫一份,到內政部登記著作權,然後回頭抓製造者,獲取鉅額賠償。最近有一件案例,某甲看新加坡有一項禮品雕飾產品外觀十分漂亮,因新加坡著作台灣不保護,甲想在台灣接單,大陸出貨,於是甲在台灣禮品雜誌刊登該產品廣告。沒多久甲就接到乙的存証信函,乙稱該產品乙已在內政部登記美術著作(雕塑),甲竟然仍將該產品照片刊登在雜誌上,違反著作權法,於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要求甲須賠償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才願意和解。後來和解不成,結果甲被地檢署起訴,第一審被判七個月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現在還在第二審上訴中。甲納悶的是該產品是在新加坡百貨公司買的,上面明明有著作權c標誌,寫的著作權人是外國某公司,與乙一點關係都沒有,乙並沒有在台灣製造及外銷該產品,為什麼乙會是著作人兼著作權人?本案被告在法院提出未拆封而附有外國百貨公司發票、有著作權標示的產品在法院當場拆封,不過還是被判有罪,理由是我國內政部已經登記了,在未撤銷前當然可以作為判決憑據。甲向內政部申請撤銷乙的著作權登記,內政部卻要等法院的判決。像類似的案例在法院時有所聞,法院判決有勇氣主動認定並推翻內政部登記效力的,百不得其一。所以上述士林分檢署檢察官認為內政部對著作權登記未作實質審查,與專利、商標採註冊主義不同,故著作權之有無,不得以內政部登記作為認定之唯一標準,是相當具有見解的處分書。

在民國八十一年著作權修正時,本來行政院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向內政部為著作權登記,推定為真正。後來台北市律師公會建議刪除該項規定,刪除理由是:「著作人因創作取得著作權,應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責舉証,不應因登記而推定為真正。目前登記實務上確有許多虛偽填載情事,法院卻常以登記來論斷,致誤判叢生,故應刪除。」立法院從善如流,乃予刪除,但是目前司法機關卻還是常常依賴內政部著作權登記來作判決,而不實際調查証據來推翻內政部的登記,這在法理上是不對的。

目前中國大陸除電腦程式外,並無著作權登記制度。他們學者認為,著作權是採創作主義,不必依賴登記,如果國家版權局受理一般著作權登記,法院往往會依賴登記來判決,無形中會形成實質的註冊主義制度。日本雖有著作權登記制度,但一年全部只受理一、兩千件登記案件,因為除了真名登記及轉讓、設質外,登記並沒有實益。只有台灣因法院太信賴著作權登記,所以每年有三、五萬件登記案件,大量浪費公務人力,而且對法院正確判決並無實益,司法界實在應好好檢討此一問題。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2010hsiao&aid=1230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