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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7):談外文書籍進口海關的執行問題
2014/04/06 18:07:19瀏覽76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自立晚報十五版)

自從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增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輸入權以來,外文書商一直擔心進口外文書籍在海關會被查扣。有一度海關要求進口書商一定要附外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書才能進口書籍,引起西書進口商的聯手反彈,立法委員朱鳳芝還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討論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海關的執行問題。海關執行外文書籍進口有什麼法律依據?值得在此一談。

依據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新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左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依此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盜版著作或正版著作(真品),都是違法的。然而海關有沒有權利對該著作禁止進口?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左列違禁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進口‧‧‧五、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依據關稅法規定,海關可以禁止侵害著作權之物品進口,因此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之仿冒品海關可以依法禁止進口。然而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正版著作,海關能不能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五條禁止進口?因為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正版著作,在還沒有完成進口輸入行為以前,還不算侵害著作權,所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真品解釋上不屬於關稅法第四十五條之「侵害著作權之物品」,因此海關恐怕無法依據關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來禁止外國原版書的輸入。

另外依據著作權法第一○四條第一項規定:「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檟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申請海關先予查扣。」海關依據著作權法查扣外國原版書輸入,必須要權利人提出檢舉,而且權利人要提供保證金。海關並無權利,也無義務主動進行查扣工作。

海關在進行查扣或禁止進口工作,除應考慮查扣或禁止進口的法律依據之外,事實還必須注意兩個問題:一、準備進口的原版書是否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進口原版書籍,並不是都屬於違法行為。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目前與我國有互惠關係的國家或地區主要有:美國、英國及香港。事實上,西班牙和南韓的在台僑民,或在外國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台灣發行的著作,很少會進口。因為台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迄今還沒有正式簽定,所以日本人著作大部分還沒有受保護,日本人著作進口實在沒有必要執行得像自英國、美國或香港進口般的嚴格。另外一九六五年以前就已發行的書籍,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已經是公共財產,執行得太嚴格,也沒有必要。

就第二個問題而言,依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凡「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者」,不限數量,可以自由進口。此外「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可輸入視聽著作一份;「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可輸入五本書籍。上述輸入者不限於機關或團體本身,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或第二款要件,也可以委託書商輸入,所以書商輸入外文原版書,一律要書商附具外國著作財產權人証明文件,在法律上恐怕沒有依據。

其實海關執行外文原版書進口,只要書商填具進口書的內容和數量,並立切結書就應該放行。權利人如果要追究,應依著作權法第一○四條規定主動檢舉並提供保證金海關才能查扣,這才符合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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