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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14:25:18瀏覽2746|回應0|推薦1 | |
我是一個著作權法專業律師,執業律師卅餘年,專辦著作權法案件,我的當事人藍綠都有。
我為前新竹市長林智堅辯護,是一位好朋友為林智堅不平,拜託我研究一下林智堅的案子,我看了全部卷宗,覺得他有冤屈,這是一個應該無罪的案子,所以接了這個余正煌自訴林智堅,為林智堅辯護的案子。然而在接了後,卻感到從來沒有辦哪一個案子,像辦余正煌自訴林智堅案這麼孤單和無力。因為辯護律師面對的,不是法院,而是藍白黃的聯手及輿論撲天蓋地的壓力。綠營多數袖手,還有少數綠營民代會放冷箭。凡此,我在「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寫了一篇長文︰「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官司——談余正煌自訴林智堅案的關鍵問題」。
這個案子,我們事務所光刑事第一審答辯狀及調查證據聲請狀就寫了六萬多字,比雙方各自論文字數還多。我們發現余正煌所提供卅三處抄襲對照表,其中只有十一處,是余正煌寫作在前,共七四二字近似,約占全論文的一%多。而這七四二字中,有些是陳明通教授共同修正文筆近似的結果(如對照表廿五—廿八部分),有些是因題目、章節及研究架構近似,再加上使用同一民調,因而結論有近似的文字。這在著作權法上,依過去法院的著作權案例通說,是屬於 「思想與表達合致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 of idea and expression)與「合理使用」(fair use)的範圍。
尤其林智堅論文一%多的近似,都是學術使用,而且余正煌的論文,已經被林智堅以律師函聲明民調未經合法授權,如果有授權也已經終止,則林智堅論文縱有與余正煌論文近似,對余正煌著作的潛在市場也沒有影響,依法院過去的實務案例,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一般合理使用的規定。
本案因選舉而政治化,對法官有極大的壓力。法官透過書記官詢問雙方是否可能由法官來成立調解,終結訴訟?余正煌的律師,看了我們的答辯狀,先表示願意調解。我詢問林智堅,他表示這個訴訟民進黨中央不支持繼續進行,而且賴清德主席要選總統,他不能因這個案子被對方炒作 而影響賴清德的選情,成為台灣的罪人。
我說,我們事務所既然參與了這個案子,如果調解要答應我三個條件︰一、不對余正煌道歉;二、不對余正煌賠償; 三、不要為了和解而對外宣稱自己抄襲,否則我不願意接受調解委任,因為這會影響我們事務所的名譽,林智堅全部答應了。這個案子就在林智堅對社會公益團體捐卅萬元,林智堅聲明對社會造成紛擾感到抱歉,雙方相互放棄訴追權利等條件下成立調解、終結訴訟了。
歷史上有許多冤案,千年都未得昭雪。但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白色恐怖時代,也是經過數十年才有部分真相浮出。本書出版其實只是浮現林智堅案的少部分資訊,希望未來還能夠揭露更多的真相,還給林智堅應有的公道及尊嚴。
註:此文係新自然主義出版,洪浩唐所著《二○二○的學倫獵巫事件簿—阿通師談林智堅論文門始末》的推薦文,另載於 自由時報 2024/03/24 05:30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63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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