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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7):透視國際版權交易
2014/03/28 17:39:10瀏覽53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工商時報二十二版)

立法院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經完成一讀的審議程序。外國人著作的翻譯權開放在即,所以出版界向外國購買翻譯權的數量驟增。過去國內購買外國翻譯權的經驗不多,所以最近出版界購買外國版權產生了不少翻譯糾紛。

國內出版社在國際版權交易上,至少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⑴購買版權的書籍,究竟在我國是否受保護?如果該書籍依我國法律已經「公共所有」,出版社花錢買權利,對抗不了其他出版社,錢就等於白花。

例如前一陣子國內一家出版社透過某仲介公司購買加拿大女作家露西.M.蒙哥馬利(Lucy Mand Mert. gomery)所著《綠色屋頂之家的安妮》(Anne of Green Gables)一書在台的獨家翻譯發行權,然而這本書在我國早已屬「公共所有」,未來也不可能受保護,這種書就可以不用買權利。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書籍已經列為公共所有:

 一九六五年(含該日)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而又沒有到內政部辦理著作權註冊的書籍。

 ②著作人已死亡滿三十年,或未滿三十年但沒有繼承人。

 ③著作權自始歸機關、學校、公司、法人或團體享有,該書已發行滿三十年。

 ④著作權是受讓而來,受讓人自受讓日起已滿三十年。

 ⑤著作權人是法人或團體,於解散後著作權未作交代的。

⑵有若干國家之國民創作的著作,可能沒有受到保障範圍內。目前我國法律保護美國、英國、香港的人民及西班牙、南韓在我國的僑民於世界各地所發行之著作,以及任何國家國民首次在我國發行的著作。所謂「首次發行」,是指在世界各國都尚未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而言。將來著作權法修正後,雖然範圍略有擴大,但仍須注意將來是否可能受到我國保護。

⑶透過仲介公司向外國購買版權,最好能和外國權利人直接簽約。如果不得已由國內出版社與仲介公司簽約,必須要求仲介公司提供國外權利人授權的證明文件。否則萬一仲介公司解散消滅了,或者外國權利人根本未授權這家仲介公司,國內出版社與仲介公司的契約,可能無法有效保障。此外,由國內出版社與仲介公司簽約,在簽約後,最好將契約副本(翻譯成外文更佳)寄送一份給國外權利人,並附加簡短的信函,說明簽約情形,以使國外權利人了解情況。

⑷向外國購買翻譯權,圖片與文字必須分開處理。購買文字的翻譯權,圖片當然不可以使用,往往須另外購買。尤其為了使翻譯書印刷效果好,往往須向國外權利人借用膠捲及原版插畫,這些權利金在談判文字翻譯權的時候,應該一併談妥。尤其透露過仲介公司向國外購買時,必須文字與圖片權利金同時確定,而且形諸書面,以避免文字翻譯權部分已經簽約,圖片使用部分被狠狠敲一筆。

⑸外國人往往依法言法,所以出版社與外國簽定版權交易契約,須詳細閱讀契約條款,衡量該條款自己有無履行能力。例如有時契約中,仲介公司要求事先「審閱」出版社請人翻譯的譯文,此一條文往往容易發生糾紛,所以類似條款文字必須斟酌到雙方都可以接受。

以上是最近出版界在國際版權交易上比較疏忽而引起糾紛的地方。未來出版界勢必要走向國際化,因此有必要學習如何處理國際版權交易的問題。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271~273,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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