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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8 17:05:09瀏覽775|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出版界」雜誌第三十二期,民國八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壹、爭執原因 愛看武俠小說的朋友,只要看到內容以明清朝代為背景,主角是個身材頎長,長眉斜飛,鳳目重瞳的文士,論文足以安邦定國,詩、書、琴、畫樣樣稱絕,論武則當世無雙,稱奇稱最。八九不離十,這部武俠小說的作者是當代武林宗師級的大俠──獨孤紅。 獨孤紅本名李炳坤,一生寫過好幾十部武俠小說,皆膾炙人口。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獨孤紅與萬盛出版有限公司在任揚光律師事務所有一份協議書,由任揚光律師見證。這份協議書的內容是獨孤紅的二十九部武俠小說的著作權永遠歸獨孤紅所有,各版本的出版發行權永遠歸萬聖出版有限公司所有。這二十九部武俠小說是:1.玉釵香;2.紫鳳釵;3.恩怨情天;4.劍花紅;5.菩提劫;6.菩薩蠻;7.血灑黃沙紅;8.英雄兒女;9.俠骨頌;10.名劍明珠;11.孤騎;12.江湖奇士;13.十二郎;14.朱門淚;15.紅葉詩;16.鐵血冰心;17.血滴神刀;18.血魄梅魂;19.江湖路;20.大野遊龍;21.龍爭虎鬥;22.血花、血花;23.斷腸紅;24.鐵血柔情淚;25.無刃刀;26.十里蓮花湖;27.武林正氣歌;28.江湖人;29.俠宗。除了上述簡單條款外,沒有其他約定。從國七十一年到民國七十九年,雙方都沒發生過什麼糾紛。上述二十九部武俠小說都由萬盛公司在出版,依協議書萬盛公司擁有出版發行權,也不必再付版稅給獨孤紅。 問題就發生在開放大陸旅遊探親後,兩岸出版品可以互相交流。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一日,獨孤紅寫了一張授權書給在北京的馬振銘先生,授權書的內容是: 「本人今授權北京馬振銘先生代表本人全權處理本人之武俠著作在中國大陸之出版發行、改編電視、電影劇本及一切有關事宜,並代表本人處理一切侵害本人權益之事宜。」 北京馬振銘先生憑這張授權書,將獨孤紅的武俠著作授權給北京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代理。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馬振銘先生透過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與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簽約,將獨孤紅的《俠宗》(改名為《玉龍美豪客》)授權給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為期五年。 很巧,萬盛出版公司認為自己有獨孤紅武俠著作「各版本」之出版發行權,也在這個時候將獨孤紅的武俠著作授權給北京的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代理。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發現相同的書竟然有二家公司委託,將馬振銘先生委託的事告訴萬盛出版公司,獨孤紅與萬盛公司在大陸的武俠著作出版發行權糾紛,於焉發生。 貳、隔海申訴 萬盛出版公司知道獨孤紅在大陸授權以後,馬上依照大陸著作權相關法令,向中共國家版權局提出申訴。萬盛公司寫給國家版權局局長宋木文先生的信全文如下: 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先生宣佈大陸出版社轉載、重印出版台灣同胞作品,均應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授權,使台灣同胞作品在大陸也受到著作權保護,敝公司深感欣佩。 貴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版權機關,有權解釋版權疑義事項,茲發生以下版權疑義,請貴局惠予解釋,並函示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及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處理方針,當十分感謝。 一、事實大要 敝公司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曾與台灣武俠小說作家獨孤紅(本名李炳坤)先生簽定一份協議書(合同),內容是獨孤紅先生所著《玉釵香》等二十九部武俠小說交由敝公司出版,著作權歸獨孤紅先生所有,但各版本之出版權及發行權永遠歸敝公司所有。 依當時的意思,敝公司已出錢買斷獨孤紅先生的出版權,以後不管敝公司賣多少版書,都與作者不相干,作者只保留播送權及改作權。所以這些年來作者都承認這份合同,沒有向敝公司要版稅,也沒有將書交給第三人出版。敝公司認為依當時合同的意思,作者已經將版權(著作權)中的「出版權」轉讓給敝公司,所以敝公司就委託北京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代理敝公司上述武俠小說在大陸的授權出版事宜。但是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發現獨孤紅先生另外授權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以上書籍,以致發生雙重授權情況。 二、法律爭議 ㈠依照台灣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權可以部份轉讓他人。而依台灣著作權註冊手續,著作權一部份轉讓,並沒有辦理註冊的表格,只要簽定合同就發生效力。作者將上述書籍的出版權轉讓敝公司,敝公司所提供的合同是所有出版權轉讓唯一可能提出的文件,依台灣法律不會再有其他文件。除非作者否認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的合同真實性,或者否認敝公司的權利,敝公司才能在台灣對作者提起確認訴訟。如今作者並沒有否認該合同的真實性,該合同的效力似乎需要仰賴 貴公司加以確認。 ㈡依照一九九○年九月七日大陸公佈的新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案的法律關係須依現在或過去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而不是依照新著作權法。依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者是可以對出版社轉讓出版權的。 如果作者將出版權轉讓出版社,出版社在出版權方面就成為新的版權所有者;因為這個時候出版社就是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的「根據出版合同獲得本條例允許轉讓的作者的部份或全部版權的出版單位」。 一九八二年敝公司與獨孤紅先生之間的合同,並不是出版權的授權或許可,而是出版權的轉讓,所以敝公司應該是出版權的權利所有者,有在大陸授權他人出版上述武俠小說的權利。 ㈢本案敝公司已經同時寫信給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請該出版社尊重敝公司的權利,不過誰真正有權利授權大陸出版,最後還需仰賴 貴局卓裁。敝公司企盼儘速得到 貴局的回音。 謹 祝 公 綏 萬盛出版有限公司 負責人:項幗英 法律顧問:蕭雄淋 西元一九九○年 十 月 十 八 日 叁、中途攔阻 萬盛出版公司除寫信給北京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外,另外也在同一天寫信給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 肆、初獲回音 不知道是辦事效率的關係,還是這個案件本身複雜難以取捨,萬盛公司致中共國家版權局的信函,經過四個多月,國家版權局才以九一權辦字第十一號公文函覆萬盛出版公司。國家版權局覆函內容全文如下: 萬盛出版有限公司: 貴公司一九九○年十月十八日致宋木文局長函收悉。經查, 貴公司與李炳坤先生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所簽協議書載明:《玉釵香》等二十九部小說之著作權永遠歸李炳坤先生所有,各種版本之出版發行權永遠歸貴公司所有。但是,協議書未說明出版發行權的有效地區範圍。在當時條件下,作者與出版者都不可能認為其合同約定的出版發行權的有效地區範圍會包括大陸地區在內。因此,李炳坤先生一九九○年八月致函我局,申明他保留其著作在大陸地區之出版發行權。 綜上所述,難以議定貴公司有權在大陸地區授權出版發行李炳坤先生之著作,兩岸出版交流,乃新近之發展,前後情況變化,矛盾在所難免,希望貴公司能與李炳坤先生從容協商,達成諒解。 國家版權局辦公室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伍、再度申訴 萬盛出版公司接獲中共國家版權局的函件後,在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一日委託北辰著作權事務所發函要求與獨孤紅協商該二十九部武俠著作在中國大陸的出版授權事宜。獨孤紅大概看了中共國家版權局的上述函件,認為整個情況對自己有利,不願意出面協商。萬盛出版公司大概也無意對作者訴訟,但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的《玉龍美豪客》武俠小說又已經出版發行。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萬盛出版公司再度委託北辰著作權事務所蕭雄淋律師發函國家版權局,副本抄送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海基會、中國戲劇出版社等。全文如下: 主旨:為代台灣萬盛出版有限公司函請 貴局對於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擅自出版 台灣作家獨孤紅所著《玉龍美豪客》乙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實施條例」第五十至五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以保障台灣出版公司之專 有出版權利。 說明: 一、本件受萬盛出版有限公司(下稱「萬盛公司」)之委託辦理。 二、茲據前開當事人委稱:「李炳坤先生(筆名獨孤紅)所著《俠宗》等二 十九部武俠小說,已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將「各版本」之出版發行權永 久移轉於本公司所有,有本公司與李炳坤簽立之協議書為據(附件一) 。詎李炳坤於一九九○年四月一日另授權北京馬振銘先生全權處理李炳 坤之武俠著作在中國大陸之出版發行事宜(附件二),馬振銘先生並與 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簽約將《俠宗》等著作授權中國戲劇出版社在中國 大陸出版(附件三),嚴重侵害本公司權利。本公司乃函大陸國家版權 局及中國戲劇出版社暫勿出版上開武俠小說(附件四、五)。一九九一 年二月本公司接獲大陸國家版權局通知,希望本公司能與李炳坤先生從 容協商,達成諒解。本公司乃委請 貴律師代為函告李炳坤先生,請其 逕與 貴律師協商處理(附件六),惟李炳坤先生拒不協商。一九九一 年七月本公司接獲大陸友人寄送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所出版《玉龍美豪 客》上中下三書,此三書正為獨孤紅所著《俠宗》之別名,與《俠宗》 內容完全相同。為此特請 貴律師代函大陸國家版權局,請其責令中國 戲劇出版社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或對本公司給付版稅」等語前 來。 三、依世界多數國家立法例,書籍的出版權及發行權是可以轉讓(賣斷)的 。依據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大陸「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台灣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生效的「著作權法」第七 條第一項規定,作為著作權權能之一的複製權所衍生的出版權,是可以 轉讓(賣斷)的。依照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萬盛公司與李炳坤間的協議書 (合同)約定:「二十九部之著作權永遠歸乙方(獨孤紅)所有,該二 十九部小說各版本之出版發行權永遠歸甲方(萬盛公司)所有。」而且 依該協議書,獨孤紅不能再向萬盛公司要求版稅。在台灣出版慣例解釋 ,獨孤紅的以上書籍的出版權已經賣斷給萬盛公司,獨孤紅所擁有的權 利,只有除了出版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例如公開播送權、公開口述權 、改作權等。 四、一九九一年二月貴局致函萬盛公司中謂:「協議書未說明出版發行權的 有效地區範圍。在當時條件下,作者與出版者都不可能認為其合同約定 的出版發行權的有效地區範圍會包含大陸地區在內。」這種解釋如果是 針對一般出版權的「授權」(許可)是相當合理的,但是如果針對出版 權的「轉讓」,那就違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解釋慣例了。因為協議書並 沒有特別指定只限於台灣地區的出版發行權,自然包含世界各地中文的 出版發行權在內。協議書中的「各版本」指可能產生的香港、東南亞、 美洲甚至大陸各版本在內。如果台灣的作者甲將著作權或出版權轉讓給 美國人乙,甲還可以到大陸去授權,那麼肯定未來兩岸不僅會有無數的 出版糾紛,而且大陸未來還會面臨無數的國際著作權糾紛。因為在資本 主義社會,作者的出版權或著作權轉讓(賣斷)的例子太多了。在五年 前,任何作家轉讓出版權或發行權,合同中絕對不會提到中國大陸的。 五、依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 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 侵權行為中的下列行為:(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二) 涉外侵權行為;(三)認為應當由國家版權局查處的侵權行為。」第五 十條規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所列的侵權行 為,可給予警告、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 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顯 然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版他 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侵權行為,希望 貴局能夠妥善處理,以 減少未來兩岸的出版糾紛。 上述函件,迄今中共國家版權局並沒有答覆,按照中共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版權局是要處理答覆的,就如同在法院訴訟,無論原告對錯,法院總是要判決或裁定的。 陸、武林懸案 台灣作者在過去將全部出版權賣斷給出版社,這「賣斷」的效力如何?作者有沒有權利再到大陸去授權出版?如果作者有權利再到大陸授權出版,那麼賣斷的效力限於台灣地區,如此一來,根據相同的道理,作者也可以到美國、英國或香港去授權中文版,所以獨孤紅與萬盛公司這個案例,法律上如何加以解釋,影響台灣出版界非常大。本案是一個通案,不是一個特殊的個案,所以新聞界及海基會都很想了解本案的結果。 八月份,我去一趟大陸,與國家版權局一位司長及副司長談論本案,他們也不敢遽下結論,只希望這個案子能夠在台灣訴訟,他們會尊重台灣訴訟的結果。在台灣,出版社在慣例上不太喜歡告作者,所以問題就僵在那兒。 在大陸與中共國家版權局官員談論本案時,我曾極力主張國家版權局應該儘速就本案表示意見,因為未來會有接二連三的相類似案例必須沿用前例。國家版權局的確定答覆不管是作家有權授權抑或出版社有權授權,身為律師就可以明確告訴身在台灣的作家及出版社,到底誰才有權利到大陸去授權。 獨孤紅的武林秘笈在大陸竟然成為武林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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