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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3):影印店要當心了
2014/03/28 16:49:56瀏覽45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月十一日民生報文化版)

在過去,學生為了上課或考試需要一些資料,往往到學校附近影印店影印。尤其一整本西書,全部影印並精裝,價錢還不及原書定價的一半,既省錢又方便。此外,喜歡聽雷射唱片或喜歡看某些錄影帶,一般人為了講究視聽效果,往往到代客錄音店或錄影帶出租店翻錄。在國人的腦海裡,反正只是個人使用或欣賞,又不是拿去營利販賣,複製拷貝一下,本來就沒有什麼,那有什麼侵害著作權?但依照立法院已經完成一讀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這個觀念要改變了。

依據該修正草案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他人已公表的著作。但重製的機器,必須是私人用的重製機器,不能是供公眾使用而設置的機器。換句話說,用自己或朋友的影印機、錄音機或錄影機而拷貝他人著作是允許的,但在影印店、代客錄音店或錄影帶出租店拷貝他人的著作,就侵害別人的著作權了。

在外國的著作權法,有些國家認為只要是不營利、供私人利用目的,不管在什麼地方複製都屬於合法,例如南韓。有些國家認為縱然是不營利、供私人利用目的,仍然須用私人的機器複製才合法,在公眾使用目的而設置的機器複製屬於非法,以便使利用人盡量購買原著作,以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我國草案是採後者的立法例。依據我國草案規定,影印店等複製他人著作,經著作權人提告訴,影印店等和顧客,要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影印店等專門在違法複製他人著作,屬於常業犯,不待著作權人告訴,警察就可以直接取締。常業犯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相當重。

為了因應未來著作權法,影印店、代客錄音店及錄影帶出租店要當心了。尤其西書業者,手腳要快,進口原文書,或取得授權翻印原文書,前景看好。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247~248,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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