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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22):大陸作品限制著作權問題
2014/03/24 18:14:22瀏覽216|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月十四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台北地檢署有一個這樣的案例:台灣一家A唱片公司在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依據行政院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布的「淪陷區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進入本國自由地區管理要點」,透過第三地區──香港,取得大陸某唱片之授權,該唱片經新聞局審核通過,A唱片公司與香港B唱片公司的契約書也經合法單位認證。這張唱片製作成錄音帶後,在台灣賣了兩、三年。

這家A唱片公司今年八月被台灣某甲告訴違反著作權法。原來甲最近向浙江音像出版社的編輯部主任乙接洽,由乙個人寫轉讓書,將該唱片全部著作權轉讓甲,甲根據這張轉讓書到內政部登記註冊甲為著作權人,向A公司的負責人及銷售A公司錄音帶的C公司負責人提告訴,總共要求新台幣壹佰多萬元的賠償。AC兩公司負責人面臨可能造成的刑事壓力,正在躊躕本案是否賠錢和解。

本案案情透著蹊蹺:

一、依據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中共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錄音錄像出版物版權保護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音像出版物作為一個整體,其版權歸出版單位所有。……未經出版單位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商業性翻錄。」依此規定,個人不可能為錄音著作的權利主體,何以乙有權轉讓錄音著作的著作權給甲?

二、依據中共現行著作權法,著作只可許可使用,不能全部轉讓。何以本案錄音著作著作權乙可以全部轉讓給甲?

最近兩岸著作權糾紛日漸增多。十月一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開一個「如何落實兩岸著作權權益之維護」座談會,與會業者痛斥大陸作家、出版社、主編多重授權,導致國內業者動輒遭受刑事壓力,因而形成對大陸人民的作品權利必須加以限制的意識。

大陸人民是否加以保護?如何保護?以互惠的外國地位加以保護,抑或以本國人地位加以保護?以互惠的外國地位加以保護,則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不同的國家。以本國人加以保護,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目前中共將台灣作家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加以保護,而我們政府機關如內政部、法務部等,也將大陸人民視為本國人民。大陸人民作品的保護如何定位,確實是一個政治問題。

依這一、兩年所碰到兩岸著作權糾紛及接觸大陸著作權人士的經驗,確實感到大陸是一個權大於法,很難用法律去理解的地方。他們處理糾紛,往往憑藉政策、權勢、人情、意識型態,而不是法律邏輯,面對這種情況,政府對大陸人民的作品視為本國人民處理的政策,確實極容易引起台灣業者的反彈,認為這是保護不對等。

由於大陸作品授權或轉讓發生不少認定上的困難,因而自十月二日起,內政部受理大陸作品著作權註冊,該文件均須經海基會驗證。最近有人主張在立法院審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恢復對大陸著作採註冊主義,未經註冊的作品沒有著作權。我私下詢問不少業者,他們大抵上認為對大陸人民著作權採註冊主義或創作主義,影響不太大。為了兩岸保護公平對策起見,應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限制大陸人民作品被侵害的刑事訴訟權。因為依照現行中共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沒有刑事責任,因而大陸出版社翻印台灣作家書籍,不必受到刑事追訴,沒有任何刑事壓力。反而台灣業者侵害大陸作品著作權,要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增加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動不動就坐牢,十分不公平。

限制大陸人民作品在台灣受侵害的刑事訴訟權,是一項可考慮的建議。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85~87,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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