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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章(14):迎接著作使用授權時代的來臨
2014/03/28 18:59:50瀏覽23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民生報十四版)

自六月十日總統公布新著作權法以來,各常使用他人著作的行業(例如報紙、雜誌、出版、設計等),已經受到極大的衝擊。依據幾個月前的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我方將協調立法院儘可能在明年一月前議決通過一九八九年七月草簽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草案行政院已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同日循黨政協調程序,函請執政黨中央黨部協請黨籍立法委員盡力協調立法委員議決通過。

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通過,會有什麼新的衝擊?八月二十四日,我以內政部法律顧問身份參加在國貿局舉行的中美智慧財產權諮商會議,依美方對中美協定第一條的解釋,中美協定還包括不少新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沒有規定的外國人著作。

茲以日本人的著作為例,中美協定的保護至少包括:

日本人所創作,在日本發行後三十日內在美國發行的著作。

日本人所創作之著作,該著作人在美國有永久居留權或住所者。

日本人的著作在日本首次發行後一年內,將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將台灣的發行權專屬授權(以書面)給下列之人,而該著作已在台灣或美國流通者:

1.美國或台灣的自然人或法人。

2.美國或台灣的自然人或法人擁有大多數股份或其他專有利益或直接間接控制無論位於何處的法人組織。

因此,一本日本雜誌,在日本發行後一年內,將台灣的發行權獨家授權給台灣公司,而且雜誌在台灣販賣,我國將予保護。如果該雜誌的台灣發行權獨家授權給新加坡公司,而該新加坡公司美國的自然人或公司擁有操縱選舉百分之五十一董事的能力,且該雜誌賣到美國去,我國亦將予以保護。

未來在認定何國人的著作受保護,何國人的著作不受保護,將是一件十分艱鉅的工作。尤其在台灣加入GATT以後,台灣將可能與加入伯恩公約無異。著作使用授權的時代已經來臨了,國人應及早作準備。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389~390,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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