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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18):赴大陸取授權應注意什麼?
2014/03/24 17:52:24瀏覽49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目前台灣有很多業者與大陸作者或出版社談出版授權或某些創作的合作形式。由於台灣與大陸同種同文,大陸書籍及工資便宜,所以兩岸出版品交流,台灣屬於入超。

到大陸拿授權,應注意什麼?依中共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幾點值得注意:

一、作品的著作權原則上屬於作者所有。但有左列例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者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物資技術條件創作,並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著作權歸屬於單位的職務作品。

以上三種作品,著作權歸屬於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

因此,除非特殊的作品,如百科全書、辭書等,須向出版社取得授權,其他的原則上應向作者取得授權。

二、依中共著作權法以取得授權(許可)的方式交易。此授權的期間不能超過十年,超過十年超過的部分無效,不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

三、除報社、雜誌社刊登作者投稿作品外,與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取得授權(許可)使用其作品,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四、與著作權人訂立授權使用合同,其合同應包含下列條款:⑴授權使用作品的方式;⑵授權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⑶授權使用的範圍、期間;⑷付酬標準和辦法;⑸違約責任;⑹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其中的⑵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授予專有使用權,使用者僅取得非專有使用權。取得某項專有使用權的使用者,有權排除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他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因此與大陸著作權人訂立授權使用合同,最好在合同中約明享有專有使用權。

五、出版大陸作者作品,在圖書脫銷(絕版)而出版社拒絕重印、再版者,作者有權終止合同。而如作者寄給出版社兩份訂單,在六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圖書脫銷(絕版)。

六、台灣出版社可以用委託大陸作者創作的名義,與大陸作者合作,享有大陸作品的著作權。中共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定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委託作品有下列三個特點:

作者是受委託人所指定的目的和要求而進行創作,作者不完全依據自己的意志創作,在委託著作中,作者僅表現創作才能和技巧。

委託者與作者間是一種臨時的勞務關係,而不是僱佣關係。

雙方的著作權關係,可以依合同約定由委託者享有,沒有約定的話,著作權屬於作者。

七、與大陸作者簽約,最好能要求作者到大陸法院公證處認證簽名,然後由海基會驗證該公證處的簽名。否則簽約後作品被台灣盜版者盜印,被授權人在台灣法院提出告訴時,被告律師如果質疑作者授權的真正,這個官司就很難打了。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69~71,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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