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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9):談兩岸人民著作的保護
2014/03/24 15:19:29瀏覽144|回應0|推薦2

(本文原載八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民國八十年四月三十日出版的法務部公報(第一三○期),載有一則有關大陸人民著作之保護的司法座談會。這則座談會的法律問題是:「擅自在台灣重製大陸人民之著作,經該大陸人民提出告訴後,有無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代為重製者亦同。」

上項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有兩說。一說是肯定說,認為大陸人民的著作應受保護。其理由是:「按本國人民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甚明。大陸人民亦屬本國人民,自應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是擅自重製其著作者,仍應以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論處。」另外一說是否定說,認為大陸人民的著作不應受保護。其理由是:「大陸人民亦屬本國人民,惟因我國政府主張三不政策,致在台人民無法與大陸人民正式接觸,是有其實際上之困難存在。況在目前局勢下,大陸國土非我國司法權所及之地,從而在該處生活之人民是否仍與在台人民同樣享有著作權法第四條之權益,即值斟酌。」

上述研討意見的結論是:「呈請上級釋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研究意見採肯定說,認為大陸人民的著作,應該保護。法務部檢察司的研究意見是:「中國大陸及領海,均屬中華民國領域,其上之人民仍屬中華民國人民,自不能以司法權之運作有事實上之窒礙而變更其法律地位(參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八二一九號判例)。故本件採肯定說為當,惟其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時則有限制(內政部受理淪陷區人民著作權或製版權註冊案件處理原則可資參照)。」(法務部檢察司法80.字第○三六三號函復台高檢)。

大陸人民的著作擁有著作權,是目前檢方的通說。一、兩年前,有一位台灣出版商翻印大陸中醫的書籍,經大陸作者委託台灣親戚在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大陸人民著作雖未註冊,但仍採創作保護主義,擅自翻印,仍屬侵害著作權為理由,而提起公訴。這個案子最後在第一審以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和解了。

目前台灣已具備法制國家的形式和規模,雖然在政治性案件,法院仍然可能缺乏擔當。但一般案件,人民原則上都可以透過法院,而使在法律上的權益獲得保障。即使大陸人民也不例外,鄧元貞案,就是例子。現在問題是大陸是否相對保護台灣人民的著作?依中共著作權法及其相關文件,在形式上大陸也保護台灣人民的著作。可是一旦台灣人民著作在大陸被侵害,台灣人民怎樣獲得救濟?

一位自立報系經理在廈門台灣研究所發現該所陳列盜版自立報系文化出版部的書籍,於是回來後寫信給該研究所及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都沒有結果。去年九月,我親自向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探詢,該公司已說自立報系要先付一筆調查費,但不保證有結果。在北京,我問一位大陸律師,台灣人民在大陸著作權受侵害,能不能在人民法院訴訟?他肯定地說:可以。我又私下問:憑良心說,你對人民法院有信心嗎?他笑著說,他在一九八五年告一個案子,一九八七年才開庭,到一九九○年,那個案子竟不知到那裏去了,也沒判,也沒開庭。我又問:難道你們法院辦案沒有期限?他說,有期限是個理想,將來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做。

兩個星期前,與柏楊餐敘,柏楊說他的書授權大陸出版,第一年有兩萬元美金的版稅,第二年預估應有一萬多元美金,結果只有一百多元美金,向出版單位抗議也沒有用,他不知該怎麼辦。大陸盜版台灣人民著作,沒有刑事責任。兩岸的法制、著作權觀念及救濟方式差異如此大,台灣人民著作被大陸盜版,真不知該怎麼辦。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35~37,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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