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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6):大中耳朵開放後的著作權法問題
2014/03/24 14:52:46瀏覽139|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政府準備要開放大中耳朵了,國際資訊的自由化、流通化,是時代潮流所趨,擋也擋不住。

以前開放小耳朵,大多是家庭接收,而且牽涉到外國的電視台有限。但開放大中耳朵就不同了,不僅涉及很多外國電視台,而且國內業者也可能以大耳朵接收而轉播至其他家庭、錄製節目販賣或公開播送節目,因而牽涉到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依照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純粹以大中耳朵接收節目,而沒有錄製或轉播行為,是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純粹以大中耳朵接收節目,頂多只是違反管制法規,與著作權無關。縱然所接收的節目是在外國必須付費的電視節目,也是一樣。因為目前我國並沒有加入任何著作權公約,而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的國家,我國對其國民著作權的保護,是採「內國國民待遇原則」,即我國對外國國民著作權的保護,依我國著作權法。而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項的著作權利人權利,沒有包含單純節目的接收在內。

依照現行著作權法,如果以大中耳朵接收外國電視節目供家庭欣賞,並不侵害著作權。如果為營利目的而錄製我國有保護之節目,則屬於侵害他人的重製權,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依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MTV、旅館公開上映這些節目或第四台、電視台公開播送這些節目,則依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依照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十二條規定,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不管上述重製、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行為,外國著作權人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不管應負擔刑事責任或賠償責任,都必須以該外國人的著作,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為前提。那些外國人的著作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註冊: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外國的電視節目,很少可能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因為所謂「首次發行」,是指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外國的電視節目透過人造衞星而在國內播送,並不屬於「發行」。因此,外國的電視節目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大多指「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亦即彼此有「互惠關係」。目前與我國有完全的著作權互惠關係的國家或地區,有美國、英國及香港。依一九四六年訂立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規定,我國保護美國人民的著作權。另外,由於英國國會通過保護我國國民的著作,所以我國自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保護英國國民的著作(內政部76.1.10.(76)內著字第三六七四○四號函)。我國亦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保護香港人民之著作。至於西班牙及南韓,由於只保護我國僑民的著作,所以我國也只保護西班牙及南韓在我國僑民的著作,沒有全面的著作權互惠關係,所以在開放大中耳朵方面,比較少牽涉著作權問題。至於中國大陸的電視節目,如果著作權屬於個人所有,由於政府一向認為大陸人民亦屬我國人民,所以該節目,以本國人之著作加以保護(內政部77.8.2.(77)內著字第六二○六二七號函)。

傳播媒體越發達、科技越進步,伴隨而來的一定是著作權保護愈國際化,未來國與國間的界限,將越來越模糊,大中耳朵的開放,傳來這個訊息。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23~25,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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