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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5):中共是台灣的宗主國?
2014/03/24 14:49:15瀏覽20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報載經濟部部長蕭萬長赴美會晤美國貿易代表席爾斯,就中美經貿問題進行磋商,並將談及台灣申請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一事,台灣擬援引GATT第三十三條規定,以獨立的關稅領域提出申請,然而中共則引GATT第二十八條以「宗主國」之身分,阻止台灣申請入會。

回想這幾年來中美談判,每次碰到雙方重大歧見時,美方動輒以不支持我方加入GATT為理由加以要挾需索。去年中美著作權談判,美方也以我方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有關鄰接權規定不符合GATT著作權美國草案為理由,要求我方去除鄰接權條款。一位經貿官員私下抱怨說,為了加入GATT,我方已花費不下新台幣一百億元了,迄今還處處被勒索。這麼多年來我們沒有GATT,還不是活得好好的?

為了加入GATT,我們已經花費鉅大的代價,我們如果不從政治上和外交上去突破,難道還要無止境的花費代價?

中共是台灣的宗主國嗎?

以著作權關係來談。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中美雙方在南京簽定「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通商航海條約」,這個條約在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民國三十八年大陸淪陷以後,中共不承認有這個條約,所以這個條約實際上只適用於台灣地區。民國六十八年,中美斷交,美國制定台灣關係法,依照台灣關係法第四條(C)項規定,民國三十五年簽定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通商航海條約」,只適用於台灣。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四日,中共與美國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貿易聯繫協定」,這個協定在一九八○年二月一日生效。該協定第六條規定:「締約雙方承認在其貿易聯繫中有效地保護專利、商標和版權的重要性……締約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保證根據各自的法律和規章並適當考慮國際做法,給予對方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權保護,應與對方給予自己的此類保護相適應。」目前美國對台灣的著作權保護是根據「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通商航海條約」第九條規定,美國對中共的著作權保護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貿易聯繫協會」第六條規定。前者條約不適用於中共,後者協定不適用於台灣。

此外,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中共與菲律賓政府也簽定一個文化協定,該協定第四條規定:「締約雙方同意根據互惠原則和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範,採取必要的措施,在各自的領土上保護對方國民的文學和藝術產權,包括對方國家的文化財富。」這個協定效力不及於台灣,菲律賓迄今沒有保護台灣人民的著作,所以依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台灣也沒有保護菲律賓人民的著作。中共和外國簽定的著作權條約或協定,向來效力不及於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沒有統治過台灣,為什麼中共會是台灣的宗主國?

兩德統一之前,東德和西德是獨立的兩個國家。各自有自己的外交、主權、領土和人民,東西德都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在著作權方面,東西德都同時加入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因此,台灣獨立加入GATT、國際著作權公約或甚至聯合國,都是不妨礙統一的,只有雙方在國際上都有獨立的主權和外交,統一才可能是和平和自願的,而不是流血和被迫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19~21,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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