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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評論文章 (4):再談大陸出版品的著作權問題
2014/03/22 20:12:17瀏覽19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九月六日自立晚報七版)

大陸作家的出版品,也受著作權法保護。目前比較受爭論的有兩個問題,其一是大陸出版品如何授權?轉授權有沒有法律效力?其二是如果經合法授權,在台灣被盜印,台灣的合法出版商能不能直接提出告訴?抑或只有著作權人本人才能提出告訴?

關於授權問題,由於大陸作家也是中國人,所以大陸作家作品的授權,只要是依現行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由著作權人授權就可以了。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是經由眞正著作權人授權,不一定須要經過簽證、認證甚至簽約的程序或形式(當然形式越完備越有證據力)。不過,基於政策或地理上的關係,要與著作權人直接洽談,恐怕有所不便,因此想取得大陸出版物的授權,往往須透過第三者。依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經著作權人授權者,被授權者在授權範圍內對第三人之同意,視爲著作權人之同意。」所以,現行法承認著作權的轉授權是有效的。換句話說,大陸作家甲授權香港出版社乙出版其作品,乙再授權台灣出版社丙出版該作品,丙的出版是合法的。

其次再談告訴權問題。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著作權法,原則上須告訴乃論,權利人不提出告訴,侵害人不被追訴處罰。著作權人當然是權利人沒有問題,出版人或發行人是不是權利人?能不能獨立提出告訴?實務上曾有二項見解:其一是台灣高等法院一項刑庭庭長會議決議,認爲出版法上的發行人縱然不是著作權人,也可以提出告訴(司法院七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七十三年刑一第七二七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其二是司法院一項解釋,認爲出版人對所出版之作品被侵害,不論出版契約有無授權告訴,出版人都有提出訴訟的權利(司法院二十六年院字第一六四八號解釋)。

以上兩項見解,前者在學理上頗有爭議,後者在實務上普遍被採用。因爲民法第五一六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人之權利,於契約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移轉於出版人。」而「契約實行之必要範圍」,包含對於侵害人提起訴訟之權利在內。所以大陸出版品如果經合法授權出版,國內的出版人本於出版人的地位,就可以獨立提出告訴了,不須要原著作權人出面告訴才會生效。因此,台灣出版商若經合法授權出版大陸作家作品,還是有保障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99~200,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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