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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2 20:19:55瀏覽182|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自立晚報七版) 著作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著作權有一定保障年限,所有權沒有一定保障年限。張三寫了一本書,張三有這本書的「著作權」,張三這本書著作權如果沒有轉讓他人,它的保障年限是終身及死後由繼承人繼承三十年。在這段期限內他人不能任意翻印。如果李四到書店買了一本書,李四擁有這本書「紙張」的「所有權」,除非這本書燒燬或其他原因不存在了,否則李四子孫世世代代都擁有這本書的所有權。 一本書的著作權主要在保障書的內容不被剽竊。由於思想的創作大抵沿襲前人,只是文字運用不同而已,因此著作權不能永遠獨占,只要保障期間屆滿,任何人都可以「翻印」。不過這裏的「翻印」,是指「內容」的翻印,而不是「版面」的翻印。史記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其內容,但甲出版社就乙出版社印刷的史記加以照像製版,甲出版社雖不侵害乙出版社的著作權,却有可能侵害乙出版社的製版權。 什麼書沒有著作權?主要有下列幾種: ㈠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一日(包含該日)前發行,而且又沒有到內政部辦理著作權註册的書。 ㈡著作人已死亡滿三十年,或未滿三十年但沒有繼承人。 ㈢著作權人自始爲機關、學校、公司、法人或團體,該書發行已滿三十年。 ㈣著作權是受讓而來,受讓人自受讓日起已滿三十年。 ㈤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一日(包含該日)前發行的翻譯書(不管有無註册)。 ㈥著作權人爲法人或團體,於解散後著作權未作交待的。 ㈦著作人爲美國、英國、西班牙以外國家,而且不是在中華民國最初發行的。 有以上七種情形之一,該書沒有著作權,內容可以加以「翻印」。爲了安全起見,「翻印」內容最好重新打字排版。在第一種至第六種情形,重新打字排版也有好處,可以到內政部申請「製版權」,別人不能就你的版面加以照相製版。如果別人加以照像製版,你可以提出告訴,法院可以對侵害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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