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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2 20:07:51瀏覽487|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自立晚報七版) 現行著作權法在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在同年七月十二日零時生效。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主義,著作只要創作完成,就發生著作權,與舊著作權法不同。舊著作權法採取註册主義,著作要經過註册手續才發生著作權。在舊著作權法時期,出書後最好辦理一下著作權註册,否則不能享受著作權的保障,很容易理解。在新著作權法時期,著作權取得旣然採創作主義,出書要不要申請著作權?申請與不申請有什麼不同?有些人就提出疑問了。 依現行著作權法,著作權註册,有四個效果: ㈠著作權註册,具有推定著作權存在的效果。例如張三寫A書,要告訴李四抄襲,如A書未註册,李四否認張三有著作權,李四不須要擧證證明張三無著作權,反而張三必須擧證證明自己對A書有著作權。反之,如果A書張三有註册,李四否認張三有著作權,李四必須擧證證明張三沒有著作權,而不是由張三擧證證明自己有著作權。 ㈡出書如果沒有註册,受到他人侵害,固然可以提起訴訟,但却不能直接請求警察查扣盜版書,想要請求警察查扣盜版書必須該書有著作權執照才可以。不過,如果已提起訴訟,由檢察官或推事指揮警察查扣盜版書,則不須有著作權執照。 ㈢如果盜版書要輸入國境,須有著作權執照,才能請求海關查扣、沒入。 ㈣著作權的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必須註册,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寫A書,有A書的著作權,甲將A書著作權轉讓乙,未辦理轉讓註册,甲又將A書著作權轉讓丙,並辦理轉讓註册,如果該書被盜印,只有丙可以告,乙不能告。所以著作權在轉讓、繼承或者設定質權的情形,最好辦理註册,比較沒有糾紛。 現行著作權法雖然採取創作主義,但著作權註册與不註册,仍有若干不同效果。現在內政部對著作權註册作業比舊法時期在效率上高了好幾倍,手續費也便宜了不少。所以出書後最好還是到內政部辦理一下著作權註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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