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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評論文章 (7):大陸出版品授權問題重重
2014/03/22 20:23:50瀏覽23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月四日自立晚報七版)

政府開放大陸出版品已是出版界、文化界談論的焦點。開放大陸出版品,是一個正確、値得讚揚的政策。我們號稱承襲五千年文化傳統,可是台灣地區有關研究中國文化的出版品却少得可憐,世界漢學中心並不在台灣,各國要研究中國法制史也須要到日本去。政治上的不幸使學術與文化也連帶無辜受累,這也許可以期望開放大陸出版品而慢慢改善。

開放大陸出版品,當然要連帶考慮到大陸作家的著作權問題。大陸作家也是中國人,如果他的出版品他自己擁有著作權,當然在台灣地區要受到保障,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大陸作家出版品著作權的保障,應由法院爲之,而不是新聞局該管、能管的。現在新聞局開放大陸出版品要求申請出版人之要附授權書,這是十分値得商榷的。如果附授權書成爲旣定政策,恐怕將來新聞局會搞得焦頭爛額、威信喪失。新聞局似乎想藉授權、付版稅來達到對大陸作家「宣傳」、「統戰」效果,殊不知大陸出版品的授權問題不是像外國出版品授權那麼簡單,而且我們是自由民主國家,不像專制國家那樣,藉政治上的政策就可以貫徹一切的。

新聞局要管出版品的授權,似乎要考慮到這幾個問題:

誰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出版社抑是作家?大陸作家大抵上是領出版社薪水的。如果我們認爲對大陸有主權,有關大陸出版品的著作權問題應受現行著作權法的規範。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之。但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大陸出版品如果是作家領薪水完成的,著作權應歸出版社所有。但中共的出版社大抵上是官方所有,台灣的出版社付版稅給中共出版社,有沒有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爲叛徒征募財物或供給金錢資產」之嫌疑呢?此外,依照我國現行法律體制,誰是著作權人只有法院有權利認定,如果法院與新聞局認定不同,新聞局的公信力在那裏?

依照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著作權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新聞局本來就無須管著作權。況依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出版的自由,這種自由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須「法律」才能加以限制。大陸出版品如果「內容」沒有問題,而著作權法又採告訴乃論之罪,新聞局憑內部的作業要點就要審核授權、查扣出版品,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基礎?

著作權的侵害,最後還是要由法院解決,法院有傳訊證人、調查證據的權限。如果法院都無法認定的事實,新聞局當然更無法認定了,新聞局何必多管一道手續?如果新聞局認爲管授權有助於刷洗海盜形象,那麼台灣盜版美國出版品、唱片已經影響外交及經貿,何不先管美國出版及唱片進口的事先授權?這是更單純、更有利益的事情,爲什麼不先做呢?

目前台灣在市面上流傳的大陸出版品已經有一萬多種,這些違法的出版品新聞局視而不見,却要刁難挑剔想要合法進口的出版品,使合法很困難、很不方便,違法很容易、很方便,合法出版品進口到了市場,整個市場早就被違法的出版品先吃光了。政府法令的威信在那裏?新聞局所要建立的形象又在那裏?

最近我們常常感嘆公權力無法伸張。事實上,公權力往往以公信力爲基礎。長久以來,政府迷信法令萬能,法令制定過於浮濫。而且法令的制定,往往操諸少數人,也不管能不能執行?有沒有效果?結果法令是制定了,但是由於太理想化、標準太高,人民要遵行非常困難,而且如果不遵行也沒有什麼關係。這種「立法從嚴,執行從寬」的眼高手低的作法,不僅造成法令公信力喪失,官員上下其手,而且養成人民漠視法令,一被取締就加以敵視的習慣,這是現行法制上的最大危機。

著作權應該尊重,這是天經地義的。但新聞局審查有無授權並不能阻止盜版,要盜版的人是不會透過新聞局的,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更何況大陸出版品的授權是很複雜的,照現在新聞局想要制定的標準,恐怕將來沒有幾家可以准許,結果市面上合法的寥寥無幾,違法的觸目皆是,與合法舞廳科以高標準年費,而地下舞廳到處都是,合法的不能和違法的競爭一樣。我們的法令已經沒有多少尊嚴了,新聞局在制定授權政策之前,何不廣徵業者意見,多一點「民意」基礎呢?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205~20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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