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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評論文章 (8):報刊上登載的文章可否轉載?
2014/03/22 20:28:28瀏覽40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自立晚報七版)

在報紙、雜誌上刊載的文字,大抵上可分成三種,純粹的新聞報導,時事問題之論述及非新聞性之文藝、學術、美術之著作。這三種文字在著作權法上各有不同的地位。

在著作權上有不同地位先談第一種文字,世界各國著作權法都不把它當作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即明文規定:「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不得爲著作權之標的。所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例如報導政府首長之異動、高速公路連環大車禍、外國元首遇刺、國慶各地的慶祝活動等。報紙上除副刊及各版的評論文章以外,凡屬於報導性而又未署名的文字,都屬於這一類。這一類的文字旣然沒有著作權,抄襲該報導事實,是不會侵害著作權的。

再談第二種文字。所謂時事問題之論述,大抵上指報刊上的社論、未署名的評論文章(例如自立晚報的「微言」)及記者寫的特稿等。這類文章是有著作權的。它的著作權,除非作者和報刊有特別約定,否則屬於報刊所有。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經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得轉載或播送。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視台播送。但應註明或播送其出處。如爲具名之著作,並應註明或播送著作人姓名。」上開條文所稱的「著作」,即指時事問題之論述而言。因此,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原報刊沒有寫「本刊禁止轉載」或其他類似字樣,則任何報紙、雜誌都可以未經同意加以轉載,但必須註明出處。至於學者在非副刊所寫政治、經濟、社會的評論文章,是否屬於「時事問題的論述」,比較有爭論。如果不願被轉載,最好註明「本文禁止轉載」。

至於第三種文字,非新聞性之文藝、學術、美術之著作,主要是指報紙副刊上的小說、漫畫、詩詞、散文、隨筆、遊記等。這類文章著作權屬於作者所有,縱然未寫「本刊禁止轉載」,也是不能隨便轉載的。任何報紙、雜誌如果要轉載,需徵得作者同意,而無須得原載的報紙、雜誌的同意。此外,登載該文章的原報社、雜誌社如果要將作者的文章收編成單行本,也須再經原作者同意才可以,否則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
209~210,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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