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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介紹 (6):兩教授之爭──談日本人著作權之保護
2014/02/19 22:06:59瀏覽212|回應0|推薦0


(原載「台北一週」六十六期,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一
位在東京大學唸書的中國留學生,最近回國在國內某大學任敎。他想將其在東京大學時某老師的日文著作翻譯成中文,乃通知他的老師,他的老師一口答應了。該敎授於是著手翻譯,並將該翻譯著作物交國內出版商出版。詎料沒多久,該敎授的老師要求敎授應付給版稅。該敎授認為他的老師已經答應可以翻譯,才加以翻譯,不應再出爾反爾要求版稅。何況依日本慣例,要求版税之數額按日本原著作物定價百分之六計算,如果付給版稅,該翻譯著作物勢將成本過高,造成賠本,國內出版商不但不願意出版該書,而且也將要求該敎授賠償印刷費的損失。

造成這兩位敎授爭執的原因,可能是彼此在基本的觀念和認識上有所歧異。日本敎授認為他答應其學生可以翻譯,是允許其學生在付酬的情況下可以翻譯的,翻譯他人著作應給付報酬是當然的,不需要事先說明,就如同進館子吃飯要付錢樣。中國敎授則認為,翻譯他人著作事先徵求他人同意是種道德;在習慣上,翻譯他人著作是不必徵求他人同意的,至於給付報酬更不用談了,就如同在朋友家裏吃飯不用付錢樣。

從法律的觀點來說,這位中國敎授翻譯日本敎授的書籍,應否給付報酬?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著作物如無違反中國法令情事,其權利人得依本法聲請註冊。前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承認中國人民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為限,依本條規定註冊之外文書籍,其著作權之保護,不包括翻譯同意權。」任何國籍之外國人,其著作物中國人得不經同意,加以翻譯。因此,這位中國敎授在法律上是沒有錯的,這兩位敎授爭執,是因為日本敎授不了解中國法律,他在日本視為當然的原則,與中國法律的規定有所出入。

與這件事有關,有個極値得了解的問題:日本的著作物在我國有無受到保護(不僅僅指翻譯同意權而言)?依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我國對於外國人著作物之保護係採相互主義,只要外國著作權法不保護我國人民之著作物,我國著作權法也不保護外國人民之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著作物有左例情形之者,受本法之保護:日本國民(包括日本國法令設立之法人及在日本國有主事務所之法人)之著作物;最初在國內發行之著作物(包括最初於本法之施行地外發行,自其發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國內發行者前二款所規定外,依條約日本國負有保護義務之著作。」我國迄今未加入任何國際著作權公約,我國與日本又無邦交關係,我國人民之著作物原則上在日本不受保護,因此日本人民之著作物,在我國也不受保護。職是之故,上述中國敎授翻譯日本敎授之著作物而未付報酬給日本敎授,不僅不違反法律,即使盜印日本敎授之原作,也是不會違反法律的。

輿論界常常呼籲大家不要盜印,但在法律上我們却有種種盜印不違法的漏洞,豈不可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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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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