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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21:47:56瀏覽396|回應0|推薦0 | |
(原載「自立晚報」民國七十年一月七日第四版) 「日本著作權資料協會」成立於一九六一年(昭和三十六年) ⑴正式會員:即贊同該協會之目的,每年繳二十萬元以上日幣之會費者。目前正式會員有日本廣播協會、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日本唱片協會、日本音樂著作家組合、日本音樂著作家連合、社團法人日本藝術表演家團體協議會、社團法人日本書籍出版協會、社團法人日本作曲家協會、社團法人日本美術家聯盟及社團法人日本民間廣播聯盟等十個團體。 ⑵贊助會員:即贊同該協會之目的,每年繳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日幣贊助費者。目前共有二一○個團體為贊助會員。 該協會由各式會員之代表者構成總會,並設有理事會,理事會底下設有營運委員會。日常事務由事務局長及所屬四名職員處理。協會之經費來源,除會費、贊助會費及出版事業之收入外,並有國庫輔助。 二、著作權資料中心在法律上的可能性 日本目前和著作權直接有關的團體,共有六個:著作權資料協會、全日本照片著作人同盟、著作權法學會、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日本文藝著作權保護同盟、美術著作權連合。我國目前和著作權有直接關係之團體只有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依照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區域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同性質同級者以一個為限。」本條在法理上似乎不能排斥著作權資料中心以社團法人的姿態出現。所請同性質同級,應作嚴格認定,同級團體再加以分工專門化,不能認為同性質。例如依「內政部社會司編內政部直轄社會團體名冊」內載中華農學會、中國農業工程學會、中國園藝學會、中國農業推廣學會、中國農業化學會、中國農村經濟學會同時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學會、中華民國版畫學會、中華民國漫畫學會、中華民國油畫學會同時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音樂學會、中華民國禮樂學會、中華民國歌詞作家學會、中華民國比較音樂學會同時為社團法人是。因此雖有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之存在,但仿照日本再成立中華民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協會、中華民國圖書出版著作權協會、中華民國照片著作權協會、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學會、中華民國著作權資料協會,在法律上仍然是允許的。 三、著作權資料中心獨立運作的必要性 著作權資料中心是「團體的團體」,是由團體支持出來,為團體提供著作權資料及情報之團體,此點與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係以自然人為主要組成份子者不同。著作權資料中心旣然是「服務團體」的團體,應是具有超然性與專業性的,此與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以各行各業的著作權人為中心成員,而非具有超然性與專業性者,又有不同。因此著作權資料中心必須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團體,而不是一個附屬於某一個團體的組織。 四、著作權資料中心財團法人方式的構想 日本著作權資料協會係屬社團法人。社團法人乃以社員為組織基礎之法人,財團法人乃以一定財產為組織基礎之法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有二:⑴社團法人以社員總會最高意思機關,財團法人無社員總會之存在。⑵社團法人以社員之公意為團體運作之標準,主管官署不作嚴格監督;財團法人以捐助章程為團體運作之標準,主管官署應作嚴格之監督。依我國目前之現況,一個具有超然性、專業性之團體,應以財團法人方式出現較為恰當。著作權資料中心係服務一般團體之團體,且其資金又係來自各一般團體,自然應成立財團法人,以一完密之章程為指標,由主管機關嚴格監督著作權資料中心的運作。比較理想的方式是此一團體仿照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由政府領導組成財團法人,所有職員公開招考甄選,以杜一般公益社團人事上的流弊。 五、著作權資料中心的服務對象 著作權資料中心,其可能直接服務之團體至少如左: ⑴中華民國音樂學會。 ⑵中國攝影學會。 ⑶中華民國畫學會。 ⑷中華民國舞蹈學會。 ⑸中華民國電腦學會。 ⑹中華民國歌詞作家學會。 ⑺中華民國造形藝術學會。 ⑻中華民國建築技術硏究發展學會。 ⑼中華民國油畫學會。 ⑽中華民國漫畫學會。 ⑾中華民國版畫學會。 ⑿中國圖書館學會。 ⒀亞洲作曲聯盟中華民國總會。 ⒁中國廣播事業協會。 ⒂中華國樂會。 ⒃中國美術設計協會。 ⒄中華民國雜誌事業協會。 ⒅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協會。 ⒆中國廣播節目硏究改進協會。 (20)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 (21)中華民國電影製片協會。 (22)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 (23)中華民國有聲出版事業協會。 (24)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 (25)中國美術協會。 (26)中國文藝協會。 (27)中國靑年寫作協會。 (28)中國婦女協作協會。 六、著作權資料中心的活動內容 (一)著作權國內法令及國際條約之研究:此即著作權國內法令、外國法令及國際公約理論上的硏究。各有關團體與外國政府或團體之間有任何著作權法問題,固可委託著作權資料中心研究,即政府修正著作權法令及為有關著作權法之決策,亦可向著作權資料中心諮詢。 (二)著作權實務的硏究與指導:任何贊助著作權資料中心之團體,如有任何著作權法實務個案,均可委託著作權資料中心研究,法院對於著作權個案之審判亦然。 (三)著作權各種文獻資料的蒐集、整理及利用:所謂各種文獻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文獻資料: ⑴國內著作權法歷次修正之法令、立法理由、行政機關立法意見、立法委員意見。 ⑵國內有關著作權法之全部著作書籍及文章。 ⑶自著作權法施行後行政機關之命令或解釋、法院之判決例、司法院之解釋、行政院之判決例。 ⑷世界各有關著作權之公約、雙邊條約及各國著作權法──聯合國國際文敎處(UNESCO)有售,名為Copyright Law and Treaties of the World, Supplement,每年均有新版。 ⑸外國著作權法學者之主要著作。 (四)刊行雜誌及出版其他關於著作權之圖書:日本著作權資料協會發行Copyright雜誌並發行著作權圖書近百種。國內各出版社發行著作權法專著,全部也不過五本之多。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甫創立之時,曾以小報紙型式發行「著作權人會刊」,但目前已停刊達兩年之久。我國著作權文獻及資料所以如此缺乏,與無專門性、超然性之著作權資料中心不無關係。 (五)著作物及著作人名簿的製作及發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註冊主義,著作物非經註冊,並無著作權。我國關於歷年來已經登記註冊的著作物,均分別刊載於總統府公報,但並無彙集成書。任何人欲利用著作物,既難以知道該著作物有無著作權,即知道有著作權,又常苦於無法與其連絡。此外,欲購買、銷售或利用外國著作物,個人恆需自己花費時間、金錢親自調査、接洽。國內如有著作權資料中心的設置,此種困難,自然可以避免。 七、結語 、 聯合國敎育、科學及文化機關(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設有國際著作權情報中心(international copyright information center),世界各伯恩公約或世界著作權公約之締約國,均設有國內或地區性的著作權情報中心(national regional information center)(參見伯恩公約附屬書第四條第一項,世界著作權公約第五條之三第一項)。我國目前由於退出聯合國,加入伯恩公約或世界著作權公約或許有所困難,依現行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著作物原則上在中國受到保護。為了我國文化長遠之發展以及文化在國際上不致被孤立計,我國實應及早成立一個著作權資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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