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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介紹 (9):「誰都不能欺侮它」 ──談岳勳歌詞被歪曲
2014/02/19 22:40:12瀏覽853|回應0|推薦0


(原載「台北一週」第六十四期,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近日部份增額中央民意代表候選人,以「誰都不能欺侮它」為競選歌曲,並作歪曲解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誰都不能欺侮它」歌曲的作者岳勳,發表左述聲明:

「本人所作『誰都不能欺侮它』一曲,是本於愛國家愛民族之熱忱,並懷抱願我中華民國同胞團結一體共同奮鬥之期望,而譜成者。凡有違原曲旨意,而作歪曲或竄改之行為者,本人絕不同意,並將循法律途徑解決。特此聲明。」

歌詞被歪曲,竄改而作為選舉的競選歌曲,在法律上有何責任?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註冊,專有重製之利益者,為有著作權……樂譜。」同條第二項規定:「就樂譜……有著作權者,並得專有公開演奏之權。」可見一個人公開演奏(包括演唱)他人所譜創之歌曲者,即觸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未經作曲家同意而演唱該作曲家所創作之歌曲者,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例如崔苔菁在電視上或歌廳舞台上唱「梅花」,而梅花雖是劉家昌所作,但據云著作權已歸海山唱片公司所有,因此海山唱片公司如告崔苔菁,崔苔菁就要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部份增額中央民意代表候選人,以「誰都不能欺侮它」為競選歌曲加以演唱,雖然歌詞上加以改竄,但曲子並未歪曲,因此,如岳動告該候選人違反著作權法,該候選人便要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該候選人除了侵害岳勳的著作權外,對於歪曲、竄改歌詞的部份,並侵害了岳勳的「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尚未受讓、繼承或成為公有之著作物被歪曲,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著作權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讓或繼承他人之著作權者,不得將原著作物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第二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年限已滿之著作物,視為公共之物,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由此可以解釋,對於他人尚未受讓、繼承或成為公有之著作物,如加以竄改,亦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在外國,任何歌星唱了作曲家的歌曲,均應付給作曲家歌曲使用費(royalty),此種使用費由民間組成的著作權保護團體負責收取。這種著作權保護團體,不僅有專門的收費人員,並且有監聽設備,任何公開演唱而不付使用費者,由團體派專人追究法律責任,對於歪曲、竄改他人歌曲之人亦然。

我國一向提倡道德仁義,缺乏法律正義觀念,以現行著作權法而論,全國電視台、廣播電台、歌廳、夜總會每天都違法,此種違法都沒有人追究、呼籲,更遑論中央民意代表候選人違法演唱他人歌曲、違法改竄他人歌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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