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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6 13:29:59瀏覽1191|回應0|推薦0 | |
Q44. 如果某書籍的著作權歸A出版公司所有,而A出版公司又倒閉了,是否該書人人可以自由利用?
A: 依據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如果某書籍的著作權歸屬A出版公司所有,而A出版公司又倒閉了,A出版公司應進行解散清算。在解散清算期間,該著作可能因為有債務,經由拍賣的程序拍賣給第三人,也可能由股東會決議由某公司承繼,也可能由公司章程規定,歸屬於某人或某機關,也可能由清算人分派給股東。如果最後結果是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如台北市或高雄市等地方自治團體)所有,那麼這書籍依據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才會變成公共財產。 依民法第44條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第1項)。」「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如果著作的著作人是公益團體(如公益社團、或財團法人),該公益團體在解散清算後,比較可能財產會歸屬地方自治團體,而如果該公益團體的財產最後都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那麼它所擁有的書籍的著作權,可能就是歸屬於社會公共財產,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一樣,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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