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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6 12:39:02瀏覽257|回應0|推薦0 | |
Q41. 在網路上不具名的文章,或一些不甚有名氣的作者,也不知道作者何時死亡,這些著作保護期間何時屆滿?
A: 著作權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第2項:「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不具名著作,或以不是眾所周知的別名(如筆名、藝名等)的著作,一般人無從知悉作者是誰,因此也無從知悉作者何時死亡。這種著作如果也是保護作者終身加死亡後50年,除非已經公開發表後一、兩百年以上,否則一般人可能不敢利用其著作,因為擔心作者死亡後還沒有50年。這樣受惠於社會資源而發表的著作,如果長久不能被利用,絕非著作權立法的本意。因此著作權法特別規定,這種不具名或非眾所周知的別名發表的著作保護期間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例如甲看到一本書,在1995年首次出版,作者署名為筆名ABC,這位ABC遍查網路,就不知道是何方神聖,序言也沒有交待,出版公司又已經解散清算,無從詢問起。這本書原則上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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