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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多年家暴而殺夫,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嗎?
2019/01/03 20:52:16瀏覽4214|回應0|推薦2
台灣類似的家暴殺夫案例有下列二則:

1,趙岩冰殺夫案http://blog.udn.com/vchen123/1260921):

本案的大陸新娘趙岩冰,與鄧女同樣遭到家暴,但是依本案合議庭調查,趙女經常遭家暴及言語辱罵,本案發生時,趙女已有4天未進食,導致尿管位移又疼痛難當,才忍痛求助丈夫,未料遭賈新民恫嚇要把她「腦袋剁掉」,還手持菜刀作勢要殺害趙女,趙女情急之下,自身旁持榔頭朝丈夫的頭部猛擊,直到榔頭斷裂,賈負傷後,趙女奪下賈的菜刀,朝賈的脖子猛刺。

趙岩冰案與鄧如雯案不同的是案發時,經第一審地院合議庭認定趙女當時遭受的是[現時的不法侵害],所以趙女採取的是對於現時發生的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反擊行為,而鄧女所採取的是排除未來幾近確定會發生的不法侵害的先制攻擊,並不符合刑法有關[正當防衛]的要件。

所以本案一審地院合議庭認定趙女攻擊丈夫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造成老榮民的死亡結果,因此依刑法正當防衛的規定,給予減輕其刑為一年六個月,而未予以免除其刑。

不過,歷經上訴高院,及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後,最後我國法院確定的見解是認為,此種因遭受長期虐待而預謀殺人的行為,並非面對現時不法之侵害,情況亦非緊急(法益衡量亦非適當),亦可隨時離去,不能構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義憤殺人。請注意,各法院的判決理由不同,但判決刑度皆同。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定上訴人趙岩冰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殺人犯行,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對於上訴人辯稱係基於義憤而殺人且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案發時並無一般人之精神狀態云云,為不足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詳予指駁、說明。因認上訴人犯行明確,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量處有期徒刑)。

原判決併已敘明上訴人之行為,主觀上非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客觀上依一般通念,亦不足以引起公憤,而得認為已達無可容忍,不符合刑法義憤殺人之構成要件,及依憑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專業之鑑定資料,勾稽鑑定人謝明憲醫師相關鑑定意見及卷附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因上訴人案發時無明顯因精神症狀影響其行為,其行為當時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並無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況等情之理由稽詳,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原判決未論以義憤殺人之罪及未適用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減刑,無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2,鄧如雯殺夫案http://blog.udn.com/vchen123/631083):

鄧如雯與林阿棋係夫妻,鄧如雯就讀國中三年級時, 鄧如雯的母親被林阿棋強暴住院,鄧如雯在醫院照顧其母時 遭大她十二歲的林阿棋伺機強暴多次,因之受育有長子林X偉,林阿棋於同居期間經常毆打鄧如雯,鄧如雯遂逃回其父鄧X中家中,林阿棋又至鄧X中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X中吊起來毒打,經報警後, 某政黨該死的政客從中協調,最後竟是以女方都被強暴了,不如撤回告訴(當時強暴罪是告訴乃論),嫁給男方吧!林阿棋是出了名的流氓,而女方父母是純樸鄉下人,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只好同意。而 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也只好允與林阿棋結婚。 婚後六年 林阿棋 仍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鄧如雯曾多次逃回娘家,但其丈夫追到娘家毆打岳父母、強暴其妹,鄧如雯的母親也是被林阿棋毀容的,然後抓回她繼續毒打,甚至把二名幼小的親生兒都丟到洗衣機裡攪!於是鄧如雯開始策劃,想要一次就把他打倒。在一次男人喝的醉醺醺的回來,依然強暴她,鄧如雯等他睡著了,拿起葬儀社專用的鐵鎚,朝著那熟睡男人的太陽穴,用力的敲打下去,。。。

鄧如雯案於82年的一審判處五年六月(應是自首+§ 59 顯可憫恕),於83年高院二審,台大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為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 而非心神喪失! ) ,改判三年徒刑(應是自首+§ 59顯可憫恕 +§ 19II 精神耗弱),二審定讞因鄧女及檢察官皆未再上訴,入監服刑一年多,因表現良好,假釋出獄。

參考新聞:https://dq.yam.com/post.php?id=7067

「周三(28),法國總統歐蘭德(François Hollande)再次動用特赦權,赦免了今年 69歲的索瓦吉(Jacqueline Sauvage),索瓦吉遭受丈夫家暴長達 47年,最終讓索瓦吉做出槍殺馬洛(Norbert Marot)的舉動,也讓她被判處 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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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另一半虐待你數十年,讓你終於在某一天忍不住槍殺了他,可以視為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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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12294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