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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如雯殺夫案
2007/01/04 10:15:30瀏覽21163|回應0|推薦7

鄧如雯殺夫案催生了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我搜尋網路,竟然找不到該案比較完整的事發經過,網路上對該案的評論也都很零碎,根據這些片段的資訊,我試圖還原該案的事由如後,假如有人有比較完整的經過或判決書,請不吝指正。

鄧如雯與林阿棋係夫妻,鄧如雯就讀國中三年級時, 鄧如雯的母親被林阿棋強暴住院,鄧如雯在醫院照顧其母時 遭大她十二歲的林阿棋伺機強暴多次,因之受育有長子林X偉,林阿棋於同居期間經常毆打鄧如雯,鄧如雯遂逃回其父鄧X中家中,林阿棋又至鄧X中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X中吊起來毒打,經報警後, 某政黨該死的政客從中協調,最後竟是以女方都被強暴了,不如撤回告訴(當時強暴罪是告訴乃論),嫁給男方吧!林阿棋是出了名的流氓,而女方父母是純樸鄉下人,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只好同意。而 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也只好允與林阿棋結婚。 婚後六年 林阿棋 仍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鄧如雯曾多次逃回娘家,但其丈夫追到娘家毆打岳父母、強暴其妹,鄧如雯的母親也是被林阿棋毀容的,然後抓回她繼續毒打,甚至把二名幼小的親生兒都丟到洗衣機裡攪!嫁給這樣的禽獸,不殺夫也很難!只能說,殺得好!

注:該案 82 年一審判處五年六月(應是自首+§ 59 ), 83 年高院二審,台大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為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 而非心神喪失! ) ,改判三年徒刑(應是自首+§ 59 +§ 19II ),二審定讞因鄧女及檢察官皆未再上訴,入監服刑一年多,因表現良好,假釋出獄。實在應該判無罪的!

類似鄧如雯殺夫案,一個遭受家暴的女性,丈夫非常暴力照三餐打,她曾尋求過其他的途徑,但皆無功而返,她持續處在這種驚恐無狀、生不如死的情況,有一天趁其丈夫熟睡將其殺死,然後赴警局自首,針對這種持續性的侵害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為阻卻違法事由嗎?

何謂「持續性的侵害」呢?就是先生可能睡著了,可是醒來後,可能會繼續打,所以在毒打還沒發生前就先讓他死,這樣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嗎?法官判斷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因為睡著的先生不可能會侵害你,所以並無現時的不法侵害,亦無急迫之危難。

可是從她的生活經驗來看,她已經被打怕了,亦無其他解脫途徑,為了排除這種繼續性的侵害所以採取反擊的措施。我們從刑法理論分析上來說,也不能算這種排除未來可能的侵害的反擊行為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在這見解上,我們是同意法官的評斷,這點是沒有問題的。

但如果我是法官我會注意到罪責的問題,一個人處在這種驚恐狀況,可以期待她不出現殺人的行為嗎?這是典型無期待可能性的案例。我們不能在「違法性」這個層次來處理,但我們可在「有責性」這裡處理。我們不能對她殺夫的行為責難,因其欠缺可責難性,我們不能期待她(或任何人),處在這一個特殊情境,還會有合乎法律規範的行為出現。簡單的說,她的情境「欠缺合乎規範的期待可能性」,用更簡單的話講,「無期待的可能性」,我們無法期待他會有合乎規範的行為出現。所以類似鄧如雯的案件,將來應該有免刑或緩刑的機會。


看了Blue Crescent「男人都是混蛋」刀架...這篇文章,作者說得都很對,我們應該放下屠刀,拿起針線,將殺人的欲望,轉化成創作的動力!

但可能是我還需要擁有更大的寬容心吧,或者我潛意識裡的暴力傾向還沒有退化殆盡,我還是沒法自主的,大聲為鄧如雯殺夫而叫好不已!實在殺得好!


另,推薦閱讀台東女孩的"女性主義vs男性沙豬"一文,尤其是附錄裡的相關文章整理。


偶然發現這篇文章表姊的教材 ...鄧如雯事件,有講述該案更多的背景資訊與人名。

"鄧如雯的母親,擺一個檳榔攤,做生意維生。認識一個客戶,兩人進一步發生關係達一年。

男方經營葬儀社,也是民進黨街頭運動主任,男方個性很暴躁,她母親想離開他,想退出。

但是男方不放手,還去他們家,毀壞了家具。他們報警來處理,警方蒐證後,去把他拘提。第二天,律師陳水扁,謝長廷,顏錦福三人把他保出來。

這個男人一點都不害怕,去她家鬧了無數次。報警,報到警察不願受理!說他們也沒辦法。到後來,這男人更過分,拿了硫酸潑她母親,她母親的右眼就失明了。

他還跑去醫院探病。在醫院看到漂亮,年輕,年僅15歲的鄧如雯,就假裝要送她回家,父母都知道他的企圖心,卻不敢抵抗,只好眼睜睜看著鄧如雯被帶走。

這個畜生,把15歲的鄧如雯帶回家去強暴了,然後這個畜生,還叫他父母把鄧如雯嫁給他。他父母不敢抵抗,只好讓15歲的鄧如雯嫁他。

鄧如雯很快就懷孕了,他還是酒後就騷擾她,一不高興就打她,鄧如雯怕家人擔心都不說。等到第二胎生下後,鄧如雯決定,要離開他,跑到樹林光明寺躲起來。

男人找不到鄧如雯,就跑去她家說:如果鄧如雯躲起來,不出現,就要找鄧如雯的妹妹《妹代姊職》陪他睡覺。鄧如雯沒有辦法,只好,又回到他的身邊來。

那畜生還是不改,喝酒,打她,騷擾她家人。於是鄧如雯開始策劃,想要一次就把他打倒。在一次男人喝的醉醺醺的回來,依然強暴她,鄧如雯等他睡著了,拿起葬儀社專用的鐵鎚,朝著那熟睡男人的太陽穴,用力的敲打下去"

文章裡提到,原來那個林阿棋原是民進黨的服務處主任,而那些民代就是民進黨的幾個出名人物,就是陳水扁,謝長廷,顏錦福三人。


Zulu 於 2007-07-26 15:12:00 回應::

這兩天研究了一下案情,發現鄧如雯殺夫案的本質根本不是家暴而是小老百姓對特權階級的反擊。因為林阿棋對鄧如雯及其家人的暴力侵害(入侵民宅、毀損、傷害、性侵),從兩人結婚前就已開始。
 
而這些非法行為之所以未受訴究,是因為有民代介入「協調」。結果居然是暴力加害人沒事,受害人反而要和加害人結婚。試問,如非被迫,哪有人在被毆、被性侵之後,還答應女兒嫁給加害人的呢?
 
而且母女先後被性侵,女兒卻嫁給性侵犯,這個協調結果不僅曲理,而且亂倫。林阿棋在和鄧如雯結婚前就已經是活活生一個勾結官府、魚肉鄉民的土豪劣紳。
 
最後鄧如雯在走投無路、忍無可忍之下奮起反擊,作惡多端的林阿棋固然是死有餘辜,但之前那些包庇林阿棋的政客,至今仍食民俸祿、端坐廟堂,真是天理何在?!
 

宇宙無敵帥哥他爹2007-07-26 20:20:04 回應:

是呀.  還是那句老話,我只能說殺得好!


如 如
2007-08-07 10:44:14

從 張 宇 主 持 的 “男 人 壞 壞 why " 中 ﹐ 得 知 十 年 前 轟 動 一 時 的 鄧 如 雯 殺 夫 案 ﹐ 我 除 了 替 案 中 女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人 感 到 難 過 外 ﹐ 更 驚 訝 是 台 灣 如 此 一 個 文 教 這 個 普 及 的 一 個 國 家 ﹐ 在 鄧 家 受 到 如 此 迫 害 下 ﹐ 犯 罪 者 不 但 沒 有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而 且 還 討 了 一 個 便 宜 老 婆 ﹐ 真 令 我 捏 一 把 汗 ﹗ 由 於 我 不 是 台 灣 人 ﹐ 對 此 案 我 一 點 也 不 認 識 ﹐ 所 以 我 立 即 上 網 查 閱 ﹐ 竟 發 現 當 年 替 林 阿 棋 脫 罪 的 律 師 竟 是 現 在 的 台 灣 總 統 陳 水 扁 和 下 任 總 統 候 選 人 謝 長 廷 ﹐ 我 不 禁 為 台 灣 人 感 到 憂 慮 。 現 在 台 灣 人 已 經 擁 有 一 個 是 非 不 分 ﹐ 私 相 受 受 的 總 統 ﹐ 難 道 你 們 想 再 要 一 個 嗎 ﹖

我 跟 台 灣 一 點 關 係 也 沒 有 ﹐ 誰 當 總 統 ﹐ 對 我 來 說 沒 啥 意 義 ﹐ 我 只 是 覺 得 台 灣 一 個 這 麼 美 麗 的 地 方 ﹐ 是 否 應 該 讓 一 個 比 較 廉 潔 ﹐ 有 遠 見 的 人 來 領 導 好 呢 ﹖


宇宙無敵帥哥他爹 
2007-08-07 15:29:01

關於律師接受委託,為當事人(不管他有多可惡)奔走,我可能有不相同的看法。

律師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與達成司法實現正義的目的。辯護人制度是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也是正當法律審判程序的重要環節。

律師應善盡其知識與能力,維護其委託人之合法權利,以使無罪的人免除刑罰,而有罪的人不會遭到過度的懲罰。

詳細論點參見我的文章:律師只能為無罪的人辯護嗎?

至於兩位美麗島事件律師團的律師,從政後的風評,我在其他文章中已有提及,不再重複。

假如台灣人民再次選擇民進黨,我認為那也是因為國民黨太爛,台聯黨太可怕,而親民黨根本讓人無所期待。


如 如
2007-08-08 11:18:18

我 覺 得 除 了 醫 生 會 因 為 職 業 操 手 ﹐ 而 不 分 所 面 對 的 病 人 ﹐ 是 否 是 一 個 十 惡 不 赦 的 人 ﹐ 而 給 予 醫 冶 外 。律 師 是 否 應 該 擁 有 一 定 的 良 知 呢 ﹖ 為 了 錢 ﹐ 埋 沒 自 己 的 良 心 ﹐ 為 一 個 窮 凶 極 惡 的 人 辯 護 ﹖ 我 覺 得 他 不 是 維 護 正 義 ﹐ 他 沒 有 資 格 成 為 法 律 代 言 人 ﹐ 他 本 人 道 德 有 問 題 。 要 是 我 ﹐ 餓 死 了 ﹐ 也 不 做 這 種 生 意 。


宇宙無敵帥哥他爹 
2007-08-08 15:41:20

這個牽涉到辯護權,以及人人都有得到"公平審判"(Fair Trial)的權利.

假如調查、起訴、審判、執行都是同一人,類似包青天的做法,雖然大快人心,但不符程序正義,更不能被稱為"公平審判"。

因為,武器不對等,法官已有心證,法官擔任原告(檢察官),與被告對立,無法公正聽訟,等等顯然的理由,並不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採納。

假如律師只能為無罪的被告辯護(您的說法),那麼被檢察官起訴的嫌犯,絕大部分將會無人為其辯護了。剩下來的,就是那些真正的冤案的苦主,他們才能找律師了。

這個並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更無法達到憲法要求給于人民訴訟權制度性保障的要求,例如強制辯護人的設置,證據提出與檢驗,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這些都是公平審判的要素。 


家暴、虐兒、體罰案件其實都是強凌弱,大欺小,公權力都應該馬上介入,社工、警察、檢調,尤其是法院都應該馬上用暫時(緊急)禁制令(或保護令)來隔離並保護這些弱者。

不過我也看過拿著保護令,還是被殺、被打的報導。法律是事後的救濟措施,防止家暴事件繼續甚至擴大主要手段,還是要靠社工、親友、鄰里、警察的力量。



四象生

有幾點疑問
 2008/03/16 01:18

鄧如雯殺夫案是場悲劇,但有關鄧如雯國中時發生的事那一段我有些疑問

第一、民進黨從來沒有街頭運動部這一個單位,何來林阿棋是民進黨街頭運動部主任之說?

林阿棋擔任過的是民進黨雙和聯誼會活動組長,但那不是民進黨編制內組織

第二、鄧如雯15歲時被林阿棋強暴這件事在鄧如雯殺夫案中鄧如雯在法庭上的陳述中找的到,鄧如雯15歲時為1986年

1986年恰為民進黨成立的年度,那一年也是陳水扁因蓬萊島案入獄的一年

陳水扁是1987年出獄才加入民進黨,開版大所貼文章中所述林阿棋到鄧家鬧事那一段就算陳水扁還沒入獄,他也不是民進黨人
何來時任民進黨中常委的陳水扁???

1986~1987年顏錦福也不是民進黨中常委

而且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不曾同時出任過民進黨中常委,在那時候三人也不曾同時當民意代表

所以我不知道文章的可信度有多少?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3-16 22:02 回覆:
 

嗯,這篇文章表姊的教材 ...鄧如雯事件講述的該案背景資訊與人名,可能與真相是有所出入。感謝大大的質疑與更多背景資料的提供。

由於查不到該案各審的審判書來查對與研究,我原先綜合對於該案的學術性文章的案情報導,比較趨近於案情的真象。上述文章對案情的描述可能多所臆測。

我猜測當初林阿棋是個典型的地痞流氓,他犯下強姦、傷害、妨害自由、家暴等案時的辯護律師,可能有陳水扁、謝長廷等名字列名其上,因為他是民進黨的義工,所以當他因案出庭或需要人替他辦交保等手續時,由民進黨的律師黨員替他做義務辯護,也是合理的安排。而他們跟讓林阿棋於鄉鎮調解委員會上調解成立因而脫罪的地方型民代,應該根本就是兩回事。

我已經說過了,就算是十惡不赦的人,也該有人去擔任其法庭上的辯護律師,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所以沒有可以非議的地方。而身為民意代表,參加調解委員會,替人調解,息紛止訟,也是理之所當然,沒有可以非議的地方。這個案子的重點也不是這個,不要把焦點放在這個問題上。



dmushk

回答疑問

 2008/04/14 06:52
有幾點疑問

鄧如雯殺夫案是場悲劇,但有關鄧如雯國中時發生的事那一段我有些疑問

第一、民進黨從來沒有街頭運動部這一個單位...

答:提問人正確。就正式組織來說民進黨沒有街頭運動部,而林阿棋僅是民進黨週邊組織的要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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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鄧如雯15歲時被林阿棋強暴...

答:鄧如雯案中,林阿棋為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三人所聯保出獄是事實過程,但當時陳等三人並非民進黨中常委。

--------------------------

註:如果以陳等二人為律師身分而言,在受托時本應為當事人具保,此為職業行為;但陳等三人若為政黨支持者出頭,則另當別論。以具保林阿棋一事來說,並無不妥,問題是在鄧如雯被強暴後,謝長廷竟然勸其嫁給施暴者,這一點不對。

這件案件發生時間不是很久遠,事實很容易查證。


宇宙無敵帥哥的爹 - 老痞子(vchen123) 於 2008-04-14 10:38 回覆:
 

感謝更正。

同時,我也同意您表述的觀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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