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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
2023/08/30 13:40:53瀏覽255|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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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高虹安已經被起訴了,那我就藉此案例講些題外話。

我說林冠年與林耕仁如果是真好人,當他們拿到這些帳本,知道其中大有問題時,在他們爆料或藉以攻擊競選對手之前,就應該建議甚至陪同「爆料人去警察局自首」先,千萬不要剝奪了這些倒霉碰到惡老闆的可憐助理們,法定的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的優待機會。

而助理這邊,我也覺得她們當初選擇向媒體或政治人物爆料或陳情,是非常愚蠢的,你等於放棄了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的機會,還淪為別人產生流量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那個檢察官訊問時,還不自白認罪以爭取減刑的,還要堅持自己行為合法的,更是愚蠢。

如果各位身邊還有碰到類似案例的人,例如(1)高虹安案裡,綽號小兔負責記內帳的助理離職後,還繼續用同樣手法協助高虹安詐領加班費的助理們,還有(2)掛名某立委助理,其實任職於其他地方的人,還有(3)其他詐領立委/議員助理費或加班費,甚至(4)擔任民意代表的白手套以轉移賄款的人等,都可以請他去找免費的法扶律師諮詢一下先,我想任何律師都會建議他馬上去警察局自首的。

再多說一句,從高虹安冒領助理加班費案的表現來看,一個整天爆料卻不去地檢署告發,一個跑去地檢署告發卻沒叫助理們去自首先,我覺得林耕仁與林冠年都不是新竹市民可以充分信任的對象,如果沈慧虹願意再選一次,我認為她明顯是比較好的選擇。

註: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林冠年:之前柯文哲民調很高的時候,有幾位民眾黨員跟他說,要選大新竹的立委,他不置可否,因為早知道會有這一天發生,就把經過馬賽克的高虹安帳本、單據拿給他們看,他們看了以後思考兩天說,還是不要好了,他們就想到高虹安會有被起訴的一天,若參選會被她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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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助理回捐部分補助款或加班費,由民代統籌運用,當然違法,還狡辯啥?
詐領助理補助費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機詐取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一定也會觸犯的偽造文書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部分,因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被藉機詐取財物罪吸收了,法院並不會單獨論罪。
藉機詐領財物罪成罪的關鍵是,所領公款(助理補助費)是否完全用於所述之法定支付科目(助理職務)。「於公費助理補助費未全額用於公費助理薪資而不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除須申報之公費助理均實際上擔任助理,僅於薪資與申報內容不符外,因該筆補助費係由法律明定支付科目,客觀上已限制金錢使用範圍,參酌與議員間請領補助費之公平性,就該遭挪用部分之補助費,亦應限於與議員職務有相關之助理費用或助理業務之支付,而不及於與助理費用或業務無關之其他議員職務活動或選民服務,始能認該挪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參*1)
爆料者應該已經向檢調自首與提供內帳等資料了後註:結果高虹安等人的起訴書證明,爆料者竟然沒有去自首!!!,本案主犯與其他共犯檢調都有所掌握,會依法被判免除其刑(參*2)。
因為資料相當詳盡(如林耕仁記者會上所示),其他涉案人員應該都沒有自首或供出主犯或其他共犯的機會而獲判免除其刑了(除非還涉及其他貪瀆案件,或適用證人保護法)。
因此,建議其他共犯主動投案,並於偵訊時自白以及主動繳回所有財物,以求依法減輕其刑(參*2,即刑度減為三年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並因爲是高委員要求回捐,這些涉案助理不敢不從,顯可憫恕而請求法院再依照刑法第59條減免其刑(即刑度減為一年八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判決兩年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再依刑法第74條宣告給予緩刑。
當然,最笨的就是繼續嘴硬不認罪的了。
註*1,潘懷宗議員詐領助理補助費案士林地院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10%2c%e8%a8%b4%2c297%2c20220615%2c3
註*2,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
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內帳的威力
高虹安很難躲掉的原因,以及她辦公室開始胡言亂語這是自願上繳公積金的原因,是林耕仁今天爆料的,是完整的「內帳」附帶原始憑證。
內帳的意思是這些錢的用途,都不需要過正式審計單位,也不需要上報到立委依法所需明示的單位。因為是原本以為不會見光的內帳,所以一定什麼名目都會有,因為要實報實銷。
個人生理用品、洗頭、日式玩偶、高虹安個人交通費,這些都有原始憑證,檢調只要去查每個消費店家,搭配約談所有現任以及離職助理,事情就會水落石出。
高虹安如果自認清白而且要止血,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主動公布所有歷年來內帳,並且請已離職和仍在職的助理通通坐在她身後開記者會,聲明這些一年20-30萬的錢,都是他們自願繳給高虹安任她自由運用的,以「疏忽沒有以政治獻金名義上報」來試圖避罪。
但是偶打賭一塊錢,高虹安找不齊自願來頂罪坦罪的所有助理,因為舉報她的人應該就在其中。檢調一旦開始約談,這些人要思考的其實是減刑認罪協商,而非幫高虹安頂罪坦罪。
內帳被完整揭露,這要扯國家機器動起來,除了死忠柯粉虹衛兵,沒人會信。柯建銘的智慧之語是真誠的:高虹安需要去找律師而不是找選民,需要準備打官司而非打選舉。
林耕仁手上一定還有更多資料,會每天引爆。如果料上得齊,最終高虹安可能會被打到得票率15%以下。新竹市正式進入正綠和正藍爭霸,而高虹安一垮,郭台銘與柯文哲也不必肖想2024總統大位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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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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