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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14:57:36瀏覽174|回應0|推薦1 | |
太誇張了吧?!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 188 條:「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要注意民法第188條第2項明文規定說,即使在選任監督僱用人執行職務上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例如存戶在銀行(僱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密碼交給行員(被僱用人)而遭盜用,但本案是行員(被僱用人)挪用存戶的存款而未被任何人發覺了,銀行(僱用人)還能證明自己有盡注意義務嗎?)而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我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僱用人(銀行)與被害人(存戶)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銀行)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而這種案件,在我國法院,銀行是一定被判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啦! --- 「根據中國澎湃新聞報導,廣東廣州市美女富商李娟(化名)經商致富,她在2020年時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廣東某銀行。幾個月後,她有投資機會,想動用部分資金,到銀行辦理手續時卻赫然發現,她的戶頭竟然只剩下了人民幣0.62元!
美女富商有如晴天霹靂,銀行行長卻只是虛與委蛇,不斷拖延,美女富商無奈只能向法院控告銀行。
法院的判決更奇葩,法院一審採信銀行的說詞,那是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將資金私下轉移到其他帳戶,與銀行無關,美女富商只能去找銀行員工要。
涉案的銀行員工兩手一攤揚言,因為之前有欠債,錢已經轉給債主了,現在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美女富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做出判決,銀行、員工,還有存戶三方都有責任,銀行必須賠償美女富商400多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和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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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