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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漬(毀謗入罪)理應清洗
2018/05/08 07:25:07瀏覽949|回應0|推薦27
名譽權的保護固然為維繫人性尊嚴所必需,然而並非定要以刑事制裁為唯一,除非迷信刑罰制裁是萬能的仙丹。然而法律充當為人類所制定的社會生活規範之一,從來就不會是萬能的仙丹,刑事法律更不會,因此妨害名譽的罪責污漬應予全面的清洗,正本清源之道乃在於回歸民事法律的相關規範,即按侵權行為法(人格權)的規定妥適撫平被害人內心的創傷。

現行刑事法律基於保護名譽權的目的,規定有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侮辱是指抽象的謾罵,毀謗則為具體的指摘。

按名譽之為物,涉及極端不確定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不管是侮辱罪的心情感受或毀謗罪的社會評價,都是很難在現實世界裏加以精準的把抓,因此常常會有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無解難題,原因之一即在於如古希臘哲學家普塔羅哥拉斯所說「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所認為是者,為是,以其所認為非者,為非。」被告一旦落入刑事爭訟的旋渦,如何不可想像檢察官法官也會淪落如普塔羅哥拉斯所對人性普遍描述的忠實告知。

偌多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如滾雪球般的湧入法院,就浪費司法有限資源的部分暫且不論,僅就現行刑事訴訟法設計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於檢察官起訴前,告訴人會利用被告害怕刑事制裁的恐懼(被告以為,收押或日後的被關進監獄,完全都繫於官員【爺】們的一念之盤旋)心理作為奪取超出其應得分際的不當財貨,是賠償?是收入?

告訴人一旦運氣好,或說服了檢察官(也許會因為在偵查庭中講了一個讓檢察官感覺開心或有趣的笑話)提起公訴,按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是可以不用繳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部分的裁判費,又侵害人格權(名譽)的非財產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涉及個人「內心受傷」的主觀感受,從數萬元、數百萬,乃至數千萬元,都是可以「暢所欲言」的提出要求,反正又不必繳裁判費,就人性原始貪婪的本質來說,當然會希望多多益善,這就是俗稱的「以刑逼民」(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於民事部分的和解會結合刑事告訴的撤回)。

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或毀謗)的現行規定業已淪為「【合法】恐嚇取財」的「犯罪」手段,一旦制約犯罪的刑事法律搖身一變竟然成為有心人士的「犯罪工具」,那麼我們國家的正義必然要毀於無形,試問我們的政府是否要坐事不管?還是執政當局基於功利主義的心裏盤算,認為廢除了妨害名譽的刑責,即無異於失去了一項恫嚇、箝制在野政黨或其他異議人士不同意見(或嚴厲批判)的精銳武器,怎可能會甘心的順服於民意?

就難得全面執政的曇花一現,就「莫忘初衷」的與民有約,就「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的信實承諾,這不會是個困難的問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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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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