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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00:20:35瀏覽1902|回應3|推薦68 | |
按照英國哲學家霍布斯(1588~1679)的說法,國家(政府)是有如邪惡的海怪利維坦(註1),然而於承平時期,除了有其他極端的特殊情狀外(註2)國家機關的執法尊嚴及手足安全還是應該要受到周全的保護。 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不管是天上飛的航空器,還是地上跑的交通工具,對於脆弱人身的殺傷力,一點都不亞於一般概念所謂的殺人武器(如刀械槍砲……等等),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例如發生在2001年美國雙子星的恐怖攻擊(註3)即是以飛機充當殺人的工具。 2020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刑法妨害公務罪於第135條第3項第1款明文規定「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之加重妨害公務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註4),一般來說,值得肯定。 駕車衝撞執法人員,如果另有殺人或傷害的不確定故意(註5),即如果「內心想」縱然不幸的發生了傷亡的結果也無可奈何。 又或許每個人也都會狡辯的說「我內心是想」確信不會發生傷亡的結果(人有腳,會逃的),現行司法體制是由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按「自由心證」裁判,而法官不是神(當然也無法知悉行為人的內心想法),也只能由案發時的具體情狀推論判斷「衝撞者」「內心的想法」。 由於執法人員都是人生父母養的血肉之軀,此血肉之軀相較於動力交通工具的攻擊,迫使執法人員經常必須要面臨可怖,即「輕者傷殘,重者命喪。」 由於執法人員也是擁有七情六欲的凡夫俗子,此七情六欲當然包含驚慌、恐懼及憤怒……等等的複雜情緒,因此子彈飛舞,即「輕者傷殘,重者命喪。」 如果立法者為了避免子彈飛舞的「輕者傷殘,重者喪命」,反向以極端的法律過度制約了用槍的時機(臨場情境與書房算計難能等同),即誡命執法人員逆來順受該相關車輛衝撞的所謂「輕者傷殘,重者命喪」,想必也與公平正義不相符應,推至極端,國家恐或也將解體,乃至於如同「正義使者」嘗試宰殺霍布斯所謂的利維坦(邪惡海怪),或許日後大家都必須要面對霍布斯想像中的所謂「悲慘世界」,即「所有人面對所有人的戰爭」。 註1:利維坦(霍布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8%A9%E7%BB%B4%E5%9D%A6_(%E9%9C%8D%E5%B8%83%E6%96%AF) 註2:抵抗權 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45107&la=0&powerMode=0 註3:911襲擊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9%9D%E4%B8%80%E4%B8%80%E8%A2%AD%E5%87%BB%E4%BA%8B%E4%BB%B6 註4:刑法13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21 註5:不確定故意 a.刑法第13條第2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13&ty=J b.維基百科(未必故意)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AA%E5%BF%85%E6%95%85%E6%84%8F c.法律百科(不確定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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