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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牲政黨既是否定也是肯定
2023/11/11 10:40:05瀏覽233|回應0|推薦12

剛剛才看見網路上關於【董智森罵説畜牲才加入民進黨,法院認證無罪】的相關訊息,也上去看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更久的以前(民國65年)也曾經有過【誹謗韓愈】的官司而廣受討論,從後面談起,有郭壽華的人以筆名【干城】在潮州文獻説【韓愈是得花柳病而死】。

於當時保守的社會民風,普遍受到大家的撻伐,按儒家傳統信仰者的説法,【《文起八代之衰,道濟天下之溺》的韓愈,那是神不是人】,法官也手持順風旗對郭壽華判了刑。

關鍵於程序部分的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的【刑法第312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直系血親》⋯得為告訴。】

按文義解釋的【照字讀字】,直系血親一脈相傳,上窮碧落下黃泉,然而法律的打擊面有必要那麼的寬廣嗎?法律的射程有必要那麼的長遠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至於實體部分的法益侵害及構成要件則暫不討論。

將時間拉回到現在,關於【畜牲才加入民進黨的問題】,按刑法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公然侮辱《人》者,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被害的客體是【人】,大家都看得很清礎,刑法的構成要件要素是【人】。

引用民法總則第二章【人】的整體系統理解,包括有第一節的【自然人】及第二節的【法人】,講白一點,即不管是自然的人生父母養的【自然人】,還是經由眾志成城的【法人】,於法律的概念都是【人】,沒錯。

有疑問的是,【法人】被羞辱後,會不會如同擁有情識的自然人般的受有難受,如果不會,那麼【法人】的名譽就不必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法人雖然是沒有情識的實體,於履行法定任務的必要範圍內仍然有受到社會大眾評價的必要,除了【信用】部分沒有爭議外,法人所謂人格的痛苦感受,乃至社團法人內部成員的間接心情感受或社會評價,這部分是有相當程度的爭議,法院實務的運作也是。

按政黨法的規定,民主進步黨是政治團體的【法人】,那麼法人的名譽是否應該受到刑法的保護,個人持否定的看法,因為不管是【國家】、【政府】乃至【政黨】都應該屬於霍布斯在【利維坦】ㄧ文筆下的所謂【巨靈】,既是巨靈即有能力透過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不管是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的方式回擊,甚至還有其他方法,反正刑法沒有必要將其等納入保護的範圍,而其他實力稍遜的法人,林林總總,如公司等等則稍持保留。

參閱釋字第509號解釋及相信民主國家言論自由的尺度是越來越大,對於這個判決內容雖然還沒有機會詳閱網站上的判決全文,然而我還是敬表贊同法官的睿智及勇氣,關於【民進黨是畜牲政黨】的判決,既是對民進黨的否定也是肯定,因為言論自由在此。

總結對於【直系血親】及【人】的白紙黑字,法學方法論上有【目的性限縮】的理論,即修正射程範圍,讓【不是敵人的人】可以免受攻擊,也節省刑事資源,例如將【直系血親】限縮在最近的幾代,例如將妨害名譽受害客體的【人】限縮在有血有肉有情識的【自然人】。

~~【畜牲才加入民進黨】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95864

~~【箝制言論自由的政府,正如火如荼】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13451815

~~【相信誹謗政府無罪《論證之一》】

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11755532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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