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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5 13:12:17瀏覽1375|回應0|推薦32 | |
日前由媒體相關報導得知雲林縣縣長李進勇為因應農業水井爭議,大張旗鼓結合黨籍鄉鎮長及身著法袍的律師召開記者會,宣示懸賞百萬意圖找出背後「指三道四潑髒水」的流言散佈者,說「造謠生事者涉有對雲林縣【政府】【毀謗】的民刑事法律責任」,獲悉此項資訊之後我的內心一直很不平靜(請參閱4月30日徘徊於傷肝與傷心的兩端【該文以下簡稱前篇】)附件一)。
原因在於就普通市井小民對法律情感的淺薄相識,這是那麼的陌生,而現任縣長李進勇先生不僅曾任法官多年也是國內知名的大律師並曾歷任中華民國法務部的政務次長,及記者會中除了有偌多黨籍鄉鎮長的力挺外,另有兩位身著黑身白領相間法袍的律師陪同藉由現身說法的強力背書,就如此排山倒海的磅礡氣勢,就如此客觀現實情境「法認識」明白的宣示,怎麼可能會有質疑的空間,然而與我內心深處對「法」的信念也是如此的遙遠,所以這些日子以來我的內心一直都很不平靜,可能罹患了社會心理學上所說的「認知失調」症候群,可能也會符合德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的經典名言「每個人的面前都有一幅畫,關於他應該成為什麼,如果他不是這樣,那麼他的內心便無法得到完全的平靜。」的情境。 就知識淺薄、涉世未深、市井小民的非法律專業人士,就社會實然的實力面向來說,我是應該要無條件的服從、接受,甚至喝采也說不定,然而我卻也想起佛家所說「眾生平等」的心性思想及開放民主國度沒有「絕對權威」的啟示,更為了消除內心的不平靜,因此我必須要接受中庸上的告誡「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已千之,……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按誹謗罪不出於名譽權與隱私權的保護,就「名譽」是個人接受社會評價(外在)的角度來說,必須要有至少二人以上(當然要更多)的生活共同體成員才有發生彼此相互評價的可能,就國際社會來說,國家成為國際社會二人以上的成員,是有可能受到其他二個國家以上的評價致有損及該被指摘國的名譽,也不管是實害還是危險,都有可能會有名譽(國格)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惟是國際法(關係)的問題 然而就國內刑事法規範來說,國家既然是該統治管領區域內的最高主權(權威)表徵,而且僅此一家別無分號,那裏有會名譽權受到傷害的可能(除非涉及其他有關保護國家法益的法律規範),因此就編列於刑法保護個人法益的刑法第310條,就「國家」來說,是自始的就不會成為該法條法益射程所及的保護客體。 就政府是國家基於水平或垂直分權所設立的組織體(機關或官署)來說,它有如我們自然人的手或腳,乃至有如我們眼耳鼻舌身等感覺器官,事實上它們永遠都無法脫離「本體」這個我而獨立的存在,因此如果有人罵我阿丙0.6,當然是指我阿丙0.6這個全人格,硬要說是罵我阿丙0.6的手、腳或其他的器官,一點意義都沒有,其實總歸來說就是罵我阿丙0.6這個本體的全人格,說罵(抽象的侮辱或具體的毀謗)雲林縣政府不也是與前述論證的道理相同嗎? 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雲林縣為公法人」,而全國還有那麼多其他的縣,因此是不排除有社會外在評價「名譽」概念的產生,然而還是相信也沒有按刑法第310條來保護的必要,何況就實際的社會生活事實來說,有人可能會罵雲林縣政府(機關),那裏會有人說罵這個雲林縣(公法人),再舉個更誇張的例子來補充,如果有人真的罵「雲林縣【人】」,那麼數十萬的縣民如何確定說誰是被害人而擁有告訴權,而如果真的(神仙)能夠確定被害人是誰(假設而已,一般不可能),也請記得是應該要向有受理告訴權限的機關提起,方屬正確的理路。 現行刑法第5章妨害公務罪第140條第2項雖然仍殘留有公然侮辱公署罪的規定,然而根據先前諸多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聯名所意圖廢止該條(140)侮辱公署罪等(141【侵害文告罪】)的理由之一即是確信「它」是不合時宜的「不敬罪」(請參閱前篇附件二),更益加證明政府不應該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個人法益)的保護客體,至於隱私權等的其他特別規定,不在本次論證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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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