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黃才昱說,酒測時,提供漱口水的一些VIP規定!
2012/02/25 02:22:02瀏覽799|回應1|推薦3

編審:蘇諍

作者:黃才昱


雖然加重酒駕刑責和罰責,酒後駕車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人重傷,最高可處5年以下徒刑;致人於死,最高可處7年以下徒刑。

不過自由時報940513報導:警員未讓莊某以礦泉人漱口即施以酒測,其口中唾液仍含迶酒精成份,才導致酒測值偏高,予以不起訴處分。所以在警員酒測前,有一些程序值得注意。

首先是因為各地警方執法時,作業流程不一致,引起不公的爭議,因此【中央社╱台北電】2008.10.06 北市警察局長洪勝堃說,為了統一酒測的流程,未來北市各分局執法標準,以一杯水供民眾漱口為原則

另外,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有時間之「寬限值」。為避免口腔殘留酒精,並確保駕駛人權益,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規定,執勤員警執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前,應先告知並確認受測者已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而非受測前再給予15分鐘的緩衝期),或提供礦泉水供受測人漱口。

至於酒精濃度的寬限值是,

(二)汽車駕駛人經檢測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mg/L)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製單舉發;惟考量執法使用之各種量測儀器之容許誤差值,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介於 0.25至0.27毫克(mg/L)之間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倘係肇事案件,為期公平、公正處理,其已超過0.25毫克(mg/L),而介於該容許誤差值之間,亦應依法舉發處罰。

(三)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mg/L)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者,警察機關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地檢署偵查,並由地檢署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儀器誤差值規定之適用。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inshow&aid=6149262

 回應文章

paulao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良知比任何規章都來得重要
2012/03/19 13:06

邀你來替王建宣加油打氣..否則他只能當[沉默的羔羊]如何帶領監察院走向務實??

 

去看[鐵娘子]這部片了嗎?我覺得馬英九也一定要看?

只要心存[正直]就可以勇往直前..政治沒有對錯,永遠是選擇題想想自己面臨選擇的[困頓]就會體諒為政者的苦衷

我支持政府官員該做就做該說就說!我只希望馬英九不要還是瞻前顧後+軟弱!

台灣容不下正直的官員嗎??--個人我支持王院長建煊...因為我支持[倫理]..
檢視[司法公正]又一樁:天理何在?呼攏人民的智慧?吳乃仁3年10月是否判太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