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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與機車相撞,調解會竟決議騎士---獲賠5千元
2012/10/21 03:11:14瀏覽1320|回應0|推薦0

 

議題策劃:言論自由聯盟祕書長蘇諍

作       者:黃才昱老師

 

自由時報121003〔記者洪瑞琴、林孟婷/台南報導〕罹患「重症肌無力」的黃姓女童,過馬路時被機車撞到,雙雙受傷,台南市永康區公所調解委員以「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為由,認為女童須賠對方車損5千元;黃媽媽昨向市議員林燕祝陳情,指女兒不敢獨自過馬路,總是問「媽媽,我是走路過去被撞到,為什麼要賠錢?」

 

報導調解委員可能是參考初步分析研判表以「轉彎車輛要讓直行車先行」為由,調解 認為女童須賠對方車損5千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不過本案是行人,法律是指汽機車, 絕對不是兩車事故, 更不是轉彎車?何況南向北徒步穿越車道 ,不是交叉路口

 

另外,女童未滿20, 應該有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 ,他們在旁協助調解 ,如果要賠也是法定代理人要賠。

 

事後黃媽媽找民意代表開記者會 ,對調解委員發發牢騷 ,但是對大局來說,已經無法挽回.

 

建議調解時找專業人士陪同, 因為與事實不符要求車禍鑑定 , 可能就不一樣結果 , 台灣車禍理賠王案例很多 ,可以參考http://tw.myblog.yahoo.com/laborlaw123

 

另外如果是未滿二十歲者,沒有父母陪同參與調解會,即便當場簽名,將發生法律效力問題。因為民法規定, 未滿20 , 屬於效力未定 ,仍需法定代理人事後追認才有法律效力。

 

既然是女童有障礙, 應該有監護人,一般是父母在旁照顧, 怎麼會任由其穿越危險道路?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疏於保護,有些人或單位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八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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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

(成年時期)

滿二十歲為成年。

 

13 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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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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