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是親人 可以拿強制責任險的傷亡理賠?
黃才昱老師獨家刊布
2011年6月14日 自由時報〔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集集鎮田寮里石姓夫婦,昨從農田返家休息,未料,63歲石某未注意60歲賴姓妻子在車後方整理農用機具,不慎輾過妻子當場死亡。檢警相驗初步研判,石某誤踩油門可能是肇事主因,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本案件是先生駕駛自小客車,沿田寮產業道路 ,要駛入工寮時撞死自己的配偶, 強制汽車保險權利問題.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 父母、子女及配偶。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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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配偶(加害人)有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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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有犯罪行為 ,可以有保險金請求權 ,會不會不公平不合理?
同法第 29 條 代位求償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但是第 33 條 代位求償例外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
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
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
致者,不在此限
結論:本案件雖為過失致死的犯罪行為,但先生仍有強制險請求權,因為不是故意撞死, 所以保險人沒有代位請求權.以後再說明第三人責任險與壽險, 意外險, 權利保險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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